3.1一般规定
3 运行条件
3.1 一般规定
3.1.1 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供热量可调节、用户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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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我国北方地区为维持室温所需要的热量,大多来自于热电厂或锅炉房。这些热量无论是由企业自己生产,还是向热源厂购置,均涉及热量的计量及供热量的调节问题。生产或购置供热量的多少,与供热企业所服务的建筑物内用户的热舒适需求有关。为满足用户热舒适的合理需求,减少热量浪费,就需要用户室内供暖系统具备室温调节控制功能、热源能够根据热量需求进行调节;供热企业生产或购置的供热量以及热网供给建筑物的热量需要通过热计量装置进行计量,用户消耗的热量需要通过热量分配装置,将建筑物热量结算表测量的热量合理地分配到各用户。我国传统的供热系统,热源不能实现按需供热,用户系统不能实现按需调节,供热量计量装置缺乏,导致能源浪费严重。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的目标是:供热量可调节、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通过对热的“量”的度量和对热的“质”的控制,使我国的供热系统能够实现科学供热,用户能够实现合理用热。
3.1.2 供热计量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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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我国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数量巨大,且技术性强、复杂程度较高,故需要由专业人员来管理。根据国外供热计量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供热计量装置的管理如果由专业人员负责,有利于提高供热计量装置的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热计量装置的性能良好、数据可靠。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依据热量结算表的计量结果,分析实施热计量的供热系统、建筑物及用户用热量数据的变化规律,对出现异常计量数据的热计量装置,应进行运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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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热量表分为两类,一类用作贸易结算,另一类用于用户的热量分配。用作贸易结算的热量表,称为热量结算表。用于用户热量分配的仪表,称为户用热量分配装置。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可以是户用热量表,也可以是其他热量分配装置。为了与热量结算表区分,规程中将用于分配的热量表称为户用热量表。无论是热量结算表还是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均应保持完好,工作正常。在供热计量装置定期运行核查期间,负责供热计量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应注意监视结算表以及各个用户的热计量运行数据。户用热量分配表装置种类虽然很多,但都是依据供热的基本方程对贸易结算点计量的热量进行热量分配的。每一个供热区域、每一栋建筑物或每一个用户,用热都是有规律的,如同类建筑物的用户耗热量指标相近,同一用户用热曲线连续且有规律等。通过对建筑物及用户计量数据的分析,可对供热计量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粗略的判断,及时发现供热计量系统的问题,对出现异常的供热计量系统及时进行运行核查。
3.1.4 实现数据远传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建立供热计量管理平台,平台功能应能满足供热计量系统管理需要。
3.1.5 投入运行的热计量系统应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热计量装置及配套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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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目前国家现行与热计量装置及配套设施有关的标准包括:《热能表检定规程》JJG225、《热量表》CJ128、《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JG/T332、《温度法热计量分摊装置》JG/T362、《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37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