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 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1 热量结算点处应设置热量结算表。集中供热系统中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居民用户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3级。
3.2.2 集中供热系统设置的热量结算表应经过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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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2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或者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当由经营者依法申请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国家对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销售前计量检定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进口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计量器具,销售前应当由外商或者其代理商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应当由使用者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修理后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修理后检定或者修理后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未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修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量结算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此本条规定,安装的供热计量结算仪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热计量器具的精度等级直接影响贸易结算结果。目前我国热量表精度等级分为3级,见表1。设置在热源处的热量结算表、设置在热力站处的热量结算表、设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热量表的其准确度直接影响到众多用户的热费多少,为了保证热量结算表的测量准确度,本规程规定热量结算表的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级,对于流量大于100m3/h的用户,宜采用1级热量表。而对于流量较小的居民用户热量结算表,由于准确度等级导致的热量差别有限,因此本规程规定准确度等级不得低于3级。
表1热量表的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相对误差
注:△-热量表的误差限;qp-热量表额定流量(m3/h);q-为热量表实际流量(m3/h);△t-为供热系统的实际供回水温差(℃);△tmin-供热系统供回水最小温差(℃),取△tmin=3℃。
3.2.3 热量结算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报送当地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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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供热计量装置的检定应由法制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来完成,供热计量运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需要检定的供热计量装置送到上述部门进行检定。由供热计量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验收、维护、校准、运行核查及供热计量装置的送检,有利于保证供热计量装置的完好和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3.2.4 热量结算表应具备首次检定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检定周期内,热量结算表应定期进行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热量结算表运行核查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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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经过首次检定合格的结算热量表安装使用后,为避免由于现场安装使用条件限制导致的测量误差,热量表投入运行时,应进行首次运行核查;投入运行后,其计量误差通常随着时间而增加,为了保持测量的准确度,必须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校准是实现量值统一和准确可靠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的溯源行为。核查不判断分配表的准确度合格与否,但可确定分配表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为保持结算表实际安装应用条件下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在两次检定或核查之间需要进行计量仪表的运行核查,以及时剔除有问题的热量结算表,保证热计量装置的完好,防止影响热计量结果。
3.2.5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由市电供电的热量结算表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6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7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8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9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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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热量表完好,是实施热计量的基础;为保证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可信,热量表的工作条件应能保证热量表的正常工作,热量表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得破坏铅(签)封,不得弄虚作假。
为防止热量表投运后被拆卸、更换,要求在热量表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所有可能影响计量的可拆卸部件进行封印保护。热量表需要进行封印的部位一般包括与管道连接的温度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积算仪的接线端口、电源模块及外部连接、某些整定按钮或触点以及热量表的面板等。
核查合格的热量表能否在有效使用周期内正常工作,热量表的使用环境极其重要。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规定热量表使用的环境条件及防护等级为:A类,环境温度5℃~55℃,相对湿度小于93%,防护等级IP52;B类,环境温度—25℃~55℃,相对湿度小于93%,防护等级IP54;C类,环境温度5℃~55℃,相对湿度小于93%,防护等级IP65。目前热量结算表安装使用环境一般较差,尤其是在夏季,设置热量表的室内相对湿度较高,容易导致热量表出现故障。为防止热量表安装使用后,由于使用环境超出热量表要求的环境条件而导致的故障,需要检查所安装使用的热量表要求的环境条件是否与实际使用环境相一致,检查热量表的防护等级是否能在该环境条件下安全工作。
3.2.6 热量结算表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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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带远传功能的热量表的终端显示数据是进行用户热费计算的依据,现场采集显示的数据是热费计算的基础,为消除热费计算时可能出现的矛盾,规定两者的数据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