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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T 22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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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  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1  热量结算点处应设置热量结算表。集中供热系统中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居民用户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3级。

3.2.2  集中供热系统设置的热量结算表应经过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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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热量结算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报送当地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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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热量结算表应具备首次检定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检定周期内,热量结算表应定期进行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热量结算表运行核查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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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由市电供电的热量结算表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6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7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8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9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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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热量结算表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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