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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 51401-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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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系统设计及有害气体净化

11.2 系统设计及有害气体净化

11.2.1 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确定时,房间容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的实际容积计算;
2 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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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事故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常的排风系统已能满足事故排风量要求时,可不另设事故排风系统;
2 当正常的排风系统不能满足事故排风量要求时,应按风量的不足部分另设事故排风系统;
3 应符合本标准第3.0.2条的要求;
4 当多个房间共用一个事故排风系统时,系统排风量应为各房间事故排风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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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事故状态下的最大泄漏速率,应为最大储存压力和最高温度下有毒有害物质单位时间内从储罐泄漏到周围环境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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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有毒有害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宜采用稀释方式达到排放浓度要求,当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稀释方式不适宜时,应采用吸附、洗涤、焚烧、冷却等处理方式达到排放浓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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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含有极毒和剧毒物质的事故排风应经废气净化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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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砷烷(AsH3)、磷烷(PH3)气体宜采用吸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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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采用稀释方式处理事故排风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稀释风量应按系统中所储存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中单个储罐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稀释至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的50%所需空气量的最大值计算;
2 稀释空气宜从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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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当采用吸附方式处理事故排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被吸附物质的性质、浓度、温度、吸附材料特性、系统风量等因素设置吸附处理系统;
2 采用固定床吸附设备时,吸附材料的装填量应满足完全吸附系统中任意一个储罐最大储存量的有毒有害物质;
3 处理系统的吸附速率应满足完全吸附系统中任意一个储罐最大泄漏量的有毒有害物质;
4 更换储罐时排出的吹扫气体,不应进入事故排风的吸附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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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当采用淋洗方式处理事故排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立填料洗涤式废气处理设备;
2 废气处理设备的洗涤液循环泵平时宜低速运行,事故排风时应高速运行;
3 当事故排风启动时,废气到达处理设备的时间长于处理设备内填料润湿时间时,洗涤液循环泵可仅在发生事故时运行;
4 当有毒有害气体经洗涤液处理后产生雾状有害物时,废气处理设备后应设置除雾器;
5 废气处理设备应设置自动补液和排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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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 极毒和剧毒物质的储存间和输配管廊内应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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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 采用冷凝方式处理有机毒性物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或冷媒管道上应装设自动调节阀和温度计;
2 管道和设备应设置保温措施。

11.2.12 采用热氧化方式处理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氧化后的生成物如是有毒有害物质,其浓度应低于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的50%;
2 燃料气体供应和燃烧系统以及电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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