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当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氧化或蓄热氧化工艺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时,应控制待处理气体的颗粒物浓度。吸附、吸附浓缩处理气体的颗粒物浓度应低于1mg/m3,催化氧化或蓄热氧化处理气体的颗粒物浓度应低于10mg/m3(T=293K,P=101.325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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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当采用吸附、吸附浓缩等工艺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时,待处理废气的温度不宜高于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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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寿命应与工艺生产设备的剩余寿命相适应,且不宜小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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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除低沸点挥发性有机物外,当入口浓度不小于100mg/m3时,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95%,当入口浓度小于100mg/m3时,出口浓度不应大于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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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处理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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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当采用转轮浓缩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时,浓缩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50%。
7.1.7 热氧化设备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憎水型的保温材料;
2 不锈钢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氯离子含量应小于25ppm;
3 保温材料材质应根据温度确定。
7.1.8 风机进出口应设置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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