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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 51401-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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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根据工艺要求,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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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事故排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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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事故排风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燃烧爆炸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积聚最多的地点;
2 对于在放散温度下比空气轻的燃烧爆炸性或有毒、有害物质,吸风口应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宜大于0.4m,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3 位于房间下部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面间距不应大于0.3m;
4 当正常排风系统兼作事故排风时,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附近布置吸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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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应小于6m;
3 当排风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时,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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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宜设置有毒、有害或燃烧爆炸性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报警后联动开启事故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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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事故排风系统的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工艺设备供电负荷等级;
2 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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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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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有剧毒和较毒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2 含有极毒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3 排气筒出口处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低于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的50%。电子工业常用高毒物品的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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