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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 51401-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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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处理设备

7.4 处理设备

7.4.1 活性炭吸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大于1mg/m3时,宜设置预过滤器;
2 活性炭过滤风速宜为0.2m/s~0.6m/s,设备阻力不宜大于1000Pa;
3 活性炭应设置滤料温度检测及超温报警装置;
4 设备壳体及框架的材料应与所处理气体成分相适应;
5 设备强度应能满足承压要求;
6 吸附设备的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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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转轮浓缩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附区的设计面风速不宜大于3m/s,转轮厚度不宜小于400mm;
2 转速宜为2转/h~6转/h;
3 转轮应分为吸附区、脱附再生区和冷却区三个区域;
4 吸附区、脱附区和冷却区之间应密封隔离,漏风率不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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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热氧化及热回收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气热氧化温度应控制在730℃~850℃,滞留时间不宜小于0.75s;
2 热氧化设备应设置绝热措施,并保证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3 换热器宜采用管壳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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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蓄热氧化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气热氧化室温度宜控制在780℃~880℃,滞留时间不宜小于0.75s;
2 蓄热层的面风速宜为1.1m/s~1.5m/s;
3 蓄热材料的高度宜为0.8m~1.6m;
4 切换阀门泄漏率不应大于0.5%;
5 蓄热氧化设备应设置保温,并保证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6 蓄热材料的膨胀系数不应大于6×10-6m/(m·℃);
7 蓄热氧化设备应设置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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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旋转蓄热氧化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划分为6个以上的偶数区;
2 吹扫风量不应小于总风量的1/6;
3 其余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7.4.4条的第1款~第7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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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催化氧化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催化温度宜控制在350℃~500℃,滞留时间不宜小于0.75s;
2 催化区域的面风速宜为1.3m/s;
3 设计出口温度不应大于550℃;
4 催化设备启动时,预热时间不宜少于2h;
5 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中的浓度、成分不稳定时,加热系统应设置自动调温设备,并维持出口温度不应大于550℃;
6 催化氧化系统应设热回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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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蓄热催化氧化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室温度宜控制在280℃~500℃,滞留时间不宜小于0.75s;
2 其余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7.4.4条的第2款~第7款和第7.4.6条的第2款~第5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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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高沸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冷凝过滤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过滤设备应由预过滤器、冷却盘管、除雾器、过滤装置、液体收集系统等组成。
2 预过滤器滤料宜采用不锈钢制作,过滤效率不应低于99%(≥50μm)。
3 液体收集罐区域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 冷却器和设备壳体应采用不锈钢制作。
5 冷凝和过滤设备应设置观察窗及检修门。
6 除雾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高通量的丝网制作;
2)去除率应大于99%(≥10μm);
3)应配备水冲洗装置,喷头材质应为不锈钢或聚偏氟乙烯(PVDF)。
7 末端过滤装置对0.1μm~10μm雾滴的去除效率应大于95%。
8 设备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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