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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 51401-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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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中央废气处理系统

8.5 中央废气处理系统

8.5.1 特种气体经尾气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后,应接入中央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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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中央废气处理系统应根据污染因子特性进行设计。

8.5.3 从尾气处理设备出口至中央废气处理设备的管路应保持负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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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当尾气处理设备产生粉尘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气排入大气前应进行除尘处理;
2 除尘器宜靠近尾气处理设备;
3 当尾气处理设备采用淋洗方式时,不宜采用干式除尘法;
4 尾气处理设备与除尘器之间的管路,应按除尘系统的要求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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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当废气经过尾气处理设备处理后,其燃烧爆炸性气体的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10%时,系统应按防爆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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