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除尘系统的设计寿命应与工艺生产设备的剩余寿命相适应,且不宜小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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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除尘系统应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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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除尘主体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除尘工艺的流程布置,且宜靠近污染源;
2 除尘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满足安装、检修、消防和运输需要的间距。
9.1 一般规定
9.1.1 除尘系统的设计寿命应与工艺生产设备的剩余寿命相适应,且不宜小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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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按除尘工艺的流程布置,且宜靠近污染源;
2 除尘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满足安装、检修、消防和运输需要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