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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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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7.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7.3.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黏性土(软塑、可塑)、粉土(稍密、中密)、粉细砂(松散、中密)、中粗砂(松散、稍密)、饱和黄土等土层。不适用于含大孤石或障碍物较多且不易清除的杂填土、欠固结的淤泥和淤泥质土、硬塑及坚硬的黏性土、密实的砂类土,以及地下水渗流影响成桩质量的土层。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黄土含水量小于25%)时不宜采用粉体搅拌法。冬期施工时,应考虑负温对处理地基效果的影响。

2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分为浆液搅拌法(以下简称湿法)和粉体搅拌法(以下简称干法)。可采用单轴、双轴、多轴搅拌或连续成槽搅拌形成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水泥土加固体。

3 对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处理地基,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要求进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外,尚应查明拟处理地基土层的pH值、塑性指数、有机质含量、地下障碍物及软土分布情况、地下水位及其运动规律等。

4 设计前,应进行处理地基土的室内配比试验。针对现场拟处理地基土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化剂、外掺剂及其掺量,为设计提供不同龄期、不同配比的强度参数。对竖向承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90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

5 增强体的水泥掺量不应小于12%,块状加固时水泥掺量不应小于加固天然土质量的7%;湿法的水泥浆水灰比可取0.5~0.6。

6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之间设置褥垫层,厚度可取200mm~300mm。褥垫层材料可选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褥垫层的夯填度不应大于0.9。

7.3.2 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7.3.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搅拌桩的长度,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确定,并应穿透软弱土层到达地基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当设置的搅拌桩同时为提高地基稳定性时,其桩长应超过危险滑弧以下不少于2.0m;干法的加固深度不宜大于15m,湿法加固深度不宜大于20m。

2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可按本规范式(7.1.5-2)估算,处理后桩间土承载力特征值?sk(kPa)可取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间土承载力发挥系数β,对淤泥、淤泥质土和流塑状软土等处理土层,可取0.1~0.4,对其他土层可取0.4~0.8;单桩承载力发挥系数λ可取1.0。

3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可按本规范式(7.1.5-3)估算,桩端端阻力发挥系数可取0.4~0.6;桩端端阻力特征值,可取桩端土未修正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应满足式(7.3.3)的要求,应使由桩身材料强度确定的单桩承载力不小于由桩周土和桩端土的抗力所提供的单桩承载力。

Ra=ηfcuAp (7.3.3)

式中:fcu——与搅拌桩桩身水泥土配比相同的室内加固土试块,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在标准养护条件下90d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kPa);

η——桩身强度折减系数,干法可取0.20~0.25 ;湿法可取0.25。

4 桩长超过10m时,可采用固化剂变掺量设计。在全长桩身水泥总掺量不变的前提下,桩身上部1/3桩长范围内,可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及搅拌次数。

5 桩的平面布置可根据上部结构特点及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采用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等加固形式。独立基础下的桩数不宜少于4根。

6 当搅拌桩处理范围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7 复合地基的变形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1.7条和第7.1.8条的规定。

7.3.4 用于建筑物地基处理的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设备,其湿法施工配备注浆泵的额定压力不宜小于5.0MPa;干法施工的最大送粉压力不应小于0.5MPa。

7.3.5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现场施工前应予以平整,清除地上和地下的障碍物。

2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3根,多轴搅拌施工不得少于3组。应对工艺试桩的质量进行检验,确定施工参数。

3 搅拌头翼片的枚数、宽度、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回转数、提升速度应相互匹配,干法搅拌时钻头每转一圈的提升(或下沉)量宜为10mm~15mm,确保加固深度范围内土体的任何一点均能经过20次以上的搅拌。

4 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桩顶以上土层及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

5 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搅拌桩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和桩位偏差应满足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得小于设计值。

6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1)搅拌机械就位、调平;

2)预搅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3)边喷浆(或粉),边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或灰)面;

4)重复搅拌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5)根据设计要求,喷浆(或粉)或仅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或灰)面;

6)关闭搅拌机械。

在预(复)搅下沉时,也可采用喷浆(粉)的施工工艺,确保全桩长上下至少再重复搅拌一次。

对地基土进行干法咬合加固时,如复搅困难,可采用慢速搅拌,保证搅拌的均匀性。

7 水泥土搅拌湿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应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2)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浆应连续进行。拌制水泥浆液的罐数、水泥和外掺剂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应记录;喷浆量及搅拌深度应采用经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监测仪器进行自动记录;

3)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并设专人进行记录;

4)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30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

5)搅拌机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土层下沉太慢时,可适量冲水; 

6)施工过程中,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若停机超过3h,宜先拆卸输浆管路,并妥加清洗;

7)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2h。

8 水泥土搅拌干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粉施工前,应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送气(粉)管路的长度不宜大于60m;

2)搅拌头每旋转一周,提升高度不得超过15mm;

3)搅拌头的直径应定期复核检查,其磨耗量不得大于10mm;

4)当搅拌头到达设计桩底以上1.5m时,应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当搅拌头提升至地面下500mm时,喷粉机应停止喷粉;

5)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1m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

7.3.6 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7.3.7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

2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成桩3d内,采用轻型动力触探(N10)检查上部桩身的均匀性,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2)成桩7d后,采用浅部开挖桩头进行检查,开挖深度宜超过停浆(灰)面下0.5m,检查搅拌的均匀性,量测成桩直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5%。

3 静载荷试验宜在成桩28d后进行。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单桩静载荷试验,验收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数量不少于3台(多轴搅拌为3组)。

4 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工程,应在成桩28d后,采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作水泥土抗压强度检验,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6点。

7.3.8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桩位、桩数与桩顶桩身质量,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有效补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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