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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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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施工

4.3 施工

4.3.1 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粉质黏土、灰土垫层宜采用平碾、振动碾或羊足碾,以及蛙式夯、柴油夯。砂石垫层等宜用振动碾。粉煤灰垫层宜采用平碾、振动碾、平板振动器、蛙式夯。矿渣垫层宜采用平板振动器或平碾,也可采用振动碾。

4.3.2 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宜通过现场的试验确定。除接触下卧软土层的垫层底部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及下卧层土质条件确定厚度外,其他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宜为200mm~300mm。为保证分层压实质量,应控制机械碾压速度。

4.3.3 粉质黏土和灰土垫层土料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ωop±2%的范围内,粉煤灰垫层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ωop±4%的范围内。最优含水量ωop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按当地经验选取。

4.3.4 当垫层底部存在古井、古墓、洞穴、旧基础、暗塘时,应根据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的控制要求予以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垫层。

4.3.5 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应防止软弱垫层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厚度为150mm~300mm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并应防止基坑边坡塌土混入垫层中。

4.3.6 换填垫层施工时,应采取基坑排水措施。除砂垫层宜采用水撼法施工外,其余垫层施工均不得在浸水条件下进行。工程需要时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4.3.7 垫层底面宜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坑底土层应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垫层施工,搭接处应夯压密实。

4.3.8 粉质黏土、灰土垫层及粉煤灰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质黏土及灰土垫层分段施工时,不得在柱基、墙角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

2 垫层上下两层的缝距不得小于500mm,且接缝处应夯压密实;

3 灰土拌合均匀后,应当日铺填夯压;灰土夯压密实后,3d内不得受水浸泡;

4 粉煤灰垫层铺填后,宜当日压实,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并应禁止车辆碾压通行; 

5 垫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4.3.9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铺地基层面应平整;

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顺序应先纵向后横向,且应把土工合成材料张拉平整、绷紧,严禁有皱折; 

3 土工合成材料的连接宜采用搭接法、缝接法或胶接法,接缝强度不应低于原材料抗拉强度,端部应采用有效方法固定,防止筋材拉出; 

4 应避免土工合成材料暴晒或裸露,阳光暴晒时间不应大于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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