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纸质档案数字化
11 纸质档案数字化
11.0.1 住房公积金业务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的缺项、错段不规范数据进行补齐、纠正和完善,提高业务数据质量。
11.0.2 住房公积金业务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贷款业务档案,应对未结清的贷款业务档案数字化,对已结清的贷款业务档案延续纸质档案管理。
2 归集、提取业务档案,宜对近5年的纸质存量档案数字化。
3 会计档案,可全部数字化。
4 行政执法档案、诉讼和行政复议档案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类型档案,宜全部数字化。
11.0.3 住房公积金业务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应保证图像清晰、完整,扫描时分辨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规定,提供数字化加工服务的单位应具备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
11.0.4 住房公积金业务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应统一归档到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历史档案资料的电子查询、统计分析、共享复用,应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图片中的文字信息,辅助提高业务档案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