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 本 规 定
3 基 本 规 定
3.0.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应包括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环节。
3.0.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采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3.0.3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应制定安全、保密、应急、利用等制度,防范业务档案泄露或篡改,确保档案安全。
3.0.4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应配置档案用房,其面积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2-2012)的要求。宜分别设置档案存放用房、档案管理用房和档案查询用房,也可按存放、管理、查询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3.0.5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服务应包括查阅、借阅、数据利用开发、复用等。
3.0.6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培训,保证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