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利用与开发
8 利用与开发
8.0.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
8.0.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的利用范围、权限和审批手续等应根据档案内容、利用者和保存方式确定。
8.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可开放的业务档案对社会和个人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保障公民和组织依法利用档案权利。适用对象及范围可符合下列规定∶
1 缴存单位可查阅本单位业务档案。
2 缴存职工可查阅本人业务档案。
3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查阅业务档案。4 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等可依法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查阅业务档案。
8.0.4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的利用流程宜根据电子载体及传统载体类型分别规范。
8.0.5 利用业务档案应履行查阅手续,并进行利用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8.0.6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利用应以电子档案数据为主,推进信息开发工作,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8.0.7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数据的开发利用,应运用信息抓取、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扩展开发力度和深度。
8.0.8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档案应与业务信息关联,对已采集的电子档案进行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