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管与保护
6.0.1 档案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应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安全保管、科学防护。
6.0.2 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的存储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的规定。
6.0.3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根据类别和载体分类保管,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物品,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证业务档案和存储介质实体的安全、完整和可用,避免或减少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6.0.4 档案用房安全设施应包括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应配备消防系统、温湿度监测调控、漏水报警等设备。
6.0.5 档案用房应绘制档案存放示意图,置于显要位置,并根据布局和档案分类方案,自行部署装具使用顺序。
6.0.6 档案用房温度应为14℃~24℃,相对湿度应为45%~60%,并可配备恒温恒湿调控系统等。
6.0.7 档案用房检查应包括设施设备维护和档案巡查等,应定期清点传统载体档案数量、检查保管状况,发现档案有破损、虫蛀、受潮、褪色或字迹模糊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应定期检查电子档案的保管、读取状况;应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6.0.8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应保持档案内容完整,维持档案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做好登记和检查,必要时应复制备份,作出修复说明。
6.0.9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中涉及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权利质押证明等重要物品及单证时应妥善保管,可设置专门档案用房或保险柜存放。
6.0.10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档案数据应妥善保存,制定备份方案和策略,定期对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其配置数据、日志数据等备份,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应进行离线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