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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JGJ/T495-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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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鉴定与销毁

7  鉴定与销毁


7.0.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已达到保管期限的,应定期进行鉴定与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销毁前应成立业务档案处置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处置意见。鉴定小组宜山单位负责人、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业务档案工作人员、业务部门指定的档案管理兼职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应邀请档案鉴定专家参与,鉴定小组组长应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2  应建立档案处置协调机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协调鉴定与销毁过程的相关工作。协调工作宜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3  业务电子档案鉴定审查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的规定。

4  鉴定小组鉴定意见应记录在案,并形成业务档案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应在鉴定报告上签字,鉴定报告应永久保存。

5  应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设定保管期限,对超过保管期限且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按程序销毁。业务档案的处置应遵循严谨、科学、客观、慎重原则。

7.0.2  经鉴定可销毁的业务档案,应按下列程序销毁∶

1  业务档案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档号、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并按销毁审批程序报请鉴定小组组长审核批准。

2  鉴定小组成员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  业务档案销毁应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销毁,并与业务档案形成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负责销毁档案的清点与核对,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4  业务档案销毁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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