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整理与归档
5.1 整 理
5.1.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保管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整理,应符合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按业务类型逐笔进行。业务档案可采取电子载体和传统载体两种载体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实施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
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可采取按“件”或“卷”方式进行整理。采取按“件”整理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的规定;采取按"卷"整理的,案卷及卷内文件宜按照业务类型、业务办理日期、业务办理机构、业务经办人排列,并应符合国家档案立卷整理的有关规定。
3 归集、提取业务档案整理可采取按"件"或"卷"方式。
4 行政执法档案,应一案一卷,以每个案件从立案至结案办理程序所产生的材料组卷。
5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以借款合同为单位,按贷款受理、审查、批准、签约、发放等组卷,贷后管理档案整理可采取按“件”或“卷”方式。
6 项目贷款档案,应以项目为单位,按借款人资料、建设项目资料、抵押资料、审核审批资料、合同协议、会计凭证类资料、资金监管、贷后管理、检查报告等组卷。
7 诉讼和行政复议档案,应一案一卷,从应诉通知或复议通知至最终判决文书的办理材料组卷,诉讼和复议为同一案件时,应一并归档。
8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材料作为会计档案管理的,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5.1.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方案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分类
5.1.3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按类别、年度、机构、保管期限等项进行分类。
5.1.4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号应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种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档号结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的规定,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协调呼应。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一级类目代码宜为专业(ZY),二级类目代码宜按照归集(GJ)、提取(TQ)、行政执法(ZF)、个人住房贷款(GD)、项目贷款(XD)、诉讼和行政复议(SS)设置。
5.1.5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编制检索工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DA/T18的规定,应与目录编制、元数据收集等协调对应。
5.2 归 档
5.2.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经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向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仅保存电子档案的,应随办随归;同时保存传统载体档案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宜超过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档案的,可隔年移交。
5.2.2 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电子文件归档时,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登记归档信息,并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5.2.3 电子载体和传统载体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应建立电子档案与相应的其他传统载体档案的检索关系;仅保存电子载体的业务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4.0.3条的相关规定。
5.3 保 管 期 限
5.3.1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应分类别、按期限保管。
5.3.2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档案宜永久保存。传统载体档案应根据业务类型保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执法、诉讼和行政复议传统载体档案,保管期限不应少于30年。
2 项目贷款传统载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30年。
3 归集、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传统载体档案,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