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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5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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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矿井水处理

11  环境设施节能

11.1  矿井水处理

11.1.1  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规模,应根据矿井涌水量、井下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及调节池的容积综合确定;应根据矿井生产工序用水水质情况分质处理,并确定分级处理的规模。

11.1.2  矿井水厂调节池容积应根据井下涌水量、井下排水泵的能力及作业时间、处理站的规模确定,不宜小于6h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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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矿井水处理主要设施宜设置在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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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矿井水处理应选用低能耗、技术工艺先进及高效节能设备。

11.1.5  井下水仓应设处置污泥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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