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电气节能
6.1 供电系统
6.1.1 矿井供电电压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前后期负荷大小,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生产能力3.0Mt/a及以上的矿井,宜采用110kV电压供电,0.9Mt/a~2.4Mt/a的矿井,宜采用35kV电压供电,0.45Mt/a~0.6Mt/a的矿井,宜采用10kV或6kV电压供电。
2 对负荷矩在20×104kW·km及以下的负荷,宜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负荷矩在20×104kW·km~40×104kW·km的负荷,可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35kV相分裂导线供电;负荷矩在40×104kW·km~200×104kW·km的负荷,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负荷矩大于200×104kW·km的负荷,可采用110kV相分裂导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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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线路应根据供电最大负荷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并应用5%电压降进行校核,在杆塔和主要金具不升级的情况下,线径可放大1级至2级。
2 分区开拓的大型矿井经综合比较,可采用分区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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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主变电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应靠近矿井供电负荷中心。
2 应合理选择主变压器容量,正常运行时主变压器应工作在经济运行区,其负荷率宜为额定容量的60%左右。
3 大型矿井前、后期负荷相差较大时,经方案比较可选用3台及以上变压器,并可分期安装投运。
4 矿井110kV或35kV变电所宜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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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正常情况下,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电源宜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 矿井主变压器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6.1.5 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瓦斯及水能、风能、太阳能发电等作为矿井的补充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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