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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5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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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供电系统

6  电气节能

6.1  供电系统

6.1.1  矿井供电电压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前后期负荷大小,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生产能力3.0Mt/a及以上的矿井,宜采用110kV电压供电,0.9Mt/a~2.4Mt/a的矿井,宜采用35kV电压供电,0.45Mt/a~0.6Mt/a的矿井,宜采用10kV或6kV电压供电。

   2  对负荷矩在20×104kW·km及以下的负荷,宜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负荷矩在20×104kW·km~40×104kW·km的负荷,可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35kV相分裂导线供电;负荷矩在40×104kW·km~200×104kW·km的负荷,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负荷矩大于200×104kW·km的负荷,可采用110kV相分裂导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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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线路应根据供电最大负荷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并应用5%电压降进行校核,在杆塔和主要金具不升级的情况下,线径可放大1级至2级。

   2  分区开拓的大型矿井经综合比较,可采用分区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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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主变电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应靠近矿井供电负荷中心。

   2  应合理选择主变压器容量,正常运行时主变压器应工作在经济运行区,其负荷率宜为额定容量的60%左右。

   3  大型矿井前、后期负荷相差较大时,经方案比较可选用3台及以上变压器,并可分期安装投运。

   4  矿井110kV或35kV变电所宜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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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正常情况下,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电源宜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  矿井主变压器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6.1.5  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瓦斯及水能、风能、太阳能发电等作为矿井的补充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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