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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5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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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配电系统

6.2  配电系统

6.2.1  配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大中型矿井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井下配电应与地面配电系统电压相同。

   2  采区工作面大功率设备应采用3.3kV电压供电。

   3  地面生产系统低压负荷宜采用660V电压供电。

   4  配电系统降压次数不宜超过两次。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超过两级,低压不宜超过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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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回路配电的电缆、线路及变压器,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  应合理布局配电系统,并应缩短配电线路半径。

6.2.3  大中型矿井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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