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2.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空调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当地气象站提供的近20年的气象数据采用。
2 应对采暖、空调系统的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选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主辅机设备,应在高效区运行。
3 对采暖、空调、通风负荷变化较大的系统,应采用经济合理的负荷调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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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采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系统热媒宜采用热水。
2 集中采暖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选择运行阻力较小的系统。
3 寒冷地区、严寒地区,不宜采用直接从大气中提取热量的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
4 对于个别距离较远且负荷较小的建筑物,采用集中采暖不合理时可采用局部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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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功能、空调负荷及矿井冷热源情况合理确定空调系统形式。
2 选择两管制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3 设计采用冰蓄冷系统供冷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4 房间空调器或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有关2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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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通风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时,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 对产生粉尘的设备或工艺环节,在不影响操作的前提下,应加以密闭,并应采用机械除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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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各种余热。
2 燃煤、燃气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的有关规定,并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有关最低设计热效率的规定。
3 单台燃煤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50%,燃油、燃气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4 压缩式制冷(热泵)机组应卸载灵活,并应具有较高的能效比(COP)及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
5 热交换站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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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井筒防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或压力不低于0.3MPa的蒸汽;当采用蒸汽热媒时,应有疏水及冷凝水回收装置。
2 井筒防冻热风道应采取防水和保温措施。
3 井筒防冻系统负荷调节方式宜采用量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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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室外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供热(冷)管网主干线布置应短直,并应沿热(冷)负荷较集中的区域敷设。
2 室外供热(冷)管网应根据用户的热(冷)负荷及经济比摩阻确定最不利环路的管径。
3 应根据不同气候分区、管道的敷设方式、介质温度等因素选择管道保温材料及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