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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5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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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做好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统一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标准,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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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工程的节能咨询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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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矿井节能设计应在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采用节能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能效管理。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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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节约能源应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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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矿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规模设计,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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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矿井设计严禁选用淘汰产品及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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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新选型的设备,宜按1级能效等级选用。

1.0.8  煤炭工业矿井工程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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