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给水排水
10 给水排水及暖通节能
10.1 给水排水
10.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应利用矿区附近现有城镇、企业供水水源供水;
2 宜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作为矿井生产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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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矿井生活用水指标可根据矿井所在地域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选取;矿井生产用水宜根据工艺要求按节水型指标确定。
10.1.3 矿井供水系统宜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管路应具备使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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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矿井各冷却水循环系统宜统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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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矿井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雨水、污水排放应减少提升环节。
10.1.6 有条件时,生活热水供应宜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清洁能源。
10.1.7 矿井给水排水设备、管材等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卫生器具及器材应采用节水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