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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53-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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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给水排水

10  给水排水及暖通节能

10.1  给水排水

10.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应利用矿区附近现有城镇、企业供水水源供水;

   2  宜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作为矿井生产用水水源。

▼ 展开条文说明

10.1.2  矿井生活用水指标可根据矿井所在地域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选取;矿井生产用水宜根据工艺要求按节水型指标确定。

10.1.3  矿井供水系统宜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管路应具备使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的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10.1.4  矿井各冷却水循环系统宜统筹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10.1.5  矿井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雨水、污水排放应减少提升环节。

10.1.6  有条件时,生活热水供应宜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清洁能源。

10.1.7  矿井给水排水设备、管材等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卫生器具及器材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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