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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更新设计标准 DB13JT8538-2023

实施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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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2〕104号)的要求,由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体检;5. 面貌提升;6. 功能更新;7.性能提升;8. 修缮与加固。

本标准由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睿和中心商业写字楼1401室,邮编:050001,电话:0311-86679870,电子邮箱:ngreen@126.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云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郝卫东 张利新 李 勇 郭卫兵 曹胜昔

孔令涛 宫海军 周保良 赵明发 付相龙

李 爽 李果娟 尉明智 武彦芳 张英敏

蒋义平 朱增强 贾占亭 张建甫 马玉光

王聚宾 张海英 刘晓杰 崔少华 李尚飞

商卫东 韩晓东 崔 浩 谢志新 史云飞

李 诺 郭会彬 闫旭光 靳小伟 张 楠

王运涛 蓝 琳 张 超 张 建 刘 培

主要审查人: 雷志民 汪丽君 赵 颖 闫万军 徐志欣

苗建忠 闫 斌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建筑更新设计标准》DB13(J)/T 8538-2023,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9 月 6 日以 2023 年第 111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在建筑更新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建筑更新设计行为,保证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节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城乡规划区域内房屋建筑的更新设计。不适用于文物保护建筑及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工业建筑的更新设计。

1.0.3 建筑更新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设计、改造”的原则。

1.0.4 建筑更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在国家大力促进城市更新以及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建筑更新已经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新时代城市发展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进和引导城市及建筑更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市风貌环境,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活化利用低效存量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响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保障建筑更新实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节能,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结合河北省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具有历史文化保留、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需要延长使用寿命的建筑,需要进行建筑功能改善或性能提升的建筑,既有工业建筑进行民用功能活化利用的建筑及其他实施产业转型、业态转换、功能转变的既有民用建筑的更新设计。根据需要也可包含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及配套设施的更新设计。

2术语

2 术 语


2.0.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和虽未投入使用但已经验收的建筑,不包括未取得合法证明的建筑。

2.0.2 历史建筑 historical building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也包含虽未正式确定公布,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0.3 建筑更新 building regeneration

对既有建筑进行可持续性改善,以实现提高性能、改善环境、节能降耗、完善功能的建设活动。

2.0.4 更新建筑 regenerationable buildings

实施更新活动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

2.0.5 后续设计工作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对既有建筑经鉴定、评估、修缮与加固等更新活动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修缮、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使用功能。

2.0.6 建筑体检 building examination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标准,对既有建筑的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建筑性能等所开展的检查、检测、鉴定等工作。包括初步体检和详细体检。

2.0.7 评估 assessment

根据建筑体检结果,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抗震性能、消防性能、能效性能、物理性能及机电设施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2.0.8 修缮 repair

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和养护,使其维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

2.0.9 加固 rehabilitation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相关部分,通过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满足现行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工程行为。


条文说明:

2.0.1 既有建筑的定义较为宽泛,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为保证本标准的适用性及可靠性,在本标准中对“既有建筑”进行了定义,强调了既有建筑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其涵盖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取得合法产权,以及通过正式建设程序的建筑,不包括临时建筑、自建房屋,以及违规建造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

2.0.2 本条对历史建筑的内涵给出了定义,其中包含了两种建筑状况。一种是经过市、县政府正式确认公布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具有正式的手续。另一种是未经过政府正式确认公布,但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可能被正式确认为历史建筑,这类建筑也宜按照和历史建筑同等的要求进行更新。

2.0.4 本条规定了更新建筑的实施载体,主要是指需要进行功能更新或性能提升的建筑单体或群体。但为了保证建筑更新的整体完成效果,也可根据具体需要或合同约定,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和设备设施等。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存在以下状况时,应按照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的整体或局部进行专项或多项更新设计:

1 建筑安全性、耐久性、综合抗震能力等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或需要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2 建筑的机电设备、设施等出现老化、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功能需求;

3 建筑形象严重影响城市发展对建筑风貌的要求;

4 建筑使用功能、规模发生改变,或使用功能有提升需求;

5 建筑使用性能有提升需求。

3.0.2 建筑更新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面貌提升;

2 功能更新;

3 性能提升;

4 修缮与加固;

5 综合更新。

3.0.3 建筑更新设计应考虑建筑风貌、功能引导、建筑性能、环境景观、文化记忆等设计要素。

3.0.4 建筑更新设计应同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3.0.5 建筑更新的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和地方与建筑消防技术有关的现行标准或规定。

3.0.6 建筑更新后结构的耐久性应满足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建筑使用功能和环境需求。

3.0.7 历史建筑更新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标准》DB13(J)/T 8505 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3.0.8 建筑更新设计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3.0.9 建筑更新应按照更新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规模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

3.0.10 机电设施的更新设计应按照建筑更新目标确定设备负荷及性能参数,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相关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要求。

3.0.11 建筑更新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的用途、规模、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及更新方式等。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认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降低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的性能标准。


条文说明:

3.0.2 本条细化说明了建筑更新分类中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1 面貌提升是指建筑功能未发生变化,但其面貌形象无法满足城市规划的风格要求及人们的基本审美要求时,通过对建筑的立面改造实现建筑外貌形象重塑和景观更新。

2 功能更新包含增加、调整功能空间及改变使用功能等。工程实践经验表明,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建筑功能的更新:

1) 对现状质量较好且使用功能不发生较大改变的建筑,可在业态结构、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空间品质、智能化水平等方面进行提升改善,以满足新时代社会条件下的使用需求。

2) 通过建筑功能转换和新功能的引入,对建筑的空间体系进行从行为空间环境、物理环境、心理环境的逐级优化,满足逐渐提高的建筑空间需求。

3) 将腾退或闲置空间用于仓储、便民店、家政等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及文体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宣教基地、物业办公、养老服务等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

4) 利用城市发展进程中工厂搬迁后腾退的厂房等存量资源,发展新的产业业态,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检测、鉴定、修缮和加固后再次利用,延续工业建筑文脉。

3 建筑性能提升是指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性能逐渐提高的需求,通过对老旧低效楼宇室内声、光、热环境,空气品质、环境卫生、生活便利性、信息化水平等使用性能,以及能效性能、建筑智能化等方面进行单项或综合更新改造,实现其综合性能的提升,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4 既有建筑进行修缮与加固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留有城市文化记忆的建筑应维持原有建筑的特性,完整、真实地保留原有建筑面貌和功能,在维护原有建筑外观功能和历史记录功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修缮性更新,恢复建筑的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延续建筑生命和保持基本特性。也可在维持建筑外貌形象的前提下赋予其新的功能,发挥其历史价值的同时,焕发新的活力。

2) 原有建筑空间或承载能力不能容纳新的功能以适应使用规模的扩展时,可通过扩建和改造、加固来实现,包括建筑体量的扩展和在建筑内部增层等方式。

3) 为提高建筑的性能品质、安全性、综合抗震能力而需要进行加固的建筑,宜结合既有建筑现状,同时进行专项或综合性能提升更新。

5 综合更新是指存在本条 1~4 款等规定中的两种及以上情况的建筑更新。

3.0.3 本条明确了建筑更新设计应重点考虑的的几项要素。

1 建筑风貌:建筑更新应充分尊重城市历史风貌,以有机更新理念保留城市记忆。建筑形态、色彩等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规定,满足城市设计要点。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2 功能引导:建筑更新可延续既有建筑的原有功能,在保持基本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根据既有建筑自身条件,合理转变使用功能,通过升级改造,植入适宜功能。在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要求的前提下,对办公楼、商业设施、厂区等老旧楼宇升级改造、调整功能、提升活力,发展新业态。允许建筑功能混合、用途兼容,对具备条件的地下空间进行复合利用。

3 性能提升:通过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和适老化、无障碍设施等的改造,提升建筑舒适度和绿色化。

4 环境景观: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整合可利用的空间资源,增加小型公园等公共交流空间,设置美观耐用、易于维护的景观设施,与建筑相互融合,塑造温馨和谐的景观环境。根据项目需求,完善项目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优化提升城市功能。

5 文化记忆:活化历史建筑,保留原有街坊肌理、建筑特征,尊重、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特色建筑及景观,注重城市特色营造,留存历史生活图景。

3.0.4 既有建筑未知因素较多、情况复杂,本条特别规定无论是整体更新还是专项更新,都应同时消除既有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避免产生新的隐患。

3.0.5 建筑更新后应力求改善其消防安全性能、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为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的消防疑难问题,促进城市更新,推进建筑产业可持续发展,河北省编制了《河北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导则(试行)》,可参照执行。

3.0.6 建筑更新可能会带来建筑使用环境的改变,尤其是使用年限较长的建筑,通过建筑更新可以起到延长建筑寿命的目的,但除了保证建筑的安全性之外,耐久性问题会更加突出。本条规定了实施建筑更新后对耐久性的要求。

3.0.8 建筑更新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些城市虽进行了城市体检,但基于指导城市更新而进行的城市体检范围更为宽泛和宏观,对确定建筑更新目标来说指标不够具体和充分。因此确定建筑更新目标前,应首先进行建筑初步体检及评估。

在建筑初步体检评估确定项目具备建筑更新价值及可行性后,初步确定建筑更新目标。所谓“具备更新价值及可行性”是指通过初步评估能够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

2 在政策和建设程序上不存在制约性障碍;

3 设定的更新目标能够解决建筑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 通过投资和预期收益分析,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需要,具有合理的性价比。

当初步确定建筑更新目标后,需要根据项目定位、目标要求及投资计划等条件,对建筑进行详细体检及评估。详细体检评估是建筑更新的重要实施保障,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结论确定更加具体的建筑更新目标,制定建筑更新方案并开展设计,实现预定目标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3.0.11 本条对建筑更新设计文件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建筑更新改造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以及任意延长其工作年限等,都将显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明确要求业主和其他相关单位使用时应遵守设计文件要求,改变用途前必须经检测鉴定或设计确认。

消防设备、设施性能是建筑消防安全性能的重要保障,本条规定了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不得降低其性能。

4建筑体检

4.1 一般规定

4 建筑体检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更新设计前应进行建筑体检,建筑体检分为初步体检和详细体检两个阶段,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合并进行。

4.1.2 建筑体检宜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应对设计图纸、变更及施工、验收、维修、加固、改造、装修记录等进行核查。

4.1.3 初步体检后应对建筑更新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具有建筑更新价值和可行性时,可初步确定建筑更新目标,并进一步进行建筑详细体检。

4.1.4 详细体检的内容可根据建筑更新目标选择确定,并编制经设计部门认可的详细体检方案。

4.1.5 详细体检后应编制建筑体检评估报告,对更新建筑的安全性及适用性等做出评价,并给出项目可实施性操作建议。报告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建筑更新设计需求。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体检的两个阶段。

当建筑更新内容和范围较小,工程资料完整,通过对现状质量的宏观判别即可初步确定建筑更新目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初步体检与详细体检合并进行。

4.1.2 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收集和查验是建筑体检的重要内容,可以更快捷和相对准确的了解建筑的相关信息,进行质量评定。

4.1.3 初步体检的目的主要是从宏观上判别拟更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初步体检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项目更新的决策依据。

详细体检的目的是通过对更新项目相关环境、质量等进行的检测、鉴定,形成建筑体检评估报告,为更新设计提供依据。

4.1.4 本条规定了详细体检内容需要根据建筑更新内容和目标进行选择确定,进行建筑专项更新时可不进行与更新内容无必然关联部分的检测、鉴定,但体检指标应能满足建筑安全评价的需要。

当既有建筑工程资料齐备,更新后建筑荷载未增加且地震设防类别未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现状检查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其他情况则应根据评价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来实现。

进行建筑详细体检应制定体检方案,为保证体检结果能够满足建筑更新设计需要,规定了体检方案应经过建筑更新设计单位认可。

4.1.5 本条规定的建筑体检评估报告是指以建筑详细体检阶段的结果为依据,通过对既有建筑整体质量、性能状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的科学合理性和建设的可行性,在多方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并给出项目可实施性建议。

报告内容,可以针对以上几项内容综合编制,也可以根据更新设计需求专项编制。

4.2 初步体检

4.2 初步体检


4.2.1 建筑更新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初步体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查阅相关历史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施工记录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观测记录、受灾或事故处理报告、历次维修及加固改造记录等。

2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建筑物质量现状、存在的问题、周边环境以及交通和市政设施条件等。

图纸资料及建筑历史资料缺失不全时,应预先对建筑的规模、结构体系、机电设施及宏观质量现状等主要技术条件进行初步测绘和排查。

4.2.2 初步体检后,应综合建筑质量现状、社会影响、历史价值、产业功能定位、项目实施保障等因素进行建筑更新项目可行性评估。


条文说明:

4.2.1 对于工程中存在图纸资料缺失的情况,为了准确掌握建筑的相关信息和质量状况,应通过测绘、检测、鉴定等方法实现。

4.2.2 本条规定了初步体检后评估报告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和考虑因素,目的是通过初步体检评估明确该项目是否具有建筑更新的价值和意义,做为决策项目是否更新的依据。

当既有建筑具有较高的保留、保护价值,且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可能被认定为历史建筑时,应进行历史价值评估。

4.3 详细体检

4.3 详细体检


Ⅰ 外围护结构及室内装饰装修

4.3.1 建筑外围护结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屋面的渗漏和损坏状况;

2 外墙饰面材料及外保温系统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情况;

3 女儿墙、出屋面排气道、附属装饰构件的变形和损坏情况;

4 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

5 遮阳、雨棚、空调架、防护栏杆、外露雨水管等所有外立面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

建筑外围护结构检查内容尚应包括上述内容与主体结构连接部分的质量缺陷、变形、损伤等,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力学试验。

4.3.2 应对建筑周边台阶、坡道、散水、窗井、采光井等的破损与变形情况,以及建筑周边地下出入口、天井等防雨水倒灌状况进行检查。

4.3.3 应对建筑地下室、水箱间、水池、厨房以及卫生间等处的渗漏情况进行检查。

4.3.4 应对室内装饰装修系统构造、材料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检测。

Ⅱ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4.3.5 当更新建筑的使用荷载增加,或地基条件、周边环境发生改变可能造成危害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JGJ/T 404 的要求对地基整体的安全性、持久性及使用性进行鉴定,并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

4.3.6 建筑更新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或建筑规模时,以及存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所规定的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其他状况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对既有建筑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

4.3.7 当既有建筑存在结构耐久性损伤,影响建筑的耐久年限或对结构承载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GB/T 51355 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耐久性专项评估。

4.3.8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构件的检测范围和深度应能满足建筑更新设计需求。当既有建筑现状与原设计资料存在差异时,应查清结构现状和原设计资料间的异同;当既有建筑原始设计资料缺失时,尚应对整体结构布置和构件信息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并据实绘制结构布置图。

Ⅲ 机电设施

4.3.9 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电气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备设施、管线和器具安装的牢固性;

2 设备设施、管线和器具的损坏、环境作用损伤和材料老化情况;

3 阀门、开关的有效性;

4 室内外管线及器具的渗漏情况;

5 系统运行情况及环境品质情况等。

4.3.10 应通过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方式确定给水排水管线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 供水能力不足;

2 供水质量不达标;

3 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

4 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或造成环境污染;

5 给水排水系统的噪声过大;

6 雨水污水混接或倒灌。

4.3.11 应通过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方式确定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 系统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

2 存在能源浪费情况;

3 噪声和振动超出限值要求且影响正常使用;

4 通风空调系统粉尘或细菌超标;

5 冷热源设备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规定。

4.3.12 应通过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方式确定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 供电电源不满足负荷等级的使用要求;

2 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影响正常使用;

3 低压配电箱(柜)的配电开关规格与线缆选型及设备负荷不匹配;

4 配电线路选型不符合场所及负荷的要求;

5 线缆外护套破损、线间不绝缘,敷设方式不满足规范要求;

6 照明、用电设备控制方式不合理;

7 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正常工作;

8 防雷接地、防雷电波、防电磁感应不满足要求,影响使用安全;

9 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辅助等电位不能有效连接;

10 接地电阻不满足系统要求,影响设备运行;

11 智能化系统配置不满足建筑功能需求,架构规划不合理。

Ⅳ 消防设施

4.3.13 应根据更新建筑的目标要求,检查、检测既有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

4.3.14 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查、检测包括图纸资料检查、系统安装的一般性检查和系统综合性功能检测,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 503 的有关规定执行。

Ⅴ 能效性能

4.3.15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能效性能的检查、检测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构造做法和完好程度;

2 外围护结构遮阳设施的做法和完好程度;

3 外门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4 建筑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4.3.16 给水排水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给水排水系统、热水系统、卫生洁具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的核查。

4.3.17 供暖通风空调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建筑物年供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的核查。

4.3.18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能耗监控管理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

4.3.19 建筑节能性能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以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Ⅵ 物理性能

4.3.20 应根据建筑更新目标要求,对既有建筑在通风、采光、热环境、环境噪声、室内噪声及隔声构造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检测。

4.3.21 应对建筑更新范围内室内空气中氡、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 等的浓度进行检测。

4.3.22 进行民用功能活化利用的既有工业建筑更新,当建设场地内土壤存在污染风险时,应对场地污染状态进行检测、评价。场地环境污染性评价不达标时,应先进行治理。


条文说明:

4.3.1 屋面防水的检查包括防水材料的老化、破坏情况以及构造节点的有效性,排水构件的损坏和堵塞情况等。本条对建筑外围护结构以及附着在其表面的附属构件的破坏损伤提出检查、检测要求,检查范围不仅限于所列举项,应包括所有附着在建筑外表面的附属设施。

4.3.5、4.3.6 本条规定了需要进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的工程状况。

对于建筑更新工程中以下两类建筑,可予以区分对待:

第一类,仅进行建筑修缮,以及设施、设备维修的建筑,在不增加建筑荷载且经检查未出现安全性隐患的建筑,可不再进行结构主体和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

第二类,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但使用荷载未改变的建筑,经检查未出现安全性隐患时,可不再进行结构主体和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当建筑设计和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时,此类建筑仍应进行检测、鉴定。

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时,应特别注意,如场地或基础下的水位较设计时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造成抗浮安全隐患时,应对此类变化对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措施及建议。

4.3.10 供水能力是否不足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规定的方法通过模拟计算确定,其他的一些检测技术可参照其他相关标准执行。

4.3.12 供配电系统由电源、配电装置、线路、用电设备组成,任一部分出现问题,都影响正常运行。网络、电话、电视是与外界通讯的重要方式,是工作、生活正常有序的保证。除满足功能需求外,还应保证安全、可靠、节能。

4.3.14 系统安装的一般性检查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安装是否和图纸一致; 消防设备、设施使用是否方便、有无正确明显标志,有无外观损坏和明显缺陷;管道、设备和构筑物根据环境条件,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腐蚀及防冻措施等。系统综合性功能检测包括: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防烟排烟系统、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的检测。

其中,消防给水设施包含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气压水罐、水泵控制柜和水泵接合器以及主要阀门等;灭火设施包含消火栓系统、消防炮、自动射流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灭火器等。

4.3.15 建筑热工性能的检查,可以通过查阅图纸、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案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T177 的有关规定。

4.3.16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应对既有建筑进行实地调研,勘查现有给水排水系统的工作状况,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给水排水条件、水资源状况、气候特点等客观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和各种水资源利用情况。通过模拟计算、现场检测等手段,核查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节能性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有关规定。

4.3.17 冷热源系统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制冷(热泵)机组实际能效系数;锅炉运行效率;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气水比、漏水量等;自然冷源利用情况;锅炉房气候补偿系统;换热设备单位温差传热量、换热设备热源侧和负荷侧运行阻力等;蓄能设备的蓄冰率、热损失率、净可用蓄热量比率和容积利用率等;冷热量的计量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

输配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检测;供回水温度及温差;水泵流量、扬程及效率;水系统补水方式及补水率; 水系统管道跑、冒、滴、漏情况;管道保温情况。

末端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风量、风机效率、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定风量系统平衡度;供暖及空气调节系统分室温度调节控制情况检测。

使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其他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设备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其运行性能进行核查。

4.3.18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是通过对既有建筑进行实地调研,勘查现有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能耗检测计量系统的现状,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市政供电条件、通信网络条件等客观情况。通过现场检测、实际计算等方法,核查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和《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的有关规定。

4.3.20 对建筑在通风、采光、环境性能等方面的检查和检测,是建筑更新的基础资料,对更新目标在方案设计、经济比较方面有重要作用。

4.3.21 室内污染物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规定执行。

5面貌提升

5 面貌提升


5.0.1 建筑面貌不能满足城市建筑风貌要求或人们的基本审美需要时,可通过对建筑的立面改造实现建筑外貌形象重塑和景观更新。

5.0.2 面貌提升设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上位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风貌控制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5.0.3 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主体色调。在满足新旧风格共存的条件下,宜对室外环境进行同步改善,实现建筑与室外环境的有机融合,形成集群建筑彼此之间的和谐共存。

5.0.4 建筑面貌提升设计应尊重建筑现状,采取适宜的提升策略,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美观。

5.0.5 应避免在路口交叉处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造成光污染。

5.0.6 结构荷载增加时,应对该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复核,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

5.0.7 面貌提升应同时对建筑立面面层、装饰物、空调支架、广告牌等所有附属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力学试验,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加固。

6功能更新

6.1 一般规定

6 功能更新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功能更新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功能优化;

2 功能空间扩展;

3 功能改变。

6.1.2 建筑功能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技术规定及消防安全要求;

2 不造成既有建筑未更新部分的使用功能改变和性能下降;

3 使用功能更新增加荷载时,应经设计或技术鉴定认可;

4 不对周边环境构成危害。

6.1.3 建筑功能更新应在更新范围内进行无障碍设计,更新后的无障碍设施应能够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条文说明:

6.1.1 本条对使用功能更新进行了归纳分类。

1 功能优化是指建筑更新不改变既有建筑的主体功能,只对建筑内部功能空间进行调整优化,包括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等。

2 功能空间扩展指建筑主体功能不变,采用扩大平面尺寸、增加局部夹层或增加层数的方法,完善建筑功能,提升建筑整体性能;

3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功能改变的建筑更新:

1)民用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2)局部功能调整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功能优化的设定;

3)工业厂房和仓库改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改造。

6.1.2 本条规定了进行建筑使用功能改造的基本要求。对改变使用功能的更新应符合规划部门对于用地性质的要求,对于增加建筑轮廓尺寸和增加建筑高度的更新设计,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技术规定,建筑功能更新应根据调整后的布局、实际使用功能、扩展后的面积及高度等进行消防设计。

6.2 功能优化

6.2 功能优化


6.2.1 既有建筑的功能未发生改变,但功能空间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或不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时宜进行相应更新改造。

6.2.2 当既有建筑功能优化需要拆除或移动部分墙体,造成荷载变化时,应对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变形能力等进行核算。

6.2.3 既有建筑功能优化时宜同步进行建筑性能提升。


条文说明:

6.2.2 移动或拆除部分墙体会造成原有结构的受力状态的改变,需要对结构主体承载力和变形进行复核验算,保证结构安全。

6.3 功能空间扩展

6.3 功能空间扩展


6.3.1 扩展建筑功能空间的改造设计,不应降低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度,扩展部分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6.3.2 扩展建筑功能空间的改造设计,可采取增加建筑高度、增加楼层数量和扩大建筑平面尺寸等方式。

6.3.3 增加建筑高度和扩大平面尺寸的改造设计,应对调整后建筑整体的承载能力、综合抗震能力等进行验算。

6.3.4 扩大建筑平面尺寸的改造设计,应采取措施控制新旧建筑地基基础间的变形差异,并应妥善处理原有功能空间的采光和通风等问题。


条文说明:

6.3.4 建筑进行加宽或加长改造时,新扩建部分会和原有建筑之间存在竖向变形差异,给原有建筑结构带来危害,设计时应采取妥善措施消除或减少这种差异,避免危害产生。

建筑平面尺寸扩展会影响原有建筑空间的采光和通风,对使用的舒适性带来不利影响,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弥补这种影响,满足原有空间的使用性能。

6.4 功能改变

6.4 功能改变


6.4.1 局部或整体功能改变的建筑更新设计,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结论进行更新方案设计。

6.4.2 整体功能改变的建筑更新设计,应根据改变后的功能需求,按照现行规范进行结构安全性、综合抗震能力的加固改造设计,以及消防、节能、使用性能、信息化等方面的建筑更新设计。

7性能提升

7.1 一般规定

7 性能提升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性能更新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结论,结合更新目标的需求、规模、使用功能等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性能更新设计应避免对建筑更新改造未涉及部分或周边建筑、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7.1.3 既有建筑只进行性能更新改造时,不应降低原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能和消防安全性能;新增或替换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和做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4 既有建筑能效性能更新宜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超低能耗建筑技术。

7.1.5 进行既有建筑单体和片区整体性能更新时,宜使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实现建筑信息的数字化存储、智能建造和运维管理,并设置与城市体检数据指标相对应的信息采集系统。


条文说明:

7.1.5 为了适应城市更新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条规定了对既有建筑或片区建筑更新工程,鼓励采用建筑信息化技术来实现既有建筑信息的数字化存储、智能建造和智能运维管理。例如采用 BIM技术可以持续的为城市体检中与建筑相关的数据指标提供信息,同时也可为城市实现数字化管理和建筑更新项目库的建立提供数据来源。

7.2 使用性能

7.2 使用性能


Ⅰ 室内环境

7.2.1 建筑声环境的提升改造应对建筑的外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定,针对噪声超标问题,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2.2 对墙体或楼板中存在孔洞、缝隙和连接处封堵不严等部位,除应进行有效封堵外,尚应对相应部位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2.3 采用吸声材料对建筑声环境进行改造时,材料的降噪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

7.2.4 更换、新增设备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小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隔声措施。

7.2.5 对既有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房间进行声环境性能更新时,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

7.2.6 既有建筑光环境提升应合理选择采光方式,当同时选择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时,宜进行一体化设计。

7.2.7 进行天然采光改造宜采用调整平面布局、增加开窗面积、使用导光设施等相关措施。主要功能空间应有控制眩光的合理措施。

7.2.8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室内照明色温、一般显色指数、色容差、眩光控制以及照度均匀度等应满足功能使用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7.2.9 建筑更新应采取措施减少光污染,并避免产生新的光污染。

7.2.10 宜采取措施改善建筑自然通风条件。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通风系统宜能满足过渡季通风换气的要求。

7.2.11 改善建筑夏季室内热环境的更新,宜优先采取外遮阳措施。

对于室内气流不佳的场所,宜综合考虑采取设置改善自然通风和增设气流诱导的装置等。

7.2.12 更新建筑室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7.2.13 可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室内热环境舒适度:

1 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应能够独立调节;

2 室内温度场、风速不满足人员舒适性要求时,应对送风形式、气流组织方式进行优化设计。

7.2.14 更新后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同功能房间应保证一定压差,避免产生异味空间的气味或污染物扩散至室内其他区域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

7.2.15 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中污染物不达标的装饰装修材料应进行清理更换。

7.2.16 室内宜合理设置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空气净化装置应便于日常维护。

7.2.17 人员密度较大或室内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主要功能区域内,宜对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并设置污染物浓度超标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与通风、净化系统联动,使空气质量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Ⅱ 室外环境

7.2.18 建筑更新设计应根据使用需要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内容,室内外公共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定。

7.2.19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设置在便于出入的位置,并根据需要设置充电设施。


条文说明:

7.2.1 对噪声源可以采取增加隔离带、增加声屏障等方式进行减噪处理,或在更新方案中把一些对噪声不敏感的功能区划分在噪声较大的区域。

7.2.7 对天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如地下空间等,宜采用采光井、导光管等方式,增加地下空间的采光。对天然采光过度的空间,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适当降低采光系数并采取避免眩光的措施。

7.2.9 对于围护结构光污染,应控制玻璃幕墙及金属幕墙对可见光的反射比不大于 0.3,同时避免聚光的内凹弧面集合造型,必要时应进行光污染的计算机模拟分析。对于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相关规定。

对于室外高度较高的广告屏应避免正对住宅区。

7.2.11 自然通风是有效地被动降温技术措施之一,可以通过增加外墙通风口面积、调整平面布局以利于形成穿堂风,增强自然通风;必要时可以采取计算机模拟方式优化平面布局。

7.3 能效性能

7.3 能效性能


7.3.1 应根据既有建筑体检评估报告的结论,结合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制定适宜的建筑能效性能提升改造方案。进行其他建筑专项更新且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时进行建筑能效更新。

7.3.2 建筑能效性能提升应在满足安全、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采用损耗低、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水、节能及环保产品。

Ⅰ 围护结构

7.3.3 外围护结构能效性能提升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整体性能的提升。

7.3.4 外围护结构能效性能提升改造后,更新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 /T854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 185 的有关规定。

7.3.5 屋面和外墙保温性能提升所采用的材料和构造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文件的有关规定。

7.3.6 外窗、透明幕墙和玻璃采光顶进行安全改造时应同步进行建筑能效更新。

7.3.7 外墙采用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基层墙面进行检测、鉴定,对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缮或更换。外保温系统与基层间结合应可靠,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7.3.8 建筑能效更新应对外围护结构进行防结露设计。

7.3.9 建筑进行内部环境改造和功能优化时,应同步进行采暖与非采暖房间间的隔墙和楼板热工性能更新,更新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Ⅱ 给水排水

7.3.10 根据给水系统体检结论,合理设计给水系统,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7.3.11 进行给水系统整体改造或管网局部改造时,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建筑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2MPa,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3.12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7.3.13 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池、水箱应设置超高水位联动、自动关闭进水阀门装置。

7.3.14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为节水和节能型。

7.3.1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 15s,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时间不应大于 10s。

7.3.16 景观水体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7.3.17 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7.3.18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必须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涉及生活给水的材料与设备还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Ⅲ 供暖通风与空调

7.3.19 暖通空调系统改造时,应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运行特征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7.3.20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提升改造时,冷源和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功能、使用特点、负荷特性、运行管理水平,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国家及地方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等,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冷热源形式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提升改造宜优先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具有天然冷热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宜优先采用天然冷热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当天然冷热源或可再生能源无法完全满足需求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当 1、2 款条件不具备时,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冷源宜优先采用电制冷机组;

4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约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5 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规定的条件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6 具有多种能源供应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其中人工冷热源宜采用电能驱动为主要形式。

7.3.21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提升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计算和分析,合理选配冷、热源机组台数及容量,制定并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且冷热源系统在负荷变化时,能保持高效运行。

7.3.22 宜采取下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对锅炉房进行改造:

1 根据能源条件,宜对既有燃煤锅炉进行改造;

2 接近或超出使用寿命的燃气锅炉、燃油锅炉宜更换为冷凝式锅炉;

3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排烟温度过高时,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7.3.23 供暖空调系统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新后的设备能效、冷热源系统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节能标准的有关规定。

7.3.24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对通风机能效等级为 2 级的规定。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7.3.25 暖通空调系统宜按房间的使用时间、功能、温湿度参数和允许波动范围、空气洁净度、噪声、供暖和供冷需求等进行合理分区。

7.3.26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均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T 8543 的规定。

7.3.27 建筑末端系统的改造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1 对于全空气系统,有条件时宜按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进行设计;

2 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3 当进行新风、排风系统的性能提升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7.3.28 集中供暖系统进行改造时,集中供暖系统涉及的热源、热力站、室外管网、室内供暖系统、热计量等各部分改造宜同步进行,并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7.3.29 集中供暖系统热源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可以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7.3.30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实现供冷量、供热量、耗电量、燃气(油)量的计量和主要用能设备的分项计量等。能量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7.3.31 供暖空调系统冷源、管网和末端节能改造时,应对原有输配管网水力平衡状况及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变流量系统的水泵、风机应采取变频措施。

7.3.32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保温材料厚度应满足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185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543的有关规定。

Ⅳ 电气与智能化

7.3.33 应根据电气各系统的检查、检测情况,综合考虑用电安全、负荷容量和经济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更新方案。

7.3.34 供配电系统性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的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 3 级的要求;

2 变压器运行的长期负载率应为 70%~85%,长期低于 20%的应更换,长期过载的应增容;

3 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应重新分配回路上的用电设备;

4 谐波电流、谐波电压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限值时,应在变压器低压总配电柜处或较严重的谐波源处设置滤波控制装置;

5 应根据用电设备情况,采取就地补偿或集中补偿方式,提高功率因数;

6 供配电系统应设置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采集信息、分析处理数据。

7.3.35 照明系统性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使用场所选用节能光源及灯具,并采用适宜的照明控制系统;

2 智能控制应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7.3.36 电梯系统提升改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能量再生回馈型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宜分层管理;

2 两台及以上电梯采用群控措施,扶梯具备自动启停功能;

3 具备探测轿厢内无人时自动降低照度、关闭空调、电气系统休眠等节能控制功能。

7.3.37 智能化系统性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信息接入的信息接入系统;

2 配套建设具有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设施;

3 系统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Ⅴ 可再生能源利用

7.3.38 建筑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7.3.39 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7.3.40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的有关规定。

7.3.41 空气源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建筑能效提升应与建筑整体更新或专项更新相结合。当建筑更新部位涉及节能措施时,应考虑同时提高建筑能效性能。需要更换设备或用能系统改造时,应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并增设相应节能措施。

7.3.3 围护结构能效更新应同时对更新部位涉及到的防水性能及室内环境性能等进行优化。

7.3.4 既有建筑外围护状况千差万别,为便于实施,要求外围护结构进行能效更新后,所更新部位的热工性能需至少达到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水平。

7.3.7 外墙保温系统和构造形式很多,无论采用哪种,保温系统的安全要求必须满足。

7.3.11 控制用水点处供水压力是给水系统节水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国家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课题“建筑给水系统微循环重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成果,用水点压力控制在 0.2MPa,流量处于舒适流量的范围。当使用恒定出流或有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相应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但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7.3.12 根据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对不同用水单位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方便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施行“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还可统计各种用水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7.3.13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水箱(池)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特别是地下室的贮水箱(池)溢水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屡见不鲜,贮水构筑物设置水位监视、报警和控制设备很有必要。

7.3.19 为在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工程中贯彻绿色改造理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控制项的要求制定本条。

7.3.20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主要以燃煤发电为主,直接将燃煤发电生产出的高品位电能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应加以限制。

根据我国“双碳”目标,未来建筑零碳化的主要实施路径为建筑电气化,随着建筑电气化的推进,供暖空调系统也应以电能作为主要的能源应用形式,并减少和完全消除化石能源在建筑中的使用。

7.3.21 根据运行记录一方面可以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负荷变化,调整冷热源设备的运行策略,挖掘节能潜力,保证机组高效运行。

7.3.23 现行节能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543 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 185。

冷、热源设备的能效包括锅炉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及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全年性能系数(APF)、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水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风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全年性能系数(APF)等。

7.3.26 应合理控制暖通空调系统服务半径、合理选择供回水温差、合理选择风机和水泵,优化末端和输配系统设计,降低末端和输配能耗。

7.3.31 水力平衡是供暖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的基本要求。既有供暖空调系统改造设计时,当冷源、管网或末端发生改变时,均应重新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校核水泵、风机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要求时,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换,保证节能改造效果。对于变流量系统,根据建筑物冷热负荷变化、末端负荷变化采用变频措施调整水泵、风机转速,能够保证水泵处于高效运行区,并有效降低水泵、风机能源消耗。

7.3.34 为保证供配电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规定了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等产品的能效等级,且不应选用淘汰产品。

供配电系统的三相不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负载率、电压电流等是保证电能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应用综合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对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和分析,可以更加快捷的分析能源消耗的合理性,发现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提高供配电运行效率的改造技术建议与方案,是降低能耗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条在建筑能效更新设计中做出了规定。

7.3.35 光源、灯具是照明系统的耗能设备,应在满足规范要求的照度、功率密度值情况下,选用节能产品,降低能源消耗,同时采取合理的节能控制方式。对大空间公共区照明,多场景的模式,采取智能控制更灵活方便。

7.3.36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电梯应用更为普遍,别墅、会所、多层建筑也纷纷加装电梯,电梯的频繁启停,势必会消耗大量的电能。电梯节电,核心是将处于制动状态的电动机输出电能利用起来,或减少电梯的运行次数。能量回馈技术是当电梯运行处于发电状态时,通过逆变器,将变频器直流侧的电逆变成工频交流电,回馈到电网中;多台电梯安装群控装置,既减少能耗又能提高运行效率;扶梯自带变频功能在无人乘坐时会自动停止,当有人靠近时通过特殊装置识别自动运行;酒店、宾馆及车站码头等场所设定为闲时及夜间电梯减半运行,来降低电梯的空载率,这些都能降低能耗,提高运行效率。

7.3.37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智能化已融入了人们的生活,与外界实现了信息互通。不同建筑的使用功能,系统配置有很大不同,同时系统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更新扩展,必须具备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设施,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7.4 建筑信息化

7.4 建筑信息化


Ⅰ 信息数字化系统

7.4.1 建筑信息化应以建设绿色建筑、智能建筑为目标,具备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7.4.2 建筑更新时可采用 BIM 技术等平台实现建筑信息的数字化转换、采集和数据输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建筑原始技术资料转换;

2 建筑体检信息转换;

3 建筑更新设计信息转换;

4 建筑建造信息转换;

5 建筑运营监测数据的采集及输出。

Ⅱ 智能化系统

7.4.3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7.4.4 建筑更新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相关规定执行。

7.4.5 智能化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以应用需求为依据进行整体规划设计,考虑实用性、经济性、可扩展性、易维护性;

2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物的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

3 智能化集成系统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的功能;

4 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5 建筑内外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等;

6 机房工程中的设备应先进、成熟、稳定、可靠,能够有效保证各系统的运行。

Ⅲ 智慧运维管理

7.4.6 建筑更新可通过搭建智慧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工程设施管理、工程空间管理、工程应急管理、工程业务支持管理等各项功能。

7.4.7 运维管理平台应支持矩阵式的组织架构,实现多层级结构部署,以及各类办公、业务流程的灵活配置。

7.4.8 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智能化工程运营及维护系统应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和记录运行状态与参数,提供业务信息共享和辅助支持,应对突发事件。

7.4.9 智能化系统日常运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维管理。

8修缮与加固

8.1 一般规定

8 修缮与加固

8.1 一般规定


8.1.1 当建筑的主体结构、外围护结构、设施设备、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出现老化、破损、故障等状况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进行修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进行加固。

8.1.2 建筑的修缮不应改变其原有规模和功能布局。

8.1.3 既有建筑更新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无法避免时,应对其采取有效加强措施。

8.1.4 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和更新目标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设计。

8.1.5 建筑更新后使用功能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的建筑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8.1.6 位于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当建筑更新后使用功能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的主要建筑单体,经论证后宜优先采用消能减震、隔震等技术进行加固;其中医院的主要建筑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宜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烈度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8.2 修 缮

8.2 修 缮


Ⅰ 建 筑

8.2.1 建筑修缮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进行修缮方案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安全时,应进一步检测、鉴定并采取解危排险措施。

8.2.2 既有建筑修缮主要包括建筑渗漏修缮,屋面及外墙、幕墙、外保温、室内外门窗、附墙管道以及外墙悬挂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修缮等。

8.2.3 建筑室外环境和配套设施的维护宜与既有建筑主体修缮同步进行,主要包括道路设施修复和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垃圾收储设施、无障碍设施修缮,绿化景观功能提升等内容;围护设施和附属用房如出现结构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应进行修缮和加固。

8.2.4 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8.2.5 建筑在防水、保温、装饰装修方面的修缮,应根据破损程度和范围制定修缮方案,对已失去基本功能和表面严重破损的部分或构件,应进行全面翻修和更换。

Ⅱ 结 构

8.2.6 结构修缮施工时,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严禁超过相应楼屋面的设计荷载,从原结构上拆除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堆放于楼屋面上。

8.2.7 结构修缮时不应损伤其他保留的结构构件。

8.2.8 进行结构构件置换时,应设置可靠支撑,并对支撑结构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8.2.9 混凝土构件修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钢筋锈蚀及超过宽度限值的裂缝,应进行修缮;对因承载力不足而产生裂缝的构件,应及时进行加固。

8.2.10 砌体构件修缮中,应对酥碱严重的墙体进行拆、砌,对承载力不足的墙体进行加固。新砌墙体应和原有结构进行有效拉结,顶部应顶紧。

8.2.11 钢构件修缮中,应对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并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或破损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

8.2.12 木构件修缮中,对出现腐朽的构件应进行置换,置换或新增的木构件应严格控制含水率。对出现劈裂的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避免开裂加剧,影响承载能力时应进行加固。木构件支承于墙体中的部位,以及木柱与基础直接接触的部位,均应进行防腐、防潮处理。

Ⅲ 设施设备

8.2.13 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设备系统不存在使用安全问题、功能性和适用性问题时,可进行修缮。

8.2.14 设备系统存在下列问题时,可采取修复或更换的技术措施:

1 设施、设备故障;

2 管线锈蚀、老化、渗漏、堵塞、爆裂;

3 阀门、开关等损坏或启动不灵;

4 防雷设施失效。

8.2.15 设备系统修缮应保障使用功能,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淘汰禁用产品,不得降低建筑的安全性、抗灾性及耐久性。

8.3 加 固

8.3 加 固


8.3.1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可靠性鉴定标准》JGJ/T 4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的规定,通过承载力检测试验确定;或依据原有工程技术资料确定,并考虑时间效应提高的影响。

8.3.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基础承载力的要求;

2 地基基础加固应计入荷载滞后的影响,以及基础附加变形给主体结构带来的影响;

3 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8.3.3 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基础承载能力加固时,基础受力钢筋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当基础抗弯承载力远大于实际需求时可适当放松。

8.3.4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工程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加固设计:

1 既有建筑的扩建工程,优先采用和既有建筑主体结构脱开的独立结构体系。当扩建部分体量较小时,可采取和主体结构相连的处理措施,但应考虑对既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整体抗震性能造成的影响;

2 既有建筑室内局部增层时,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轻型结构,并采用对整体结构刚度影响较小的连接节点构造;

3 整体增层改造工程的连接应保证构件内力的可靠传递,满足承载能力及延性要求,并确保节点不先于构件破坏。如增层部分结构形式与原有结构形式不同,应进行论证;

4 既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应结合施工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地基基础及未加固部分的结构、构件产生不利影响。

8.3.5 结构加固工程应对结构主体及构件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使用要求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确定既有建筑的加固设计方案;

2 既有建筑改变用途或延长设计工作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荷载宜按现行标准确定;

3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3.6 加固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检测核实,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加固改造设计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尺寸应根据检测结果综合确定,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内力;

3 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结合原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测综合确定;加固材料性能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 95%的强度保证率;

5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计入应变滞后的影响;

6 当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部位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8.3.7 对既有建筑进行整体抗震性能加固时,宜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等技术。

8.3.8 建筑改造加固工程应进行主体结构的抗震验算和设计,地震作用取值应根据后续设计工作年限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等的相关要求确定。

8.3.9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更新建筑主体结构的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建筑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2 剩余设计工作年限不大于 30 年的建筑,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30 年;

3 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大于 30 年且不大于 40 年的建筑,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40 年;

4 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大于 40 年的建筑,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宜采用 50 年;

5 超过正常设计工作年限继续使用的建筑,历史保护建筑及老旧建筑,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可同建筑物权人协商确定,且不宜少于30 年。历史保护建筑的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尚应符合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

8.3.10 结构构件的加固所用的材料应具有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相匹配的使用寿命。8.3.11 当结构改造加固采用植筋或锚栓技术时,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膨胀锚栓不得用作承重构件连接件,其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及《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有关规定。

8.3.12 改造加固设计文件应明确,在施工前应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

8.3.13 对由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并明确治理和加固顺序。

8.3.14 建筑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造成对原结构传力路径改变而存在安全风险时,应进行施工过程验算。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处置措施,以保证结构安全。

8.3.15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结构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应变、位移等监测。

8.3.16 对结构或构件进行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和方案,并对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结构拆除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可再生利用的原则。

8.3.17 当建筑延期使用或耐久性能评定不满足后续使用要求时,应对结构构件耐久性进行修复和加固。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规范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2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

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4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6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7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9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1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1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1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16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17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1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19 《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GB/T 51355

20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2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3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24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1

2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26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2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9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31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32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JGJ/T 404

33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3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3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 503

36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37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38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3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

40 《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标准》DB13(J)/T 8505

4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T 8543

4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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