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0〕173 号)的要求,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燃气中心、河北保信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7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检查内容及要求;5. 检查方法;6. 隐患处置;7. 安检记录管理。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石家庄市燃气中心(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 35 号,邮编:050000,电话:0311-66159732,邮箱:604743603@qq.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 :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燃气中心
河北保信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明燃气有限公司
河北省燃气协会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辛集市燃气公司
河北华伞科技有限公司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苏海平 谭洪强 薛奇峰 李永亮 井 帅
王 夏 李丽英 宋海洋 李晓倩 姚 冰
高 浩 姚 洁 梁 杨 陈永广 王 磊
孙 刚 冯 硕 阎顺利 尹一飞 任晓明
田义军 张 鹏 李朝霞 夏文兴 赵红旗
庄建军 赵荣荣 时思聪 杜佳佳 吕 品
王若嫣 刘明武 陈荣彪 翟鹏飞 徐鹏飞
张 宇 杨钦勇 焦小龙 杨 明 张勇进
计永华 周 博 柴 喆 杨梦原 高 林
齐玉龙 张 慧 张同盼 孙利梅
审 查 人 员 : 崔静辉 焦世清 刘文栋 赵在德 张保生
习立鹏 阎兰英 陈 平 田俊华 侯江涛
褚花平 梁鸿英 樊 花 秦晓燕 李 颖
冉祥东 刘爱红 董艳娥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对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检查工作,加强过程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1.0.3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居民用户户内专用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1.0.4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对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管道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可参照相关条款实施。
2术语
2 术 语
2.0.1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 pipeline natural gas operator
以管道形式为居民用户供应天然气,并对天然气设施进行管理、运行、维护的管道天然气企业。
2.0.2 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 residential consumer of pipeline natural gas
以管道天然气为燃料进行炊事、采暖或制备热水为主的家庭用户。
2.0.3 入户安全检查 home security check
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居民用户的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操作、应急处置、记录、问题告知等工作。
2.0.4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燃烧用具的总称,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等。
2.0.5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灭时能够自动切断天然气供应的装置。
2.0.6 户内管道天然气设施 indoor pipeline natural gas facility
包括引入管、立管、支管、阀门(自闭阀、切断阀等)、天然气计量器具(燃气表)、家用天然气报警器、连接软管、燃具等。
2.0.7 室内外分界点 indoor and outdoor demarcation point
靠近单户的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总阀门之前管道的连接点。室外挂表时,指室外配气支管与表前阀门之前管道的连接点。
2.0.8 用户引入管 building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之间的管道。
2.0.9 暗埋敷设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或地面内的安装方式。
2.0.10 暗封敷设 piping concealment
在吊顶、橱柜、管沟、管道井等空间内安装管道的方式。
2.0.11 停气 interruption
在天然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天然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制定入户安检管理制度。
3.0.2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对入户安检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0.3 入户安检人员应配备检查设备、工具、维护与记录材料等。
3.0.4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分片分区,责任到人;应当提前三日通过短信、微信、村委会广播、在单元门处、村委会公示栏处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户入户安检时间、人员以及联系方式,通知中应当将单栋楼的入户安检时间明确在半日以内。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天然气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3.0.5 入户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身份标识。入户安检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遵守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并记录,由用户签字确认。应采用“手指口述”的工作方法,使用户掌握天然气设施和燃具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
3.0.6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制定管道天然气用户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隐患目录,明确各级隐患类型和定义。
4检查内容及要求
4.1 检查内容
4 检查内容及要求
4.1 检查内容
4.1.1 室内天然气管道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有无锈蚀、漏气;
2 用气环境是否符合要求。设置有天然气管道的房间是否堆有易燃或易爆品及有腐蚀性的介质,是否有人员居住、休息或洗浴用途;天然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是否设置良好的通风、天然气泄漏报警、自闭阀等安全设施;
3 是否稳固,有无适当支架和管卡;
4 有无搭挂重物及作为电器接地线;
5 有无违规暗埋敷设、暗封敷设;
6 有无擅自改动天然气设施的情况;
7 与周围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8 在同一用气场所是否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源、气源;
9 天然气管道末端阀门后是否连接燃具或进行封堵,严禁以阀代盲。
4.1.2 天然气计量器具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有无锈蚀、漏气;
2 安装位置是否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要求;
3 外观是否完好;
4 指针或读数运行是否正常;
5 是否存在偷盗气现象;
6 是否超期使用。
4.1.3 家用天然气报警器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是否安装在高度距屋顶0.3m以内的位置;
2 是否安装在受燃气用具等产生排气、蒸汽、油烟影响或湿度过大的地方;
3 是否安装在橱柜里面或与释放源有障碍物隔离的地方;
4 是否安装在靠近门窗或任何可能受气流影响的地方;
5 是否安装在易被碰撞、损坏或不经意被移动的地方;
6 安装布线是否规范,导线与燃气表、燃气管道应有一定距离;
7 报警器附近是否有香水、杀虫剂、酒精等具有干扰性挥发物的物品;
8 报警器是否定期校验。
4.1.4 阀门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有无锈蚀、漏气;
2 是否部件齐全、操作灵活;
3 公共阀门是否设立清晰醒目的永久性警示标志;
4 管道燃气自闭阀是否部件齐全、操作灵活;
5 自闭阀开关处是否有支撑物、杂物缠绕、油渍过厚等情况妨碍自闭阀的自动关闭;
6 在自闭阀开启的状态下检测各零部件是否漏气;
7 自闭阀与胶管、金属软管连接是否牢固。
4.1.5 燃具连接管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有无漏气;
2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相应材质要求;
3 是否有老化、龟裂等明显影响安全性能的状态;
4 有无违规暗埋敷设及穿墙、门窗等情况;
5 橡胶连接软管中间是否有接口;
6 使用软管时长度是否超过2m;
7 两端是否有管卡且连接紧固;
8 是否存在热辐射烘烤现象;
9 是否低于灶面30mm以上。
4.1.6 灶具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灶具是否与气源适配;
2 有无漏气;
3 是否安装在通风良好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安装在地上暗厨房是否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并连锁;
4 操作是否正常,各部位有无松动、脱落;
5 燃烧火焰情况是否正常;
6 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
7 与周围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8 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灶具;
9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是否达到判废条件。
4.1.7 天然气热水器/天然气采暖炉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天然气热水器/天然气采暖炉是否与气源适配;
2 有无漏气;
3 是否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过道或阳台内;
4 操作是否正常,各部位有无松动、脱落;
5 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天然气热水器/天然气采暖炉;
6 烟道是否稳固,烟道是否伸出室外,是否有破损,是否用公共烟道排烟;
7 与周围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8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是否达到判废条件。
4.2 检查程序
4.2 检查程序
4.2.1 入户安检人员应采用仪器或工具对居民管道天然气设施、压力和用气环境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 入户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产生的后果、整改要求、公司服务电话,提醒用户进行整改。
4.2.3 入户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向居民用户普及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正确使用燃具,严格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判废条件的燃具;
2 严禁擅自改动天然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天然气设施及燃具或暗封敷设管线;
3 不应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4 安装天然气管道及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休息或洗浴;
5 严禁使用明火进行天然气检漏;
6 连接燃具的软管应定期检查,不得使用不合格、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长度不得超过 2m;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天然气管道上的阀门;
8 当发现天然气疑似泄漏时,应立即关闭天然气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配合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对天然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10 居民用户需要对天然气设施迁改或拆除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4.2.4 安全检查流程主要步骤和涉及的主要部门及人员应满足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
5检查方法
5 检查方法
5.0.1 未能入户安检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当通过在小区或者用户门外适当位置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户,并保存通知记录。
用户接到通知后应与管道天然气经营者联系约定入户安检时间;未联系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可在小区告知或通过物业、居(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协助通知。
5.0.2 对城镇居民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对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 2 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
5.0.3 建立居民用户档案,对入户安检情况进行梳理,对间隔一个安检周期以上未能实施入户安检的用户,列为重点用户,积极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完成入户安检工作。
5.0.4 当周期内首次安全检查因用户原因到访不遇无法进行的,应在合适位置张贴《燃气安全检查到访不遇告知单》(见本标准附录 B),并拍照留存记录。
5.0.5 安全检查完成后,入户安检人员应向居民用户告知本次安全检查结果,在适宜位置粘贴“安全检查”标识,注明本次安全检查日期。用户应在《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记录》(见本标准附录B)上签字确认。
6隐患处置
6 隐患处置
6.0.1 在入户安检过程中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进行现场处置;现场无法消除时,交由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隐患彻底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入户安检人员方可离开现场(紧急情况除外);必要时可关闭公共阀门,立即停气。
6.0.2 入户安检人员应对居民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潜在危害以及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措施向居民用户告知并填写《居民用户安全检查隐患告知单》(见本标准附录 B)。
6.0.3 入户安全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居民用户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天然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供气;隐患消除并经安检人员复核合格后,应及时恢复供气。
6.0.4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建立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到访不遇明细和拒检用户复检的管理机制。
6.0.5 当发生居民用户拒绝安全检查、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或不签收《居民用户安全检查隐患告知单》的情况时,应请物业、居(村)委会协助燃气经营者处置。情况严重时可采取停气措施。
6.0.6 对拒绝安全检查或长期到访不遇的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制定相应补检措施或采用激光甲烷检测仪、集中进行压力测试等辅助手段进行安全检查;使用辅助手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泄漏的应立即与物业、居(村)委会等对接,并立即采取停气措施。
6.0.7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建立报告、跟踪处置、回访等安全管理制度。
6.0.8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根据安全检查结果进行居民用户安全风险分析,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台账,对安全风险系数较高居民用户,可采取加大检查力度、定期电话回访等管控措施。
7安检记录管理
7 安检记录管理
7.0.1 安全检查记录应存档管理,纸质档案保存年限不宜少于 3年,电子资料档案不宜少于 10 年。
7.0.2 安全检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安全检查计划》;
2 《居民用户安全检查隐患告知单》;
3 《居民用户未安全检查告知单》及影像资料;
4 《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到访不遇明细表》;
5 《居民用户安全检查非正常情况记录表》。
7.0.3 对确定的重点居民用户实行动态管理,安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更新重点用户档案信息。
附录 A 安全检查流程图
附录 A 安全检查流程图
附录 B 安全检查表(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2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680
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7 《农村气代煤工程技术规程(2019 年版)》DB13(J)/T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