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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百年公共建筑设计标准 DB13JT8420-2021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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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0〕43号)要求,由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和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有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10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5. 结构;6. 给排水;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8. 建筑电气;9. 建筑智能化;10. 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

本标准由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55 号,邮政编码:050011,电话:0311-86690887,邮箱:norendar@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

主 编 单 位 :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工业大学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 : 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明振 王振宗 冯 磊 雷志民 李君奇

戎 贤 程蔚媛 宫海军 周 宾 贡鹏楼

李泽平 贾小峰 韩文帅 高志辉 李 欣

黄丽红 李丽娟 王天凤 王沛园 闫晓丽

张孟灏 李岩松 高明磊 杨 磊 刘 蓓

张国良 贺常涛 赵 亮 淮 飞 刘 亮

高伟杰 赵 欣 郜 鹏 王江悦 邓 芳

孙梦晗 王成望 赵小龙 顾振华 刘 强

杨 进 范敏杰 李 曼 冯 旭 吕 叶

韩大为 杨 蕊 吴海宾 邵静凯 张 丁

邢晓娟 赵亚彤 张卫全 仵晓博 齐 晓

白小龙 李双涛 李德新 常群英 张亚锋

李景伟 苑丹琳 刘志勇 王志民 张建玲

侯国栋 李凌峰 钱 焕

审 查 人 员 : 范 重 黄世敏 周永祥 马增辉 罗宝阁

潘书通 郝一川 吴 煜 徐志欣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标准》DB13(J)/T 8420-2021,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第 84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百年公共建筑设计,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全面提高公共建筑的长寿性能、品质优良性能和绿色可持续性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抗震设防烈度 6 度及以上地区、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 年的新建公共建筑设计。

1.0.3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百年公共建筑 long-life sustainable housing

基于高质量发展理念,统筹公共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全过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维护,具有建筑长寿性能﹑品质优良性能﹑绿色持续性能和灵活适应性能,结构设计工作年限100年的公共建筑。

2.0.2 建筑支撑体 structure system of building

建筑中由各种构件(屋架、梁、板、柱、基础等)组成的能够承受各种作用的体系。

2.0.3 建筑填充体 infill system of building

建筑中除结构体系之外的部分,包括填充墙、设备管线、厨卫设施、门窗幕墙、吊顶、楼地面等。

2.0.4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设备及管线自成体系并与建筑结构相分离的设计建造方式。

2.0.5 建筑耐久性能 durabilit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公共建筑全寿命期内在抵御自然环境影响及老化并在正常使用与维护条件下,仍能满足建筑功能与性能要求的能力。

2.0.6 建筑适应性能 adaptabilit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公共建筑填充体在全寿命期使用过程中,具有功能灵活性﹑维修方便性以及空间更新性等可持续使用需求的能力。

2.0.7 长期维护性能 long-term maintenance performance

公共建筑在全寿命期内为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和性能维护更新的能力。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的要求。

3.0.2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策划,并应对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建设目标与实施方案。

3.0.3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装修、设备及其管线一体化设计与建造的要求。

3.0.4 百年公共建筑内设备及管线宜采用便于功能整合、灵活使用的布置及管理方式。

3.0.5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支撑体耐久性和建筑填充体系适应性的建筑优良品质性能要求。

3.0.6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筑耐久性能:

1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遵循结构与填充体相互协调适应的原则,以延长并保证建筑使用寿命和各项性能;

2 百年公共建筑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便于更换的部品或装修材料,优先选用可循环利用材料;

3 百年公共建筑的建筑部品与主体的连接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相关要求,建筑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确保连接可靠,同时应预留检修条件和操作空间,并定期检修和维护。

3.0.7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从项目立项时进行绿色建筑策划,确定总目标与相关指标,并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严格落实,保证项目每个阶段绿色设计的经济、合理和高效。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满足绿色低碳化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河北省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3(J)/T 231 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52 的有关规定,相关参数不低于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的技术要求。

3.0.8 百年公共建筑应进行空气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光环境和水环境等室内环境健康设计,宜采用计算机模拟等技术进行定量化分析、评估和优化,并在设计深入过程中进行完善和检验。

3.0.9 百年公共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的相关要求,并应选用高效能的建筑产品、设备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3.0.10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标准化并注重多样化的原则,并应满足部品部件通用化的要求。

3.0.11 百年公共建筑应采用通用设计,符合通行无障碍、操作无障碍、信息感知无障碍原则,满足老年人和大多数人日常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3.0.12 百年公共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 中优良工程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百年公共建筑品质优良性能。

3.0.13 百年公共建筑应制定明确的维护维修计划和制度,确定部品的耐久年限等级,明确部品部件的维修维护时间节点。

3.0.14 百年公共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定期维护、修缮要求,并应长久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3.0.15 百年公共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物权、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

4建筑

4.1 一般规定

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1.1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符合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建筑的平面、立面及围护结构和建筑构件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4.1.2 百年公共建筑应采取提升建筑适应性能和建筑耐久性能的措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4.1.3 百年公共建筑填充体应采用节能、环保、绿色、耐久的建筑材料。

4.2 总平面布局

4.2 总平面布局


4.2.1 场地规划应综合分析场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并采用适宜技术,满足绿色建筑目标和可持续运营的要求。

4.2.2 公共建筑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宜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场地内公共活动空间宜全时或错时向公众开放。

4.2.3 场地内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运动健身场所、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4.2.4 建筑场地应安全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至少 100 年使用期限内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地质危险地段;

2 应尽量避开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严禁在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建造百年公共建筑;

3 应避开至少 100 年使用期限内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 在建筑场地范围内及周边应无危险化学品等重大污染源,无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及有害有毒物质危害;

5 建筑场地的防洪排涝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 100 年。

4.2.5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日照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 的标准;

2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居住空间或起居厅,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4.2.6 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 通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等要求;

2 场地内宜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良好照明;

3 场地内应结合绿化景观设计完善步行道系统,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并综合考虑遮阴、排水要求。

4.2.7 场地停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的方式,地面停车比例不得大于 20%,平面布置宜相对集中,停车不占行人活动空间,在临近建筑主入口处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宜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2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定;

3 各公共建筑应配有满足需求的自行车停车场地,自行车停车位和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宜靠近场地内出行量大的位置和建筑人行出入口附近,且宜采取遮阳设施或结合生态林荫场地设置;

4 停车配建指标应按照当地管理技术规定,根据不同建筑功能进行合理配建。

4.2.8 场地公共活动空间内设置健身用地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健身场地不少于总用地面积 0.5%;

2 设置专用慢行步道,宽度不应小于 1.25 米,长度不宜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不少于 100 米,健身慢行道面层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

4.2.9 场地综合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管线应全部地下敷设,宜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方便维护和更换的要求;

2 场地管线应和城市市政管网相衔接,预留埋设位置;

3 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计条件,并满足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4.3 建筑空间布局

4.3 建筑空间布局


4.3.1 百年公共建筑空间布局宜具有适应性及可变性,兼顾建筑全寿命期内的使用。

4.3.2 百年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要求相同或功能相近的房间、空间相似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4.3.3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并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4.3.4 建筑电梯、楼梯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建筑、疗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等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医用电梯或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 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 百年公共建筑应选用标准化电梯部品。二层及二层以上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3m 的百年公共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6m 的百年公共建筑,应设置电梯;电梯应满足无障碍电梯要求。

4.3.5 建筑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2 地下空间宜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3 宜通过控制地下空间覆盖率或增加覆土厚度等方式控制径流;

4 地下空间人流集中区域宜设置自然采光与通风中庭、天井空间;

5 地下汽车库设计应合理设置电动车停车位,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相关要求,电动汽车停车位配置数量应高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

6 有人防要求的建筑地下空间设计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

4.3.6 建筑高大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大空间设计按照过渡空间设计;

2 提供灵活可变的布局条件以满足不同功能活动的需要;

3 高大空间应合理设计流线,设置出入口分布和安全疏散引导指示标志。

4.4 建筑填充体系设计

4.4 建筑填充体系设计


4.4.1 百年公共建筑填充体设计应满足强度、防火、防水、防潮、隔声和节能等有关性能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4.4.2 百年公共建筑的填充体应满足空间适应性与灵活性要求,并应便于后期维护改造。

4.4.3 楼地面设计宜采用干式工法;当利用楼地面内架空层敷设管线,架空高度应满足管线排布和检修的需求。

4.4.4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且屋面材料宜选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轻的材料。当采用轻型屋盖时,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雨噪声。

4.4.5 外围护系统应选择高性能围护系统,其设计工作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材料。

百年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应根据气候条件选择节能措施,在现行河北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81 的基础上,热工性能提高不少于 1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不少于 1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比例不少于 10%。

4.4.6 百年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隔墙,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龙骨类轻质隔墙时,应明确各种龙骨的材质、规格型号,填充材料宜选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产品;

2 应充分利用隔墙空腔敷设管线;开关、插座、管线穿过隔墙时应采取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

3 隔墙上固定或吊挂物件的部位应满足承载力和安全性的要求。

4.4.7 门窗、幕墙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高性能系统,主要构配件均应采用高耐久性材料。

4.4.8 外窗及幕墙系统宜采用遮阳措施。

4.4.9 百年公共建筑主要填充体的耐久年限应满足表 4.4.9 的要求。

​4.5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4.5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4.5.1 百年公共建筑应采用全装修交付。

4.5.2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4.5.3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4.5.4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信息化,并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4.5.5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及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

4.5.6 百年公共建筑的吊顶除应符合强度、隔声、防火、防潮等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吊顶宜采用装配式吊顶;

2 当吊顶内敷设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3 吊顶系统不得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灯具设备等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结 构

5.1 一般规定

5 结 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且不低于其规定的可靠度水平。

5.1.2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取 100 年。当部分构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综合考虑构件替换难易程度、综合维护成本及业主要求,明确其设计替换或维护年限(周期)。

5.1.3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或构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确定安全等级。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5.1.4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应按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耐久性专项设计。

5.1.5 结构设计时,应对使用期内建筑所受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采用相应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应制定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

5.1.6 结构设计应结合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钢材等优质材料,材料的性能应同时满足承载力和耐久性的要求。

5.1.7 百年公共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稳定性、场地环境、地震活动和地震地质情况,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百年公共建筑宜建在适宜或较适宜建设场地;不宜建在适宜性差的场地;不应建在不适宜建设场地。

5.1.8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设计工作年限 100 年的要求,科学确定建筑全寿命期的工程地质、水文和环境变化规律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建筑抗浮设防水位进行专门研究。水、土的腐蚀性指标及测定,应满足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有关结构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5.1.9 场地地基处理应考虑荷载长期作用的影响,选用可靠性高、耐久性好的材料和地基处理方式,满足设计工作期内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5.1.10 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及耐久性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建筑场地、地基、基础、边坡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有关抗震承载力、稳定性等的规定。

5.1.11 结构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控制建筑形体的规则性,选用先进的抗震技术,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

5.1.12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5.1.13 百年公共建筑检查与维护更新,应形成记录。

5.2 荷载和作用

5.2 荷载和作用


5.2.1 建筑结构荷载和作用取值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有关设计工作年限 100 年的规定。

5.2.2 对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没有规定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证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5.2.3 结构使用期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的附属永久荷载,如填充内隔墙、地下结构顶的覆土荷载、电梯扶梯及其它设备荷载等,应结合具体功能和空间变化、技术发展升级等因素,设计时适当留设余量。

5.2.4 风荷载、雪荷载标准值计算时,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重现期 100 年的要求确定。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建筑结构,风荷载体型系数应进行风洞试验,风洞试验的试验设备、试验方法和数据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风荷载体型系数应取风洞试验结果、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较大值。

5.2.5 温度作用计算时,基本气温应采用 100 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 Tmax和月平均最低气温 Tmin,并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暴露于室外的结构或施工期间的结构,宜依据结构的朝向和表面吸热性质考虑太阳辐射的影响。

5.2.6 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按地震影响较大的结果采用。

5.2.7 地震作用应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影响进行调整,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及河北省标准《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标准》DB13(J)/T 8384 的有关规定。

5.2.8 在百年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应综合考虑建筑实际可能遭受的偶然事件,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倒塌设计。偶然荷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等的有关规定。

5.3 结构设计和构造要求

5.3 结构设计和构造要求


5.3.1 百年公共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结合建筑功能及设计工作期内可预见的装修改造、检修维护的方便性等因素,并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5.3.2 百年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耐久性好的结构型式;优先采用大柱网、大空间的结构布置形式,为使用期内建筑功能和空间的改变预留余地。

5.3.3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应按照可靠性理论和极限状态的设计方法,进行各种工况下的计算。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组合。

5.3.4 在结构分析中,应考虑结构使用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劣化的影响。

5.3.5 结构分析的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简图、几何尺寸、计算参数、边界条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以及构造措施等应符合实际工作状况;

2 结构上可能的作用及其组合、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状况;

3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近似假定和简化,应有理论、试验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

4 计算结果的精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5.3.6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结构分析软件的结果应进行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应用于工程设计。

5.3.7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应加强抗震措施,提高结构的延性和耗能能力,宜进行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的有关规定。

5.3.8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5.3.9 混凝土结构的梁、板、墙、柱、节点、牛腿、预埋件、叠合构件等结构构件的设计和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的规定。对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其锚筋截面面积和锚固长度宜比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值再乘以 1.2 的放大系数。

5.3.10 钢结构应结合具体工程,综合考虑材料供应、加工制作与现场施工安装方法等因素,合理选用结构方案与构造措施。

5.3.11 钢结构连接构造应安全可靠,支座节点在各方向的滑移和转动应满足变形要求。复杂节点应进行有限元分析,节点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5.3.12 隔震支座应按设计工作年限 100 年的要求进行设计。隔震支座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测其力学、防火和耐久性等各项性能指标,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维护或更换。隔震层部件的检测、改装、更换,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标准的有关规定。

5.3.13 消能减震部件应满足建筑空间适应性的要求,并应满足空间灵活布置以及便于后期维护改造的要求。

5.3.14 非结构构件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变性,优先选用易于拆改的预制构件;优先采用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及

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

5.3.15 非结构构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和耐久性设计。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5.3.16 非结构构件计算采用的风、雪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设计工作年限 100 年的要求确定。非结构构件在风、雪、地震作用下的变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5.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5.4.1 百年公共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进行设计。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和现行河北省标准《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标准》DB13(J)/T 8384 的有关规定。

5.4.2 百年公共建筑不应建设在环境作用等级极端严重的地区。

百年公共建筑不宜建设在环境作用等级非常严重的地区,当无法避免时,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进行试验验证并通过专门审定。

5.4.3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结构的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

2 采用有利于减轻环境作用的结构形式和布置;

3 规定结构材料的性能和指标;

4 确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5 提出混凝土构件裂缝控制与防排水等构造要求;

6 针对环境作用及作用等级采取合理的防腐蚀附加措施或多重防护措施;

7 采用保证耐久性的混凝土成型工艺、提出保护层厚度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8 提出结构使用阶段的检测、维护与修复要求,包括检测与维护必须的构造与设施;

9 根据使用阶段的检测,必要时对结构或构件进行耐久性再设计。

5.4.4 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耐久性专项设计。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构件不同区段、不同部位的环境作用和等级,及相应采取的材料、设计、施工和检测维护措施。

5.4.5 建筑结构交付使用后,应对其使用环境和耐久性不利的结构部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当服役条件劣于设计条件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

5.4.6 混凝土原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 等的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胶比和原材料组成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确定。

5.4.7 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般环境下,当采取可靠的防腐蚀附加措施或采用预制构件时,可适当降低保护层厚度。

5.4.8 化学腐蚀环境下的混凝土应选用适宜的胶凝材料体系,应掺加优质矿物掺合料,必要时掺加引气剂。

5.4.9 在长期潮湿或接触水的环境条件下,应考虑混凝土可能发生的碱—骨料反应的可能性。当混凝土可能发生危害性碱—骨料反应时,材料选择、制备、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规定。

5.4.10 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 HRB400 级及以上等级的钢筋。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应大于 6mm。氯化物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6mm。

5.4.11 在荷载作用下混凝土构件的表面裂缝最大宽度计算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裂缝宽度无特殊外观要求的,当保护层设计厚度超过 30mm 时,可将厚度取为 30mm 计算裂缝的最大宽度。

5.4.12 结构构件设计应采取合理的构造和措施,避免水、汽和腐蚀性介质与混凝土直接接触或在构件表面积聚,构造和措施的选取应方便检修和维护。

5.4.13 对于结构中使用环境较差的构件,宜设计成可更换或易更换的构件。

5.4.14 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可采用一种或多种防腐蚀附加措施,防腐蚀附加措施应根据环境作用类型和等级、施工条件、便于维护以及全寿命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5.4.15 混凝土施工养护方案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施工环境条件(包括气温、空气湿度、风速等)、结构特点等确定。养护方案应考虑保温、保湿、补水等技术措施的施加时机、保持时间等。

5.4.16 施工中应加强对混凝土受力或非受力裂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钢筋位置的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收应满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5 钢结构防护

5.5 钢结构防护


5.5.1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钢结构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2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3 构件表面的防火、防腐防护层,应按设计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4 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超过设计规定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5 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5.5.2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设计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

2 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3 钢结构应在构造上避免采用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

4 防腐蚀设计中应包含钢结构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

5 对无法检测或维护的部位,应考虑钢材腐蚀后的影响,可在承载力验算时增加与工作年限相适应的腐蚀余量。

5.5.3 在大气腐蚀环境下,建筑钢结构类型、布置和构造的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有利于提高结构自身的抗腐蚀能力;

2 应能有效避免腐蚀介质在构件表面的积聚;

3 应便于防护层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检查;

4 腐蚀性等级较高时,桁架、柱、主梁等重要构件不应采用格构式构件和冷弯薄壁型钢;

5 钢结构构件应采用实腹式或闭口截面,闭口截面端部应进行封闭;

6 网架结构宜采用管型截面、球型节点。腐蚀性等级较高时,应采用焊接连接的空心球节点,当采用螺栓球节点时,杆件与螺栓球的接缝应采用密封材料填嵌严密,多余的螺栓孔应封堵。

6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 给排水、消防设备应模块化、标准化,其接口应满足通用性、互换性的要求;设备的耐久年限宜为 50 年。

6.1.3 给水排水管线应采用管线分离方式进行设计,宜敷设在轻质隔墙空腔、楼地面架空层或吊顶内,并应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6.1.4 隐蔽安装的管道应采用整体连接。整体连接包括焊接、热(电)熔连接等。

6.1.5 建筑内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维修的管材、管件,以及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道阀门设备;管线的耐久年限宜为 30 年。

6.1.6 给水排水设备与管线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6.1.7 给水排水设备、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的相关要求。

6.2 给 水

6.2 给 水


6.2.1 生活给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2.2 自备井、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生活给水自备水源不应存在被污染的潜在风险。

6.2.3 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应满足系统用热及变化的需求。

6.2.4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太阳能一体化系统。太阳能系统的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安全可靠固定。

6.2.5 给水、热水及直饮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宜采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阀门材质应根据耐腐蚀性、管径、压力等级、使用温度等因素确定,宜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阀门。

6.2.6 消防给水管道宜优先选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乙烯(PVC-C)。管道选型、连接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2.7 给水设备、管材及阀门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6.3 排 水

6.3 排 水


6.3.1 室内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管道不应与雨水管道混接。

6.3.2 生活排水系统应有效地满足厕所、厨房、洗衣和洗涤等设施的排水能力。

6.3.3 局部污水处理和提升设备的制造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的有关规定。

6.3.4 排水管道应选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及相应管件,通气管材宜与排水管管材一致;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3.5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噪声的影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3.6 排水设备、管材及阀门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1.2 供暖、通风及空调设备应选用节能、环保、绿色、耐久的产品。

7.1.3 供暖、通风及空调管道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管线分离方式进行设计;

2 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7.1.4 供暖空调水管及附件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维修的管材、管件,以及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道阀门设备。

7.1.5 管道井和设备机房的设计应满足日常检修更换的要求。其位置宜根据使用要求合理设置,缩短其供应半径。

7.1.6 穿越结构支撑体的管线应预留管线套管。

7.1.7 大型通风空调设备应考虑其更换措施,预留设备安装孔,规划设备进出通道。

7.1.8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其他暖通空调系统水管、风管的选材、布置及敷设要求,以及暖通空调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的相关要求。

7.1.9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宜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及设备运行状态显示:

1 室内的温度、湿度;

2 室内外的 CO2浓度、PM2.5浓度;

3 通风空调设备的启停;

4 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

7.1.10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7.2 冷热源

7.2 冷热源


7.2.1 冷热源设备能效应满足现行河北省标准《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60 的相关要求。

7.2.2 冷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应方式,并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冷热源。

7.3 供 暖

7.3 供 暖


7.3.1 散热器供暖系统管线宜明装,当采用暗装时应敷设在吊顶内、楼地面架空层内或干式工法地面内,管道应保温。

7.3.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干式工法地暖系统,供暖管线应敷设在干式工法构造层内,干式工法楼地面做法应设置保温层,宜设置均热层。

7.3.3 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耐腐蚀性好的铸铁散热器;

2 当采用钢制、铝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降低其电化学腐蚀对散热器使用寿命的影响。

7.3.4 宜设置装配式集成化的配管接头,配管接头应标准化,满足更换和维修的要求,设置位置应有操作空间,便于检修和更换管道。

7.4 通风空调

7.4 通风空调


7.4.1 安装于土建风井内的通风、空调及防排烟风管,土建风井的设计应满足日常检修更换风管的要求。

7.4.2 新风热回收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5%;

2 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

3 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河北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81 的相关规定。

7.4.3 新风系统进风应设置空气过滤装置,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7.4.4 室内通风空调管道应设置在吊顶空间或楼、地面架空地面中,应设置便于更换过滤器、检修或更换设备的设施。

7.4.5 风管应采用防火、耐腐蚀材料制作,接头应采用标准接头。

8建筑电气

8.1 一般规定

8 建筑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型产品,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1.2 建筑内电气设备间和电气井道的设计应满足日常检修更换的要求。其位置宜根据使用要求合理设置,缩短其供电半径。

8.1.3 电气设备及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并应满足通用性、互换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接口位置尽量隐蔽且有足够的检修和更换空间。

8.1.4 配电箱宜设置在管井内部或走廊、门厅等便于维护的填充墙体上。

8.1.5 电气管线应采用管线分离进行设计,不应埋设在结构支撑体内,应敷设在轻质隔墙空腔、架空层或吊顶空间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8.1.6 电气管线铺设在架空层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安全措施。在吊顶、隔墙、楼地面、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不应采用直敷布线。吊顶的设置应考虑电气管线检修及扩展的需求。

8.1.7 电气管材应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聚氯乙烯管(硬质 PVC管)。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取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当采用钢管时,其耐腐蚀性能分类应能够达到 3 级以上。

8.2 供配电系统

8.2 供配电系统


8.2.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有关规定。

8.2.2 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并为远期发展预留余量。

8.2.3 有条件的建筑物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8.3 低压配电

8.3 低压配电


8.3.1 电源插座应与照明分路设计,插座回路设置剩余电流保护。

8.3.2 配电线路均应采取铜芯导体。

8.3.3 电线电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线电缆。

​8.4 照 明

8.4 照 明


8.4.1 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8.4.2 应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控制方式,有效限制炫光。

8.4.3 建筑公共空间与内部使用空间的照明应分别配电和控制。

8.4.4 大面积照明场所,宜按照最小功能区域划分照明配电分支回路,以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设置照明控制装置。

8.4.5 消防应急照明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有关规定。

​8.5 防雷与接地

8.5 防雷与接地


8.5.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8.5.2 防雷设计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优先优先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8.5.3 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

8.5.4 接地系统应牢固可靠,并应预留增打接地极的条件。

8.5.5 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9建筑智能化

9.1 一般规定

9 建筑智能化

9.1 一般规定


9.1.1 智能化设备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的产品,智能化系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9.1.2 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中的相关规定。

9.1.3 机房、设备间、弱电井等房间,在满足正常使用面积需求的同时,宜多预留正常使用面积的 30%~50%面积作为扩展空间。

9.1.4 建筑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应满足后期运营管理及各阶段维修的要求。

9.1.5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9.1.6 机房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术规范》GB 50343、《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的有关规定。

9.2 信息化应用系统

9.2 信息化应用系统


9.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9.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百年公共建筑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9.3 信息设施系统

9.3 信息设施系统


9.3.1 信息网络系统应适应灵活应用的需求,并宜根据使用需要配置信息端口。公共区域应提供无线接入。

9.3.2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百年公共建筑的信息传输要求,若有大型音视频信号转播的需要,应预留相应音视频信号与外部互联的接口。

9.3.3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并宜根据使用需求配置有线电视终端。

9.3.4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公共广播系统实时发布语声广播、分区广播的使用要求,并应具备紧急广播最高级别优先权。

9.3.5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在公共区域等场所宜设置信息查询终端和无障碍信息查询终端。

9.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9.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9.4.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9.4.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应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应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

9.4.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功能相匹配,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的监控及管理的要求。

9.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检测百年公共建筑的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公共区域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9.4.5 能耗计量系统宜包括水量、电量、燃气量等,并应纳入能耗管理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综合管理。

9.5 公共安全系统

9.5 公共安全系统


9.5.1 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9.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9.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百年公共建筑的功能分区的需要。

9.5.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9.5.5 主要出入口和需控制人流密度的场所宜设置客流分析系统。

9.5.6 应急响应系统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应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10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

10.1 —般规定

10 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

10.1 —般规定


10.1.1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进行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宜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建设、使用全寿命期的信息化管理。

10.1.2 百年公共建筑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覆盖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全过程。

10.1.3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各阶段模型精度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4 百年公共建筑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考虑后期建筑信息模型运维管理系统中各业务模块对模型数据的要求。

10.2 勘察阶段

10.2 勘察阶段


10.2.1 百年公共建筑宜建立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用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根据工程阶段和需求可分别建立地理信息模型、工程地质信息模型、岩土工程信息模型。

10.2.2 百年公共建筑宜建立拟建场地现状地理信息模型,反映拟建场地和周边环境的空间数据信息,实现对拟建场地的可视化、数字化管理,并满足拟建项目场地分析、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虚拟展示等需要。

10.2.3 百年公共建筑宜建立拟建场地工程地质信息模型,反映拟建场地和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地质条件和岩土参数,并宜包含既有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网和拟建工程等信息,满足三维地质模型分析、地基基础和岩土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需要。

10.2.4 百年公共建筑宜建立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反映边坡、基坑、地基处理、桩基等岩土工程及周边环境数据信息,并满足三维数值模拟、岩土工程设计和施工、周边环境分析评价等需要。

10.3 方案设计阶段

10.3 方案设计阶段


10.3.1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宜建立方案设计建筑信息模型,实现对设计方案的验证、优化、展示等。

10.3.2 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宜通过建筑信息模型和 GIS 模型实现方案设计及项目全寿命期的绿色建筑要求。

10.4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

10.4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


10.4.1 百年公共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宜采用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三维协同工作方式。

10.4.2 百年公共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模型宜采用百年公共建筑建筑体系,模型应按建筑支撑体与建筑填充体进行划分。

10.4.3 百年公共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模型应包含建筑支撑体与建筑填充体材料、部品的生产信息、耐久年限、维护要求等信息。

10.4.4 百年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交付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模型及有关数据应能向施工阶段传递。

10.4.5 百年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模型中构件的几何信息、非几何信息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运维管理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9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10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5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7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1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9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0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2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2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2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9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30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31 《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

32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3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34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3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36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37 《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38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7

3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DB 13(J)128

40 《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52

41 《百年住宅设计标准》DB13(J)/T 8383

42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标准》DB13(J)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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