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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DB13(J)/T 8400-2021

实施时间:2021-08-01
字号:

 前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9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45 号)的要求,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系统总结了近年来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通信网络发展演进的需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定稿。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规划;5. 设计;6. 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广安大厦 5楼,邮政编码:050021,电话:0311-86665059,电子邮箱:liyongjia@mailhbca.miit.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周景耀 檀平华 宗宏亮 李永佳 范福州 刘永明 孙大新 陈 欣 武靖恺 徐 伟 王 丹 张 凯 李鹏飞 孙 健 刘 毅 许赛军 贺立强 郭晓勇 薛树辉 张立浩 吴 岩 李 明 梁素真 高 帅 崔建甫 崔士革 段 庆 张慧丽 肖 楠

主要审查人: 侯建华 董 建 剧元峰 张朝辉 丛 军 宫海军 王咏东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400-2021,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24日以第32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河北省信息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河北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保证通信网络质量,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有序融合,实现资源共享,绿色节能,避免重复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

1.0.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民生优先、资源共享、风貌协调”的原则。

1.0.4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原则统筹制定建设方案。

1.0.5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 术 语


2.0.1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building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依托建筑物或建筑场地进行建设,用以实现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的通信基础设施,包括通信机房、通信电源、通信管线、屋面设施等。

2.0.2 移动通信基站 mobile communication site

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为移动终端提供无线电信号接入和传送的节点。通常情况下,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由无线电信号发射和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光纤等组成。

2.0.3 室内分布系统 indoor distributed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内部无线电信号覆盖而设置的发射、接收及传输等设施系统,简称室内分布系统。通常情况下,室内分布系统由天馈系统、POI(Point of interface 多系统合路器)、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基带处理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接地系统等组成。

2.0.4 通信机房 communication machine room

用于安装移动通信所需设备的房间,一般分为综合接入机房、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机房、设备间等。

2.0.5 综合接入机房 integrated access machine room

用于集中安装移动通信基站基带处理、传输、家宽集客、边缘计算业务的汇聚等设备和电源、电池、空调等配套设施的房间。

2.0.6 基站机房 base station room

用于安装宏基站所需的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基带处理、传输、电源、电池、空调等设备的房间。

2.0.7 室内分布机房 indoor coverage room

用于安装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 POI、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基带处理、传输、电源、电池等设备的房间。

2.0.8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用于安装室内覆盖系统所需的天馈系统器件、POI、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等的房间。

2.0.9 屋面设施 roofing facilities

屋面上用于安装固定抱杆和一体化机舱的结构构件。

2.0.10 抱杆 pole

用于安装天线设备的钢制圆管,管径不小于 70 mm,高度不超过 6 m。

2.0.11 天线 antenna

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迎风面积不大于 0.8 m2。

2.0.12 馈线 feeder

把电磁波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

2.0.13 馈线洞 feeder hole

基站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基站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2.0.14 一体化机舱 integrated cabinet

集成开关电源、温控设备、交直流配电及站点智能管理,并能安装蓄电池、通信系统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能够为内部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可靠的物理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柜。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前应由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3.0.2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为依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充分调查分析和预测移动通信业务需求及运行维护需要,并充分考虑到新业务、新技术对移动通信网络结构、容量及服务质量的影响等因素。

3.0.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建筑风貌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3.0.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选址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宜优先选择在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或公共场地上。

3.0.5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0.6 大型场馆、公共交通类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等重点场所应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条文说明:

3.0.5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涉及机房、电源、管线等多项内容,与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平面布局、供电、走线桥架等内容关系密切,为确保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能满足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建筑物的影响,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考虑建设需求时要统筹考虑多家运营商的平等接入要求。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为安装移动通信设备预留安装条件和提供配套设施,移动通信设备的安装由移动通信设施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3.0.6 工信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2015 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 号文),明确提出了由铁塔公司统筹考虑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这几类场景的移动通信业务重要程度高、业务量大,为保证无线信号的覆盖效果,避免后期对建筑物进行改造,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减少改造成本,建筑物需同步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4规划

4.1 规划要求

4 规 划

4.1 规划要求


4.1.1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需求和设置原则,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1.2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适当超前、资源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适应未来智慧城市、万物互联的发展需要。

4.1.3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通信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用户分布密度、覆盖范围、设备参数及网络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4.1.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及网络实际做好动态修编,合理划分不同建设场景下(密集城区、一般城区、城郊、乡镇、农村等)的选址要求,明确与建筑物融合的标准化建设方案。

4.1.5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其它公共基础设施一并纳入规划控制体系中。


条文说明:

4.1.3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从提供产品的类别来划分,可以分为城市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其他空间四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的全域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战略性总纲,具有战略引领性、指导约束性、开发管控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各类专项规划的基础。

4.2 选址和管控

4.2 选址和管控


4.2.1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址建设基站的需要,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其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管线资源分布,便于传输管线资源进出;宜选择交通便利区域,便于日常维护;

2 应符合基站布局要求,天线高度满足覆盖需要,并与周边站点基本保持一致,基站机房应靠近天线安装位置;

3 应避开易燃、易爆、强电等区域,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间距应满足通信安全需要及有关动规定要求;

4 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等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保和防护规定的要求,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

4.2.2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站址的选择应符合《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的相关规定。

4.2.3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和城市景观及市容、市貌要求,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重点风貌地区,基站宜布置在核心区外围,避开主要的视线通廊;

2 城市客厅、特色风貌街区,应对各类室外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点位、形式、高度等进行三维多方案比选;

3 高度、色彩、风格等应与建筑物和周边建成环境相协调。

4.2.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依托建筑物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优先选择公共建筑或公共空间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2 选择临街建筑物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时,不得影响沿街立面景观,且宜避开城市主要街道、历史街道和特色街道;

3 建筑物高度有差异的建筑群宜选择最高建筑物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4 圆形、多边形等非矩形屋面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整体布局及周边环境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4.2.5 移动通信设施应根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中通信基础设施的目标位置,按照通信覆盖要求,选取合适距离范围内的建筑物。

4.2.6 设置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在用地红线内的具体位置、布置形式及配置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有关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3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特别是建筑物屋面天线抱杆和升高架,对于城市景观形象可能会产生一定 影响,天线景观化可随环境的变化而采取灵活的方式,其根本是将天线融入到其所在的环境中去。因此,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布置应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风貌分区相衔接,宜避开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重要景观视廊、滨水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和风貌特色的区域,或与其管控要求相协调。

4.2.5 在设计方案阶段,建议委托具有相应通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无线的目标网和基站设备形态,综合确定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具体点位、布置形式及配置要求,原则上优先配置在公共属性的建筑单体中。

5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为提高移动通信信号覆盖、通信质量和效率进行配置建设。

5.1.2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同时考虑建筑物自身及周边区域的信号覆盖。

​5.2 配置原则

5.2 配置原则


5.2.1 位于电信运营企业光缆网络汇聚节点位置的建筑物宜设置综合接入机房。

5.2.2 用地面积大于 30000m2的建筑物,每30000m2宜设置一个基站机房,不足 30000m2以 30000m2计;

5.2.3 建设室内分布系统的建筑物,按各层面积合并计算,1000m2~3000m2宜设置一个室内分布机房或设备间;大于 3000m2时,每增加 3000m2宜增设一个室内分布机房或设备间。

5.2.4 宜选择高度 15m~45m 的建筑物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条文说明:

5.2.1~5.2.3根据移动通信网络的蜂窝结构覆盖方式,以5G网络站间距200m 计算对应网络覆盖半径为 130m,根据六边形蜂窝结构计算:S≈1.95R2,覆盖面积为 30500m2。因此用地面积大于30000m2,每 30000m2宜设置一个基站机房,不足 30000m2 以30000m2计;根据运营商室内分布系统设计原则,对室分建设天线RSRP功率及边缘场强要求的明确要求,结合现有信源设备输出功率、系统链路损耗及自由空间损耗等实际情况,单室分设备可承载 20~30 面天线,且天线有效覆盖半径为10m~15m,计算得覆盖面积为 1000m2~3000m2,因此1000m2~3000m2宜设置一个室内分布机房或设备间;大于3000m2时,每增加3000m2宜增设一个室内分布机房或设备间。

5.2.4 从满足运营商 5G 网络无线信号覆盖的挂高需求考虑,基站天线挂高要求范围在15m~45m之间,因此宜选择建筑物高度为15m~45m。

5.3 通信机房

5.3 通信机房


5.3.1 通信机房应结合光纤到户及其他通信需求进行统筹建设。

5.3.2 通信机房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新建主体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通信机房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与新建主体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相同,且不应低于二级。

5.3.3 通信机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不宜贴建于厕所、浴室、厨房及其他经常积水的场所,如因特殊情况需贴建,应做防渗漏、防结露的技术措施;

2 应远离强震动源、噪声源、电磁干扰场所;

3 通信机房内不应设置采暖系统、各种给排水管道及中央空调;

4 通信机房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梁下净高不宜低于 2.6m;

5 通信机房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不应小于 6 kN/m2,墙体应能满足 500kN 壁挂安装荷载要求;

6 通信机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具有防火、防盗、保温隔热、耐久、隔声、防水等性能,门洞净宽不应小于 1.0m,门洞净高不应小于 2.1m,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 除机房门、馈线洞外,机房墙体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确有需要开设窗洞口时内侧应采用不燃建筑板材封堵;

8 通信机房外墙应在便于线缆进出的位置预留两个馈线洞,洞口应面向开阔处,且内高外低,向外下倾斜 5°~10°,下沿距地不低于2.2m,孔洞净尺寸不应小于0.4m×0.4m;

9 通信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相关规定。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通信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排,且不应少于两处;

10 位于室外的通信机房入口应设置雨篷;

11 通信机房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规范》YD/T 5230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12 通信机房照度不应低于 300lx,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13 光源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或 LED 灯,显色指数不小于 80;灯具吸顶安装,分列手动控制。

5.3.4 综合接入机房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综合接入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2 综合机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净宽度不应小于4m。

5.3.5 基站机房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站机房宜贴近天线设置,宜与建筑物屋面局部突出的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间或弱电间等附属用房贴建;

2 基站机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净宽度不应小于3m;

3 无法提供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应提供安装通信一体化机舱基础,该基础应贴近天线设置,基础做法参照本章节屋面设施。

5.3.6 室内分布机房的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内分布机房宜靠近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宜与建筑物弱电机房合建;

2 室内分布机房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净宽不应小于2m。

5.3.7 设备间的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宜选择建筑物弱电竖井作为设备间;

2 设备间墙体面积不宜小于10m2,如单层空间无法满足,应保证相邻上、下层有足够空间;

3 应有可靠的电源供给及接地。


条文说明:

5.3.1 通信机房中不同机房的对应网络关系如图 5.3.1:

5.3.3 通信机房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4 通信机房内机柜(架)高度不高于 2.2m;走线架一般设置在2.4m,梁下净高不宜低于 2.6m。

5 通信机房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根据《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中表 8.2.2 通信建筑的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值的第五条要求。

8 通信机房外墙应预留两个馈线洞,洞口应面向开阔处,且内高外低,向外下倾斜 5°~10°,主要是为了方便通信电缆的出入,且防止雨水顺着馈线进入机房。

5.3.4 综合接入机房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2 综合接入机房内主要放置运营商汇聚接入传输设备以及光配线架、综合机柜、电源、电池、空调等,机柜(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2m、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6m,设备维护机柜与散热机柜面距墙不小于 0.8m。

具体详见示例图 5.3.4。

5.3.5 基站机房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站机房与建筑物屋面局部突出的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间或弱电间等附属用房贴建,主要是为了减少机房对建筑造型及结构布置的影响,便于设备的安装和线缆的布放。

2 基站机房内主要放置包括开关电源、综合机柜、运营商主设备、蓄电池组以及相关空调、交流配电箱和其他预留机柜。机柜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6m;部分无需背维护的机柜可考虑靠墙布置,但机柜正面维护距离不宜小于 0.6m,具体详见示意图 5.3.5。

5.3.6 室内分布机房的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为尽可能减少馈线长度,保证覆盖效果,机房尽量靠近所覆盖区域的中心(平面中心或竖向方向的中间层);为便于馈线的布放,减少布放馈线对建筑物其他空间的占用,室分机房尽量与弱电机房合建;

2 机柜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6m;部分无需背维护的机柜可考虑靠墙布置,但机柜正面维护距离不宜小于 0.6m,具体详见示意图5.3.6。

5.3.7 设备间主要放置运营商主设备及POI 设备,需挂墙安装,挂墙安装的设备数量不少于 10 个,具体详见示意图 5.3.7。

5.4 通信电源

5.4 通信电源


5.4.1 通信机房供电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通信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5.4.2 通信机房内均应配置交流配电箱,市电引入电缆应敷设至该配电箱,交流配电箱宜按底边离地1.4m 高度挂墙安装,安装位置与机房门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5.4.3 低压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配电层级不宜多于三级。

5.4.4 电力线路应为独立回路。

5.4.5 综合接入机房用电负荷不应小于90KW,基站机房用电负荷不应小于50KW,室内分布机房或设备间用电负荷不应小于10KW。

5.4.6 采用一体化机舱方案,电源和配电可参照基站机房预留。

5.4.7 机房用电应有单独的计量装置。

5.4.8 电力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3 如果低压配电系统接线复杂,配电层级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频繁,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原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低压配电层级不宜多于三级,例如从低压侧为 380V 的变电所低压配电屏(一级配电)至建筑物总配电箱(二级配电),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至通信机房交流配电箱(三级配电),由通信机房交流配电箱至终端用电设备,则认为 380V 配电层级为三级。

5.4.7 通信机房供电一般由供电部门或第三方提供(如小区物业),根据供电部门对每个用户分户计量及便于与第三方进行电费结算的原则,每个通信机房应有独立的计量装置。

5.5 通信管线

5.5 通信管线


5.5.1 通信管线设施应满足当前移动通信基站传输需求,并适当考虑未来 3 年内移动通信基站对线缆布放的需求。

5.5.2 通信管道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布局相结合,并应与配套道路同步建设。

5.5.3 通信管线由通信缆线及主干和配线管网、人(手)孔等组成。

主干管网是由建筑物通信机房至交接设备之间的线缆管道;配线管网是由交接设备至建筑物内配线设备之间的线缆管道。

5.5.4 配线管网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内弱电间(井)、导管、梯架、托盘、槽盒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2 配线管网应与线缆引入及建筑物布局协调,并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经济的路由;

3 引入管应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并应引入建筑物的进线部位;

4 导管、槽盒不应设置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不宜设在强电竖井中;

5 弱电间(井)应上下贯通,并应靠近或设置在通信机房内。

5.5.5 建筑物周边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缆与电缆条数、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数量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管道可按不同直径的光缆和电缆敷设要求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

2 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通信管道采用单孔管时,不同管道的孔径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单元的引入段管道不宜少于2根,内径不宜小于100mm;

2)多层住宅建筑的引入段管道不宜少于2根,内径不宜小于100mm;

3)主干管道数量不宜少于6根,内径不宜小于100mm;

4)支线管道数量不宜少于2根,内径不宜小于100mm。

5.5.6 通信机房与弱电间(井)间应设置水平方向的弱电金属线槽,线槽规格不应小于200mm×100mm。通信机房与弱电间(井)贴邻时,可通过进线孔洞直接连通。

5.5.7 弱电间(井)内宜预留移动通信专用垂直弱电金属桥架或线槽,规格不应小于 200mm×100mm;当与其它弱电系统共用桥架

或线槽时,应在共用桥架或线槽内预留移动通信线缆敷设专用位置,预留截面不应小于 200mm×100mm。桥架或线槽应垂直通达各个楼层,并在各楼层设置出口。当建筑物内的竖井为强弱合用时,应提前做好强电和弱电的布线规划,强电和弱电的桥架、线槽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平行净距不小于0.5m。

5.5.8 应预留红线内从通信机房到公用通信网的地下管道和线槽。

5.5.9 地下通信管道的埋深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线交叉、地下水位高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的有关规定;

2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的有关规定;

3 对于管道容量大于6孔的段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T 5178、《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5162 的有关规定选择人孔程式;

4 人(手)孔制作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5.6 弱电桥架或线槽在建筑物内的引出口应设置在便于与走廊内水平桥架或线槽连接的位置。

5.6 屋面设施

5.6 屋面设施


5.6.1 屋面设施应位于建筑物承重结构构件上,且满足结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

5.6.2 安装抱杆的屋面设施数量不宜少于4个,位置宜布置在屋面四周的边角处或转角处,周围应无遮挡,外边缘距离建筑物外檐不宜大于1.5m;当屋面跨度超过 60 m 时,每间隔 60 m 宜增加 1 个屋面设施。

5.6.3 安装一体化机舱的屋面设施数量为1个,位置宜靠近安装抱杆的屋面设施。

5.6.4 屋面设施宜采用在屋面的框架柱顶、剪力墙顶、梁顶设置混凝土平台的方式。平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C25,应与主体结构一次浇筑;平台内的钢筋等级不宜小于 HPB300,应与主体结构钢筋可靠连接,面筋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15%。

5.6.5 单个屋面设施的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不应小于 4kN/ m2

5.6.6 单个屋面设施的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2.5 m×2.5m,高出屋面保温隔热层不宜小于 50mm,应做好相应的防水、防漏构造措施。

5.6.7 设置屋面设施的屋面应有楼梯或爬梯到达,当屋面采用爬梯时,上人孔的净尺寸不应小于 1000mm×1000mm。

5.6.8 单个屋面设施上应配置2处规格不小于 40mm×4mm 的热镀锌扁钢引出接地装置,并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网可靠连接。

5.6.9 屋面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6.2 屋面设施用来固定抱杆或者一体化机舱,起抗倾覆及抗滑移的作用。混凝土平台内钢筋与主体结构配筋可靠连接,与主体结构一体浇筑能有效提高基础的抗倾覆及抗滑移能力。

5.6.3 天线一般需要覆盖 3 个方向,同时要考虑屋面的整体布局安装抱杆的屋面设施应在屋面四周的边角处或转角处设置;为保证无线网络覆盖效果,周围应无遮挡;天线覆盖距离抱杆间隔应控制在 60m 左右,且靠建筑外沿均匀布置;

5.6.5、5.6.7 单个屋面设施上会布置 1~3 根抱杆及其附属设备或1 个一体化机舱,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2.5 m×2.5m,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不应小于 4 kN/ m2。固定方式一般采用螺栓锚固,要求高出屋面保温隔热层不宜小于 50mm,应做好相应的防水、防漏构造措施,避免后期锚固时破坏防水层。

6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在通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建筑物的设计文件复核后使用。

6.1.2 通信机房的地面、墙面、屋面、门等应按设计要求和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与验收。

6.1.3 在施工与验收过程中,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6.1.4 工程验收技术文件应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应包含下列技术文件:

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和材料代用证明文件);

2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材料复验报告;

3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 防雷装置检查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1.5 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通信机房

6.2 通信机房


6.2.1 通信机房数量、位置、空间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机房门的尺寸、开启方向、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在通信机房墙体设置的通信孔洞的数量、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通信机房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数量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装置与建筑接地系统应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接地电阻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2.4 通信机房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YD/T 2199 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5 通信机房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YD/T 1821、《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3 通信电源

6.3 通信电源


6.3.1 供电线路的接线、相序、导通性、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移动通信设施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用电负荷容量及配电箱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3.3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接地电阻、接地导体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6.3.4 配电箱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箱内应设置接地端子排,并可靠接地,接地导体最小截面积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的规定。

6.3.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配有该装置时,应进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特性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3.6 电涌保护器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配有该装置时,应对电涌保护器的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3.7 配电线缆线间和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电气线路绝缘电阻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3.8 电源电能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电能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3.9 供电线路配备有备用电源的,应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应当自动投入供电;当主电源恢复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为主电源供电;在主、备电源切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自动投入和自动切换的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在任何情况下,主、备电源严禁同时为用电设备供电;

3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即满足供电系统在最大负荷工况下可靠连续运行的要求。

6.4 通信管线

6.4 通信管线


6.4.1 通信管槽的材料、规格和路由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 各段金属管槽应可靠连接。

6.4.3 金属管槽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 进出建筑物、跨越防护分区、穿越防火隔墙的通信管线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6.4.5 通信管线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0374 的规定。

6.5 屋面设施

6.5 屋面设施


6.5.1 屋面设施的数量、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5.2 屋面设施的接地装置材料、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装置应与建筑防雷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接地电阻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6.5.3 屋面设施位置应标记清晰、准确,宜采用与屋面其他位置不同的颜色区分或设置分隔条区分,避免被其他屋面设施占用。

6.5.4 有屋面设施的屋面应有楼梯或爬梯到达,上人孔净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 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 513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 等标准规范中对施工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9 《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1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

17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0374

18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1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20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2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605

22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

23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

24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25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D/T 5131

26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 5132

27 《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

28 《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 YD/T 5178

29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

30 《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规范》YD/T 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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