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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任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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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 《任丘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及独立工业用地范围。

第1.0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2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01条 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适应土地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符合以下兼容原则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单元的具体情况按下表确定的兼容性出具规划条件,控规用地性质不再调整。

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兼容比例:兼容一类用地性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兼容两类及以上用地性质的各项用地总 和比例不得超过总 用地规模的 30%。

第2.02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第2.03条 临时使用土地(包 括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便道、广场及城市空闲地建设各类集贸市场 )的 ,应 向城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设手续。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 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2.04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 2.0。 棚户区改造等特殊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2.商业用地:根据地块现状位置、周边环境和商业用途合理确定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 3.5,特殊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3.工业用地:开发区容积率不小于 1.0,其他工业区根据入园类型确定。


3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3.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2.住宅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日照分析范围为拟建建筑的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被遮挡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2)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正向间距:南侧为多层住宅的,不小于20米;南侧为中高层住宅的,不小于30米 ;南侧为高层住宅的,不小于35米 。

(3)住宅侧面间距:多 层住宅不小于6米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不小于13米 。

(4)纵墙面与山墙面 (即垂直布置)的 间距,应 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3.02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

3.居住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3.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3.04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2.大学 (含中专及职高等)、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的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3.05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3.06条 相邻地块未建设的,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正 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 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多层不小于10米 、中高层不小于15米 、高层不小于2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6.5米;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3.07条 相邻地块已建设的,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01条至第3.06条 的要求。

第3.08条 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蓝线要求:

1.退道路红线、绿线和蓝线的距离为:商业建筑不小于10米;住宅建筑不小于2米 。

2.城市干道交叉口处的建筑退线距离应加大,建设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绿地或活动场地。

3.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4.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25米 。

第3.09条 临城市主干路的新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原 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设置的形式,并按照规定配置停车场地。

第3.10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居住小区住宅高度原则不得超过60米(不超18层),特殊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沿街立面长度不宜超过50米 。

第3.11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3.12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3.13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群体要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丰富城市景观。

2.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箱式变压器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3.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3.14条 建筑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的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要求。

2.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4.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 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3.15条 城市夜景亮化应以黄、白暖色调和投光方式为主,动静分开,突 出建筑本身的美感,塑造现代、大气的效果。

1.亮化设计的原则: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不 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不 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不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机动车道口周边的亮化避免与交通信号灯混淆;节 能环保绿色照明。

2.住宅建筑的亮化设计以暖色调为主,营 造和谐、宜居的环境氛围。

3.商业建筑要制造商业气氛,焕发勃勃生机。根据不同的城市商业片区主题和其周边的建筑业态制定恰当的照明策略,在不影响周边建筑的前提下促进地区和城市的夜经济的发展。

4.公建、办公类建筑应以静态为主,多采用单色光,突出特色,彰显沉稳大气。

第3.16条 新建居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环卫设施的设置标准:

1.居民小区或村庄总人口达到4000人或总户数达到1000户的,应设置12m3水平压缩式垃圾转运站一座;人口达到8000人或户数达到2000户的,应设置两座,以此类推。

2.建筑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应设置12m3水平压缩式垃圾转运站一座;规模超过上述条件一倍的,应设置两座,以此类推。

第3.17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 70%公共建筑配建雨水调蓄设施配建标准为:每 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2.控制指标:绿色屋顶设置率30%、下沉式绿地率50%、透水铺装率100%。


4四章 城市绿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绿地规划管理


第4.01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形状尺寸和面积属于强制性内容,不得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应依法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才能变更。

第4.02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古树名木周边应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

第4.03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居 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用地、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35%;商业用地不低于20%;工 业用地不高于15%。

第4.04条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建立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第4.05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率。


5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5.01条 红线宽度大于50米主次干道宜采取四块板断面形式设计,红线宽度为40米的道路宜采取三块板断面形式设计,原则上不再设置一块板断面形式。主次干道合围地块内每间隔250—300米设置1条一级支路,红线宽度为 18-20米,主路面不小于12米;每间隔150-250米设置 1条二级支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2米 ,主路面不小于9米。二级支路设置可考虑单侧停车、单侧人行道、单侧路灯(行道树)设置。

第 5.02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干道及以下等级新建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宜为3.25-3.5米/条 ,交叉口进口道渠化段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缩窄,货运专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条,改建道路受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减;

2.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在机非分隔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第5.03条 道路纵断面及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小于4.5米;其它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2.条件受限制路段小型车专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非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应小于2.5米,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高设施;

3.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宜独立设置。如采用人非共板形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总宽不宜小于5.5米,并应采用不同铺装加以区别。

4.道路纵坡应缓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机动车道纵坡不宜超过5%,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超过2.5%,并应按有关规范控制坡长。

第5.04条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 ,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2.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平面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不小于25米,次干路不小于15米,支路不小于10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低等级道路控制;

3.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和实际用地等情况进行渠化,增加车道条数,提高通行能力。需要对红线进行拓宽的,拓宽宽度一般为3.5米,拓宽段长度进口车道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一般为30-60米,渐变段长度为20-30米。

第5.05条 规划道路控制点标高可结合实际地形在+15cm~15cnl范 围内微调。道路两侧场地标高应高于道路50~30cm。邻街建筑退距内场地应与人行便道高程顺接,坡度不宜大于1.5%,不宜形成台地。

第5.06条 道路附属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言道及其两侧各0.5米人行道。

第5.07条 红线大于50米的道路宜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交叉口渠化。

第5.08条 设置公交停靠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交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间距可放宽至300-800米;

2.公交停靠站异向换乘距离路段上不应大于100米 ,交叉口上不应大于202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在无中央隔离带的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3.立交道口、桥梁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公交停靠站;

4.城市主次干道上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拓宽冤度宜为3.5米,站台长度一般宜为25-30米;一个站点服务多条公交线路可视具体情况加长站台长度。

第5.09条 在人流密集的大型商业区路段设置或预留地下通道。

第5.10条 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5.11条 原则上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支路须设置路内停车。

第5.12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红线)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

第5.13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

6六章 市政管线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管线规划管理


第6.01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置,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特殊情况在道路用地及沿线绿地以外敷设的,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建设用地。

第 6.02条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1.各专业市政管线规模应满足区域远期发展需求,并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管线应当同类归并共用检修井;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

2.同类管线在同一通道布置时应统一规划,同管位敷设。

第6.0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须一次性入地,道路交付五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

第6.04条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划规模改扩建。旧管网改造项目,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在原路径翻建,需重新安排路径的,需拆除原有管线,其原有路径可以依据规划布置其他管线。

第6.05条 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闸井、工井及配套设施的尺寸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应考虑设置在绿化带内,在道路交叉口内 (除接管点外)不 应设置检查井、闸井、工井及配套设施等。两侧用地接户管线宜平面直角连接市政管线,用户的各类市政接户井、检查井及配套设施退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 1.5米、退道路绿线净距不小于1.0米。

第6.06条 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每100米集中设置一处综合过道管,强度应满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至少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它现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并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接口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1.5米或绿线1米以外。

第6.07条 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且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的防护间距,雨水泵站保持不小于10米,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泵站不小于25米。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6.08条 道路排水管渠应预留两侧用地接户井,其间距不大于100米或结合现状需求设置。雨水口的收水能力应与管道设计流量相匹配,雨水口设置应考虑不小于1.3的堵塞系数。

第6.09条 管线穿越铁路、公路、河道的,征求公路、铁路、河道等相应管理部门意见;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穿越城市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宜加装套管进行保护。

第6.10条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 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应满足水利、通航及河道整治等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6.11条 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各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除雨、污水重力流管线外其他市政管线均可入廊,干线管廊可分三舱:电力+电信舱、热力+给水舱及燃气舱,预估标准断面设计内尺寸为11米×2.9米。


7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7.01条 镇区和乡政府驻地村庄的规划管理可参考本规定执行,但住宅容积率不得大于1.5。

第7.02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规定,应按相关要求执行。如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或重大修改时,规划主管部门应重新修改本规定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7.03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任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7.04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2.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3.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挫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4.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紫线: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6.黄线:对城市发展布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7.容积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9.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0.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 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14.办公建筑: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各的办公建筑。

15.写字楼 (商业公寓):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经营性办公建筑。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具有出租使用和相应物业管理特点的商业建筑。

16.商业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7.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一般情况下,容积率计算时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 规定执行,如遇下列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1)当住宅、公寓类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公寓类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肄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计容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相邻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和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规定计算容积率,其计容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绿地面积的计算: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流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的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为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的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

(5)院 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为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的计算至距路边l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

线;距房屋墙脚1.5米。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

(7)绿地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建筑间距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地上、最突出部位计算;外挑部分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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