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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技术标准 DB13JT8500-2022

实施时间:2023-05-01
字号:

 前 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2〕92 号)要求,由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道大学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有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14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勘察要求;5. 建筑基地和总平面;6. 建筑;7. 结构;

8. 给水排水;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 电气;11. 智能化;12. 施工安装及验收;13. 检验和监测;14. 使用与运维等。

本标准由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 555 号,邮政编码:050227,电话:0311-66723269,邮箱:hbjk_jsb@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道大学

参 编 单 位: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中冀建勘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河北双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精智机器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韩立君 李华伟 张卫全 聂庆科 商卫东

冯怀平 王振宗 苏 营 岳 欣 雷志民

刘利平 胡建敏 刘晶晶 李友东 孙运青

周文生 张西坤 张振波 魏志谦 王爱菊

王秀华 蒙贺娟 仵晓博 闫立杰 刘 健

康云龙 司晓光 尹玉莲 兰 何 智利江

王天凤 李 雪 于 天 史占哲 张淑灏

王 俊 黄拾龙 刘 欢 张玮皎

审 查 人 员: 周保良 吴学礼 秦 敏 陈建民 薄晓鸣

郭群录 张国顺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技术标准》DB13(J)/T 8500-2022,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1 月 29 日以 147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条文规定,《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一些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建设和使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1.0.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国家发改委在 2014 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城市停车事业,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制订停车场所用地政策、投资鼓励政策及相应标准,实现城市停车事业市场化、产业化。河北省推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21 年 5 月 7 日,为积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办函〔2021〕46 号,《意见》确立的主要目标是:到 2025 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 2035 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用地条件紧张的地区,提倡优先考虑建设机械式停车库。地下智能停车库在国外已有数十年历史,意大利、法国、韩国、日本的一些城市采用了这种类型停车库,其建造管理和安全保障技术均趋成熟。当前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专项建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预留一定用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

当前的地下停车库建设分两类,一类是与建筑物一起建设的,按照建筑物地下车库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另一类是独立的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依据场地地形利用条件,有圆形、矩形、不规则型等多种形式的停车库。工程专业涉及规划选址、勘察测量、地下建筑、水暖电、消防、信息化等。目前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有《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 术语》、《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设计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安装监理技术要求》、《GJBT-1069 08J927-2 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GJBT-1258 13J927-3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图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

为了保障地下智能停车库的可靠性、安全性、高品质,本编制组在大量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在地下停车库的交通组织、空间布置、深基坑建造、机械设备性能、消防设计、BIM应用与信息化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从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等阶段,作为该标准中的重点和提升的技术核心,做好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提升,形成具有河北省地域特色的民生工程的技术标准。

2术语

2 术 语


2.0.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 underground intelligent three-dimensional parking garage

独立建造的或在单独地块建造的地下全自动机动车库,车库内无通道,通过全自动机械设备实现智能存取车辆。

2.0.2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horizontal sh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在同一水平层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

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要使用升

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

2.0.3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stack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4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换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5 转换区 transfer area

存取汽车时,由人员驾驶状态转换为停车设备控制状态或由停车设备控制状态转换为驾驶状态的区域。

2.0.6 单车最大进(出)车时间 maximum storage (or retrieval) time of single vehicle

从给出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开始,将车从出入口停放到该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最不利位置(或将汽车从最不利位置取出至出入口),直至该停车设备能进行下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为止所需的时间(不包括辅助时间)。

2.0.7 适停汽车 cars suitable for parking

停车设备允许停放的汽车。

2.0.8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使用场地。

2.0.9 口部 oral area

存取机动车的进出口部位。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及行业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3.0.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一般由地下建筑结构、机械式停车设备、附属设施、配套管理设施、引导与标识构成。

1 地下建筑结构包括设备基础及停车库所需要的行车通道、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等;

2 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钢构架、仓内停车位空间、车辆运载系统、出入口转换区、设备控制系统、智能操控系统、供配电系统及安全装置等;

3 附属设施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及环保设施等;

4 配套管理设施包括办公、收费、调度、监控、警卫等空间;

5 引导与标识包括安全匝道、标志标线、信号机信息诱导系统等。

3.0.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市景观,综合考虑场地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状况、智能停车设备、施工工艺及当地经验等因素,满足交通组织、环境保护、绿化及消防等要求。

3.0.4 设计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周边建筑物及道路、管线等设施的相关资料;

2 周边交通状况资料;

3 规划条件;

4 适用的停车设备相关资料。

3.0.5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应根据其停车数按表 3.0.5 分为中型 1类、中型 2 类、小型三类。

3.0.6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适停车型外廓尺寸及重量按表 3.0.6 规定采用。

3.0.7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规模及类型确定宜遵循下列原则:

1 停车库规模及类型确定应考虑服务半径、用地环境、库容量、存取车时间、车位周转率、收费方式、土地价格、停车库土建和设备成本、投资回报率等因素;

2 根据可利用场地平面形状及尺度,面积较小时宜采用垂直升降类机械停车库;场地面积较大时宜采用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类机械停车库;

3 对于场地地形复杂或停车数量超过 300 辆的停车库,根据场地条件、交通组织及机械设备特点,可采用多套同类型或不同类型停车设备组合设计。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

3.0.8 停车库运行效率应满足使用要求,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的时长宜控制在 1.5h 内,并不应大于 2h。

3.0.9 应根据所在建设地防洪设防水位、城市排涝设施、场地地形、市政等综合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淹、防倒灌措施。

3.0.10 应根据国家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0.11 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除满足自身安全要求外,还应满足周边建筑和设施对变形、噪声环境污染等要求,支护结构宜选用绿色、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技术和施工方法。

3.0.12 停车库施工应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

3.0.1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4 停车库的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实现各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

3.0.6 适停车型外廓尺寸及重量参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中第 5.1.3 条:轿车车型采用 “T 型车”参数长×框×高(m×m×m)≤5.3×1.9×1.55;重量 2350kg,SUV 车型车高采用“K型车”的 2050mm,其他参数参照“T 型车”标准。

3.0.8 单车最大进(出)车时间平面移动类或巷道堆垛类不大于200s,垂直升降类不大于 180s。

3.0.10 目前,国内各地在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内,设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要求方面,暂无明确的执行标准可供参考,考虑到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实际充电需求,结合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内停车密度大、通风条件、消防扑救条件相对较差等自身特点,建议在满足配比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在地面或平面车位设置充电车位,实在满足不了数量需求时,可考虑部分设置在立体停车库内,①符合充电接驳器安装要求的机型,②建议库内仅设置慢充。

4勘察要求

4.1 一般规定

4 勘察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有关规定。

4.1.2 岩土工程勘察范围的确定,应考虑新建工程以及新建工程施工对既有建(构)筑物结构变形、稳定性和周边基础的影响。

4.1.3 岩土工程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进行调查与探查。

4.1.4 在既有建(构)筑物周边开展工程勘察时,除应查明运营以来的工程地质变化,还应调查既有建(构)筑物的稳定状况。


条文说明:

4.1.4 搜集既有勘察资料和建设经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勘察资料和建设经验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勘察周边环境复杂,地下工程的施工容易导致周边环境产生破坏,搜集利用既有资料,结合地下空间类型、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针对性开展勘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4.2 勘察要求

4.2 勘察要求


4.2.1 岩土勘察应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 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1 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2 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 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 15m~25m;当场地存在不良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3 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2 倍;勘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稳定性验算、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的要求。当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水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水含水层;

4 提供各层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指标;

5 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岩性、埋深、厚度和分布。

4.2.2 应查明场区水文地质条件及与降水或隔水有关的参数,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高程;

2 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

3 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径流条件、土层的渗透系数与影响半径;

4 分析流砂、管涌产生的可能性;

5 提出施工降水或隔水措施以及评估地下水位变化对场区环境造成的影响;

6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并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4.2.3 应全面调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施工与竣工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补充探查。

4.2.4 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探查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编制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分布图。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提出的是除常规建筑物勘察之外,针对基坑工程的特殊勘察要求。建筑基坑支护的岩土工程勘察通常在建筑物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一并进行,但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对岩土勘察的要求有别于主体建筑的要求,勘察的重点部位是基坑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有影响的范围,而主体建筑的勘察孔通常只需布置在基坑范围以内。目前,大多数基坑工程使用的勘察报告,其勘察钻孔均在基坑内,只能根据这些钻孔的地质剖面代替基坑外的地层分布情况。当场地土层分布较均匀时,采用基坑内的勘察孔是可以的,但土层分布起伏大或某些软弱土层仅局部存在时,会使基坑支护设计的岩土依据与实际情况偏离,从而造成基坑工程风险。因此,有条件的场地应按本条要求增设勘察孔,当建筑物岩土工程勘察不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施工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当基坑面以下有承压含水层时,由于在基坑开挖后坑内土自重压力的减少,如承压水头高于基坑底面应考虑是否会产生含水层水压力作用下顶破上覆土层的突涌破坏。因此,基坑面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测出承压含水层水头的需要。

4.2.2 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潜水、承压水的埋置分布特点,明确含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成因及动态变化特征。通过室内及现场水文地质实验,提供各土层的水平向与垂直向的渗透系数。对于需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基坑工程,应对场地含水层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进行现场抽水试验,计算含水层水文地质参数。

抽水试验的目的:

1 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确定含水层组单井涌水量,了解含水层组水位状况,测定承压水头;

2 获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

3 确定抽水试验影响范围。

抽水试验的成果资料应包括:在成井过程中,井管长度、成井井管、滤水管排列情况、洗井情况等的详细记录;绘制各抽水井及观测井的S-t曲线、S-lgt曲线,恢复水位S-lgt曲线以及各组抽水试验的Q-s关系曲线和q-s关系曲线。确定土层的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位涌水量等参数。

4.2.4 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是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地形图及地下管线图往往不能满足周边环境与工程相互影响分析及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施工的要求。因此,针对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相互影响很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需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设计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环境风险,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开展周边环境专项调查工作,取得周边环境的详细资料,以便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和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安全。

另外,既有地下建(构)筑物既包括既有地下建筑、基础以及遗留在地下的不明障碍物,大多数既有地下建筑可以通过建筑档案,但年代久远、权属单位不明、城市更新过程中被废弃、突破设计方案修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缺少竣工图等相关资料,此类地下建筑能够通过上方结建的地面建筑物、出露的出入口、通风口等结构粗略估计平面位置,但基础型式、结构型式、埋深等其他关键信息,可能影响到地下拓建工程方案及施工安全。使用中的既有地下结构若存在严重缺陷或病害,或因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安全储备不足,都可能被工程施工扰动后出现状态恶化甚至影响正常使用。工程在设计阶段准确探测既有地下结构位置,详细查明结构尺寸及构造、健康状况,科学评估既有结构使用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管线调查能够取得大量必要信息,是拓建工程的重要依据。但在城市繁华区域,尤其是重大管线或敏感管线分布区域,工程的勘察和施工对管线的精确定位和运营状态,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勘探、施工过程影响重要管线的安全,另一方面要考虑管线病害或隐患(比如给排水类管线的接头渗漏)带来的工程风险。因此此类地下工程在现场施工前甚至方案规划阶段实施精细化管线探测是最重要的前期工作之一。

地下管线及地下建(构)筑物探测具体措施和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规范的有关规定。

5建筑基地和总平面

5.1 一般规定

5 建筑基地和总平面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市政交通规划等要求。

5.1.2 根据停车库类别,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停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1.3 应按照充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的原则,结合地上、地下空间开发进行规划设计。

5.2 选 址

5.2 选 址


5.2.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选址应综合考虑上位规划、统筹布局、合理开发。

5.2.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或易受水淹的低洼地段。

5.3 总平面布置

5.3 总平面布置


5.3.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镇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并应独立建造。

5.3.2 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区、管理区、辅助设施等功能分区,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并设置相关交通标志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5.3.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城市的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 7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15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20m。

5.3.4 建筑基地出入口最近点距离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城镇主、次干道或其他基地出入口不应小于 10m;

2 距城镇支路或其他基地出入口不应小于 6m。

5.3.5 建筑基地出入口处机动车道拐弯半径不应小于 6m,且应满足基地内通行车辆最小拐弯半径要求。

5.3.6 建筑基地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4m,并应与内部道路顺畅衔接。

5.3.7 建筑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5.3.8 建筑基地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不应小于 4m,双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不应小于 6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不应小于 3.5m。

5.3.9 建筑基地内人流与车流应分开设置,并避免交叉。

5.4 竖向设计

5.4 竖向设计


5.4.1 建筑基地竖向设计在满足各项功能的前提下,以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5.4.2 根据自然地形,结合停车库的使用要求,规划地面可以采用平坡式或混合式。

5.4.3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横坡坡度宜为 1%~2%,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 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5.4.4 建筑基地竖向设计应与道路、广场、排水、防灾设计统筹考虑,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6建筑

6.1 一般规定

6 建 筑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与机械停车设备选型同步进行,并应根据停车设备、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等进行建筑空间的设计。停车库应预留安装操作空间,且操作空间的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停车设备类型进行确定。

6.1.2 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 和其他相关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6.1.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的规定。

6.2 口部设计

6.2 口部设计


6.2.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出入口处等候车位数量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且不少于 2 个,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小于 1个;出入口门洞净宽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全宽(含后视镜宽度)加 0.5m,且不应小于 2.5m,高度不应小于 2.2m;当机动车需要掉头而受到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并应根据回转盘设备确定安装回转盘的地坑尺寸。

6.2.2 出入口处应在明显位置注明停车库的适停汽车长宽高尺寸限制和车重限制。

6.2.3 停车位的宽度不应小于适停汽车全宽(含后视镜宽度)加150mm,带有对中装置的,不应小于适停汽车全宽加 50mm。停车位的长度不应小于适停汽车全长加 200mm。停车位的高度不应小于适停汽车的高度与存取车时微升降等动作要求的高度之和加 50mm。

6.2.4 宜设置平入式出入口。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 150mm,且不宜大于 300mm,停车库出入口部候车泊位坡度宜小于 3%。

6.2.5 停车库口部应至少保证 1 个出入口的通行条件,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规定。

6.2.6 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措施。

6.2.7 口部建筑应根据所在城市及地段环境风貌要求,采用与之相协调的建筑形式与风格。

6.3 平面布置

6.3 平面布置


6.3.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平面选取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平面形式应根据施工方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地库深度和设备安装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平面尺寸应根据设备尺寸及间隙等因素综合确定;

3 应划分防火分区。

6.3.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停车设备层数及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移动类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层数宜为 2 层~7 层,每个搬运设备服务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 50 个,单层车位数量大于 50 个可以根据容量设置多个搬运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可以根据容量设置多个升降井道,每个升降井道服务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 50个。单层采用多个搬运设备的,对应的升降井道或车辆出入口宜分开布置;

2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层数宜为 2 层~6 层,每个巷道堆垛机服务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 100 个,车位数量大于 100 个可以根据容量设置多个巷道堆垛机。采用多个巷道堆垛机的,对应的升降井道或车辆出入口宜分开布置。

3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层数宜为 5 层~25 层,每个独立井道或井筒的总停车位不宜大于 100 个;

6.3.3 宜设置管理室,且管理室宜设在临近出入口处,并应满足观察车辆进出状况的视野要求。当不能设在临近出入口处时,管理室内应设置具备观察车辆进出状况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6.3.4 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通道,且宽度不应小于 0.6m,停车位内检修通道净高不宜小于停车位净高。设置检修孔时,检修孔宜为正方形,且边长不宜小于 0.7m。

6.4 防水设计

6.4 防水设计


6.4.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防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要求,防水等级不低于Ⅱ级。

6.4.2 地下室和底坑应保持干燥,宜采取排水措施,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防水设计。

6.4.3 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设有回转盘的停车库,回转盘的底坑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6.5 防火设计

6.5 防火设计


6.5.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地下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上口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 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确定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设置消防车道的形式、承重、转弯半径;

3 停车库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6.5.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室内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 100 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 100 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 3 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 300 辆的区域;

2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6.5.3 当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 1 个封闭楼梯间,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 0.90m。

6.6 停车设备与选型

6.6 停车设备与选型


6.6.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停车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 分类》GB/T 26559 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1 容量最大化原则:在车库选址合理、存取车便捷、确保车库运行流畅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停车设备,使车库容车量最大化;

2 环境协调性原则:在充分考虑车库安全性和与操作方便性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其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3 使用可靠性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6.6.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 设计规范》GB/T 39980 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设计图册》13J927-3 的规定,停车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的规定,并满足下列基本技术要求:

1 停车设备出入口尺寸、停车位尺寸、人员及设备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 的规定;

2 停车设备的操作需与智能化系统相结合,存取车操作直观、简便。同时,充分考虑到无人值守的场合,允许车主自助操作;

3 停车设备应考虑设备钢结构、载车板、存取车机构的防潮防锈处理,电气元器件需保证在环境湿度小于 95%以下,均可正常工作。

6.6.3 停车设备选型应根据停车库面积大小、深度要求、容车密度等参数合理选择。

7结构

7.1 一般规定

7 结 构

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的有关规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二级,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不少于 50 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7.1.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 51336 的有关规定,结构体系应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并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尺寸、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7.1.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可为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为 6、7 度时,其结构抗震等级不宜低于四级,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时,其结构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7.1.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综合判定其场地的地段类别属于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

不应建在危险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需要在斜坡区或潜在滑坡区建造时,应对斜坡和潜在滑坡进行治理,并在设计时考虑其不利影响。

7.1.5 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的控制要求,并应对基坑、支护体系、地下结构和周边环境进行全过程监测。

7.2 材 料

7.2 材 料


7.2.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结构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有关规定,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7.2.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结构的普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的有关规定。

7.2.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结构中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有关规定。钢材宜选用 Q235、Q355、和 Q355GJ。

7.2.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结构的抗渗宜以混凝土本身的密实性满足抗渗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有关规定。

7.3 地基与基础

7.3 地基与基础


7.3.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建筑场地、地基、基础、基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2 地基基础应进行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设计;

3 建筑物存在浮力作用时,应根据浮力实际分布情况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施工期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取 1.05,使用期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取 1.1。因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要求而设置抗拔桩、抗浮锚杆等抗浮构件时,应进行变形验算,对抗浮构件应进行裂缝控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2 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应在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施工方便、节省造价和减少工期等因素,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应进行论证。

7.3.3 基坑工程施工必须考虑对临近建筑物和管线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条文说明:

7.3.1 抗浮设计可以采取将主体地下结构与基坑围护墙整体连接等措施,整体提高地下结构的抗浮性能。

7.3.3 考虑对临近建筑物和管线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基坑与重要保护对象之间设置隔离桩;

2 对邻近建筑物采取地基加固、结构补强、基础托换等措施,提高建筑物的变形适应能力;

3 对管线采取架空、临时或永久搬迁移位等措施。

7.4 结构计算分析

7.4 结构计算分析


7.4.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7.4.2 结构设计中采用的荷载和作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7.4.3 固定设备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设备的样本提供数据采用,且楼面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不小于 1.0kN/㎡。当机械设备安装在结构构件时,结构构件应满足设备静荷载、动荷载、振动荷载的相关要求。

7.4.4 停车库结构周围地面堆载,可换算成当量厚度土层的自重应力进行计算;非均布的局部荷载换算为等代荷载或等效均布荷载。

7.4.5 停车库结构宜按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并宜考虑结构单元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等变形对结构内力的影响,分析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简图、几何尺寸、计算参数、边界条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以及构造措施等应符合实际工作状况;

2 结构上可能的作用及其组合、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状况;

3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近似假定和简化,应有理论、试验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精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边界条件比较复杂的情况可采用符合实际受力情况的有限元模型数值计算方法;

4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组合。

7.4.6 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执行。

7.4.7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应对分析结果进行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应用于工程设计。

7.5 结构设计与构造

7.5 结构设计与构造


7.5.1 混凝土结构的钢筋锚固、连接、最小配筋率等,应满足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7.5.2 混凝土结构的梁、板、墙、柱、节点、牛腿、预埋件、叠合构件等结构构件的设计和构造,应满足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7.5.3 对于埋置深度较深的地下车库,可结合基坑围护墙防水止水措施,采用叠合墙、复合墙等地下室外墙做法;对地下连续墙的复合墙体、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负弯矩钢筋至少应有 50%锚入地下连续墙。

7.5.4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进行设计。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采用定量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

8给水排水

8.1 给 水

8 给水排水

8.1 给 水


8.1.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8.1.3 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内的汽车库,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数量。

8.1.4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8.1.5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8.1.6 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布置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并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8.1.7 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的有关规定。

8.1.8 停车数量不大于 50 辆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的有关规定。

8.1.9 停车库外宜设置清洗停车设备的给水点。

8.1.10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管道和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8.1.3 考虑室外消火栓需向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距车库出入口5m~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8.1.9 机械式停车库在使用过程中,停车设备无法避免积灰和沾染油污,为满足停车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清洁需求,就需要对停车设备进行定期的清洁,给水点的设置就非常必要。

8.1.10 为了保证供水可靠性,本条提出了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避免因冰冻而造成消防供水不足或供水中断的现象发生。消防给水防冻措施包括设置保温层、增加电伴热、采用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等方式。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8.2 排 水

8.2 排 水


8.2.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排水设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有关规定。

8.2.2 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停车库出入口宜设置防淹平台或防淹挡板,防淹平台或防淹挡板宜高于车库室内地坪标高 150mm 以上。入口周边宜设置截水沟。

8.2.3 应设置可靠的排水设施,设备底坑应设置集水坑。

8.2.4 底部集水坑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将信号引至车库管理中心。

8.2.5 底部应设置排水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消防电源;

2 排水能力不小于一次火灾的消防排水量;

3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的流量;

4 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当集水坑达到超警戒水位时备用泵应可同时投入工作。

8.2.6 排水沟、集水坑及排水管道的布置应便于维护和检修操作,并不得影响车库机械装置的正常运行。

8.2.7 消防排水设施应设置防止室外管网排水倒灌的技术措施。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1.1 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车库内空气品质要求时,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的规定。

9.1.2 防烟排烟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9.1.3 通风设备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

9.1.4 停车库内温度应满足停车设备正常工作温度要求。平时无人值班的机房,应安装能使室温保持在 40℃以下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

9.1.5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9.1.6 应设排烟设施并应设置相应的补风设施。排烟设施与补风设施的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设置防火阀。


条文说明:

9.1.1 采用无人存取车模式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车辆存放密度较大,散热量大,存在残留尾气排放;停车库通常比较密闭,自然通风条件不好,需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9.1.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烟气,如果不能迅速将烟气排至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也给消防人员进入车库扑救火灾带来困难,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9.1.4 停车设备工作的环境温度室内宜为-5℃~40℃,室外宜为-25℃~40℃;当室内温度低于-5℃或高于 40℃时,应采取供暖或散热措施。

9.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2.1 对于设有供暖设施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宜在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且热空气幕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当无集中采暖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对有冻结危险的管道和设备采取防冻措施或设置采暖设施。

9.2.2 送风、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时,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

9.2.3 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通风设备宜采用变速或多台调节方式实现节能运行。

9.2.4 排风管道应根据车库具体情况合理布置,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停车库宜保持负压。

9.2.5 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应设置灾后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5 次/时计算;同时还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与排风系统联锁运行,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 80%。送风系统的送风口和排风系统的吸风口位置应根据灭火气体的密度合理设计。


条文说明:

9.2.1 车库出入口处冷风侵入、冷风渗透容易造成车库内及出入口附近低于要求的温度,故宜在该处设热空气幕,以保证车库内温度符合要求。由于电热空气幕耗电量大,且电能为高品位能源,热空气幕热源宜结合采暖系统,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9.2.3 对于车流量变化较大的机械式停车库,由于其风机设计选型时是根据最大车流量选择的(最不利原则),而往往车库的高峰车流量持续时间很短,如果持续以最大通风量进行通风,会造成风机运行能耗的浪费。

9.2.4 由于机动车排出的大部分废气密度较空气大,车库的送、排风系统应使气流分布均匀,避免通风死区,有效排出废气。新鲜空气的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以利于空气良性循环。

10电气

10 电 气


10.0.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停车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 中型、小型停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车库智能化系统用电负荷级别应与车库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10.0.2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只能从城市电网获得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设置自备电源。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自备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 内供电;

2 停车库内应设置配电室或配电间,其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

3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由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可在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柜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切断其动力回路总电源,不应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和报警电路的电源;

4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6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 TN 系统,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金属导轨、金属构件及为其供电的电源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10.0.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临近出入口处,应使操作人员对停车设备工作区域有足够的视角范围和视野,能够观察到人员与车辆的进出;

2 应设置紧急情况下可迅速断开总动力电源的红色紧急停止开关,紧急停止开关应具有非自动复位式功能,并设置在操作人员操作面板或控制台上,方便操作人员操作;

3 停车设备要求多点控制时,各控制点间应相互联锁,任一时刻只允许一控制点工作,每一控制点均应装设紧急断电装置。

10.0.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配电回路应按功能和区域划分,应采用节能光源和节能灯具;

2 停车库照度、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应设检修照明,检修照明宜采用安全电压,当采用 220V 供电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检修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50lx;

4 应设检修插座箱或检修插座,并宜根据需要分别设置 36V、220V、380V 的电源插座;

5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照明灯具应分布均匀,避免眩光。

10.0.5 人员疏散出入口、配电室、控制室及管理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有关规定。

10.0.6 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的有关规定。

10.0.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对负荷等级的分类要求,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及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对机械车库负荷等级的分类要求,结合各类车库的特点及各类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一旦停电、断电,车库内的车辆无法进出,影响停车库服务对象的出行,因此应采取可靠的供电措施,所以小型停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用电负荷提高到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0.0.2 本条对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作了明确规定。

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断电,会造成存取车的困难,影响车库服务对象的出行,尤其是大型公共停车库,容易造成较大影响,所以车库需具备两条供电线路或设置备用电源。根据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要求,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二级负荷由两回线路供电。

2 为有利车库管理和安全,建议设置配电室,配电室可与控制室或管理室合用。

3 该条为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的有关要求。

4 设有变电所的停车库、由单位内部设置的变电所供电的停车库应采用TN系统;由低压公用电网供电的停车库,应采用TN系统或TT系统,目的是避免故障电压不会在建筑物之间互相传导而引起电气危险。

10.0.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 照明回路划分要方便使用,具备一定灵活性,为运营中节能创造条件。

2 为了方便检查和维修,应设置相应的检修照明灯具。

3 检修插座主要考虑不同使用电压等级的需要。

11智能化

11 智能化


11.0.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智能化系统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车位信息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可根据停车设备类型、建设规模及环境等因素,选择配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化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反向寻车诱导系统、电子标签系统、车辆以及驾驶人高清图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远程通信系统、远程诊断系统及协助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2 宜至少被一种无线通信信号覆盖,且停车库转换区宜设置有线和无线通信装置;

3 智能化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连接。

11.0.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接入所在城市停车智能信息平台的功能,并预留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接口;

2 应包括基于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停车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的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各类停车场库停车信息采集传输与管理系统。

11.0.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停车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车辆进出、车辆收费及停车设备自动化管理,并将采集的数据和系统工作状态信息存入信息系统;

2 停车管理系统由入口管理站、出口管理站(停车收费)、计算机监控中心和停车库内部信息系统等构成;

3 采用电子停车收费技术,宜采用手机等无感支付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0.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停车诱导系统由信息采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以及信息发布等部分组成。

11.0.5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控制系统主要由配电部分、控制部分、调速部分、操作部分及显示部分等组成,控制系统应实现自动运行、手动运行、点动运行等多种方式,手动运行方式与点动运行方式一般是由专业人员在检修或调试时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

11.0.6 停车库内应设置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置与通风设施联动。

11.0.7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及《机械式停车设备 设计规范》GB/T 39980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0.1 智能化系统是停车自动化的保证,也是机械式停车库的优势之一,要求智能化系统应适应机械式停车库特点:

1 车位信息系统和自动不同报警系统是机械式停车库必备的智能化系统,条文中所列是对设备和管理要求的可选系统。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停车设备的出入口转换区宜设置智能引导、安全检测、自动报警系统。车库出入口外部应有清晰的准入库车辆规格参数标识,并实时显示车库运行状态,剩余空车位数量。

出入口转换区内,宜配置入库车辆的声、光引导系统、语音提示系统,辅助车辆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至正确的位置,并发出确认信息,对非适停车辆应具备超限提示功能且锁定系统停止运行,并引导车辆驶出。出入口转换区内,宜配置人员滞留探测器,系统启动同时探测,有非法滞留人员时系统立刻停止运行并自动报警,确保人员使用安全。车辆及人员出入口门应具备自动防夹功能。

自动报警系统包括机械停车设备运行安全自动报警系统、机械停车设备故障自动报警系统等。机械停车设备运行安全自动报警系统包括适停车辆超限报警(包括长宽高及重量超限)、出入口转换区非法侵入报警、停车库内非法侵入报警等。机械停车设备故障自动报警系统包括传动机构运行超时报警、设备信号中断报警等。

2 无线通信信号覆盖、设置通信装置,主要是为了满足机械式停车库内通信的畅通及可靠性。

11.0.2 本条对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信息系统做了有关规定。

1 发展立体停车设施提高泊位供给量,共享泊位信息提高泊位资源利用率是现阶段缓解停车难的重要途径之一,建设智慧云平台,整合区域内共同停车泊位信息资源,实现不同车场、车库PLC处理器中数据共享,构件云端大数据平台及终端发布平台,实现泊位大数据采集分析、发布及智能调控功能,实现市域级立体停车泊位数据实时查询、泊位导航预定、泊位无人化共享等功能;通过GPS技术提供泊位精准化预约取车功能,降低取车等待时间;此外,基于该平台可开展停车换乘(P+R)、汽车分时租赁、汽车维护、配套服务等功能,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供数据化、智能化支撑,结合互联网、云计算、车牌识别与物联网等技术,使得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最终实现公共收费系统,比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对接联网得以整合,实现真正的智能化、智慧化停车场产业集群。

2 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基本功能应包括:接收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融合及存储;通过合理组织管理,将数据转化成为能够理解的信息;根据服务请求和查询权限对客户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可视化的停车场库管理功能;动态数据、静态数据实时分析功能。

根据不同的信息采集手段,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手机、光电检测、视频检测、IC卡、手持POS机、超声波探测器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以及进行付费。

11.0.3 本条对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停车管理系统做了有关规定。

2 停车场库进出口管理站设有闸门机、感应式阅读器、指示显示入口机、电子显示屏、自动取卡机和彩色摄像机等;

3 手机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可由停车用户通过电话、短信、移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进行停车、取车登记;管理中心从手机终端所对应的预付费或银行账户或话费中扣费。

11.0.4 停车诱导系统的信息处理包括停车诱导控制中心的信息处理、停车诱导控制分中心的信息处理和停车设施管理端的信息处理。

停车诱导系统的信息传递包括停车诱导控制中心与停车诱导控制分中心之间、停车诱导控制分中心与停车信息管理分中心之间的信息传递,方法有有线、无线等多种方式。

停车诱导系统信息发布设施包括:可变信息显示屏、交通广播电台、互联网、车载终端、手持终端等。停车诱导系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停车设施位置、泊位数、车位使用情况、收费情况、道路交通状况、交通管制措施、停车场周边服务设施分布情况、行车路线、预约服务信息等。

11.0.5 车库的控制系统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等。自动运行方式属于正常使用模式,一般采用按键、刷卡、触摸屏及计算机操作等模式;随着“智慧停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车牌识别、指纹确认、无感支付和手机应用程序(App)预约存取、扫码支付或存取、人脸识别存取等技术已逐步与停车设备的控制系统相融合。在手动运行方式下,操作人员能单独操作某一个运行动作的连续运转。例如,升降机的升降、回转盘的旋转、搬运器的单次存取车动作等。在点动运行方式下,操作人员单独操作某一个运行动作的断续运转,即按住按钮运行,放开即停。

11.0.7 安全防护装置包括:紧急停止开关、防止超限运行装置、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阻车装置、人车误入检测装置、汽车位置检测装置、出入口门连锁保护装置、自动门防夹装置、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防坠落装置、警示装置、轨道端部止挡装置、缓冲器、松绳(链)检测装置或载车板倾斜检测装置、运行限制装置、控制联锁功能、超载限制器、载车板锁定装置。

12施工安装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 施工安装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施工前应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1 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与施工有关的其他资料;

2 确认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适用条件;

3 调查周边建(构)筑物、架空管线、地下管线、其他设施和地下障碍物情况;

4 确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适用情况。

12.1.2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与安装专项方案,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各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应进行施工隐蔽验收。

12.1.3 停车设备的安装应在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土建、地下建筑屋面、外墙、门窗和内外部装修等工程完工后进行。

12.1.4 当需与安装配合施工时,有关的基础地坪、沟道等工程应已完工,安装电源、脚手架、登高梯及安全设施等全部到位。

12.1.5 施工与安装使用的计量和检测器具的精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的规定,计量和检测器具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合格。

12.1.6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条文说明:

12.1.1 项目实施前应具备必要的支持性条件,应落实清楚。这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必要内容。具体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施工材料与机具、水、电等力能供应等。

12.2 基坑工程

12.2 基坑工程


12.2.1 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规模、环境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基坑支护设计。

12.2.2 基坑开挖施工应按支护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论证。

12.2.3 基坑开挖施工应对基坑土体变形及对临近建筑影响进行动态监测,保证施工安全。

12.2.4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水泥浆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音,减少对员工及周边人员干扰。

12.2.5 基坑开挖施工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深度超过 10m 时,基坑工程及地下结构施工,应采用送风作业;

2 基坑及地下结构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等必要的紧急逃生通道,数量不少于 2 个,并随深度放长到工作面;

3 基坑开挖后基坑周边施工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重型设备停放、行走区域应按实际要求进行支护结构设计。

12.2.6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2.2 施工组织制定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确定危大工程内容。

12.2.5 采用鼓风法从地面下送风到地面,鼓风功率不应小于1kW/1000m3。当发现有毒有害液体、气体、固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

12.3 结构工程

12.3 结构工程


12.3.1 施工前应绘制详细的预埋件、预留孔的布置图,并按图进行预埋、预留,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宜采用焊接钢筋骨架定位。

12.3.2 结构及防水层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施工规范施工。结构防水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应设置止水片。

12.3.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的要求。

12.3.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钢结构安装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基础状况、预压沉降及预埋件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进行钢结构安装;

2 应制定钢结构安装积累误差控制措施和钢结构安装卸载方案。

12.3.5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钢结构各连接件应连接牢固,高强度螺栓连接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拧紧力矩要求。现场安装扩孔处、现场焊接处和防腐层损伤处应做防腐处理。


条文说明:

12.3.5 地脚螺栓应在预留孔灌浆材料达到设计强度的 75%以上后再紧固;螺栓紧固后,螺母与垫圈、垫圈与底板间的接触均应紧密,各螺栓的拧紧力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均匀一致,外露出螺母的螺栓宜为 2~3 个螺距。

12.4 装饰工程

12.4 装饰工程


12.4.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地面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的规定。

12.4.2 振动设备基础周围的地面面层,宜采用分隔缝与设备基础分开。

12.4.3 抹灰工程宜在设备安装前,暗敷箱柜、线盒、预埋管线完成后开始施工,抹灰时应对设备暗敷箱柜、线盒进行校正、固定。

12.4.4 门窗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材料、型号等应满足设计要求,电动门、自动控制门应具备手动控制装置;

2 出入口的门洞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出入洞口净尺寸;

3 门窗安装后应开启灵活,当平开门高度超过 1800mm、单扇宽度超过 1000mm 时,应设置不少于 3 个门轴合页;

4 通风百叶窗的安装应能阻隔雨、雪进入库内。

12.4.5 涂料工程的施工不得污染已安装的停车设备。

12.4.6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集水井和排水设施应保证坡向正确,坡度满足设计要求。

12.4.7 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2.5 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12.5 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12.5.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设备的布设位置、安装方式不应影响停车设备运行、维修等;

2 管道穿越墙面、楼板等结构时,应有防渗漏措施;

3 排水管安装坡度应保证排水顺畅;暗敷于混凝土基础内的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要求,保证定位牢固、端口封闭;

4 采暖管道穿越墙或地面时应设套管,并应根据不同的管道材料,预留温度变形空间。

12.5.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排烟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停车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其送风、排烟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0.5h 的不燃材料,风口与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风口不得直接安装在主风机上,宜采用短管连接;

3 风机安装应有减振措施,其进出的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12.5.3 电气设备及布线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出地坪不小于 200mm 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室内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底部宜高出地面 50mm~100mm;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用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或潮湿场所时,其接线口或接线盒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3 电气线路应采用导管布线或电缆桥架布线,穿导管宜采用暗敷设布线。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4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或金属导管内。

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出入电缆槽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

5 灯具的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和塑料塞固定;

6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的规定。

12.5.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件必须能承受设备的重量及使用、维修时附加的外力。吊装或壁装设备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3 对于采用导管敷设的智能化系统线缆,其墙面敷设高度不应低于 800mm 且不应采用地面明敷设;

4 电缆、管线应固定,不得与设备运动部分碰撞、摩擦或挤压;

5 在搬动、架设显示屏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连接线缆,严禁带电操作。

12.6 工程验收

12.6 工程验收


12.6.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停车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出厂说明文件的要求;

2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 检验项目的质量应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12.6.2 停车设备的安装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12.6.3 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修改、技术签证的有关文件;

3 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报告;

4 停车库施工方案、停车设备安装技术方案;

5 技术交底记录;

6 停车设备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7 焊接质量评定书,检验记录,焊工考试合格证件;

8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

9 地脚螺栓、无垫铁安装和垫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验收记录;

10 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12.6.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钢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6.1 单位工程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独立完成进出、停放车辆等使用功能的停车库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和功能区域进行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为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设备类别、施工工艺、不同部位和材料等进行划分。检验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检验方案,可设置检验批。

13检验和监测

13.1 检 验

13 检验和监测

13.1 检 验


13.1.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设备安装等完成后应进行检验验收。

13.1.2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土建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进行检验验收,设备安装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和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进行检验验收。

13.1.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1.3-1 要求;

2 与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1.3-2 要求;

3 与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1.3-3 要求;

4 检查数量为抽查构件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4 组。检查设备为靠尺、塞尺、钢尺、水准仪、经纬仪等。

13.2 监 测

13.2 监 测


13.2.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设备安装等工序实施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测。监视测量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应定期检定合格。

13.2.2 基础开挖、支护与井筒施工时应按实际条件考虑对构件的内力、变形进行监测;存在对地下结构和施工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进行水位变化监测。

13.2.3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施工构成对周边建(构)筑物影响时,应对建(构)筑物进行变形监测。

13.2.4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设备安装监测应符合相关偏差要求。

14使用与运维

14.1 使用管理

14 使用与运维

14.1 使用管理


14.1.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运行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停车设备调试完毕,试运行合格,经由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2 防水和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3 防雷接地检查合格;

4 智能配套系统能正常使用;

5 交通标识正确。

14.1.2 停车库外应在明显部位设置标识牌,并应标示出停车库适停车型的具体类型、尺寸、重量等。

14.1.3 停车库的运行应建立停车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4.1.4 停车库的使用方案应满足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等设计要求。

14.1.5 停车库及其配套设施应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停车库,不得继续使用。经由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4.1.6 当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排除故障,确认安全后再运行。

14.1.7 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应在出入口处设置“非专业人员严禁进入”的标识。准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应在操作位置附近设置“确认无人后再进行操作运转”的标识,同时应在出入口内外设置紧急报修信息提醒。

14.1.8 使用者自行操作的停车库,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操作使用说明。

14.1.9 应设置停车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共停车场的标识。

14.1.10 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提醒标识,用于提醒驾驶员将车辆设置在安全状态。

14.2 运营监测

14.2 运营监测


14.2.1 投入运营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应定期对地面建筑、附属设施的防雷接地、漏电保护、地面安全措施进行监测,及时排除场地内涉及的人员、车辆安全隐患,必要时停止运营进行维护维修处置。

14.2.2 对于经过设备改造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和附建式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其土建结构和连接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建筑沉降观测,每年检查和观测频度不应少于一次,必要时应进行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14.2.3 对于深基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其底板抗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14.2.4 停车库运行过程中,应对车库混凝土结构、停车设备构件进行变形监测;对控制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的智能控制设备进行监视与监测。

14.3 维护管理

14.3 维护管理


14.3.1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建成后,应由具备有效期内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设备维护,并依法制定明确的定期维保时间。

14.3.2 停车库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

14.3.3 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备防护装备上岗。

14.3.4 应进行例行和定期检查、保养,对停车库结构体、附属设施、停车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并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14.3.5 地下智能立体停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通过定期全面检验后,应在停车设备明显处张贴由检验单位签发的停车设备年检合格证书,并应标明年检日期和有效日期等信息。

14.3.6 重大维修改造项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6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3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4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5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8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10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1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1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5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2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2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7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9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30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3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3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3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34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3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3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3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和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38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

3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40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 51336

41 《机械式停车设备 分类》GB/T 26559

42 《机械式停车设备 设计规范》GB/T 39980

43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4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45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4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 7016

47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48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图册》13J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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