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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志设置标准 DB13JT8469-2022

实施时间:2022-10-01
字号:

 公告

 前 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1〕117 号文)的要求,由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 5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 标志设置;4. 标志牌制作和安装;5. 标志线样式。

本标准由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 516 号;邮政编码:050227,电话:0311-66735817,邮箱:srfgcc@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 瑾 杨勇涛 王 晶 梁 宁 李增晓

段 捷 刘百川 董少英 刘 吟 罗 庆

张 辉 赵 峰 王 旭 张云东 杨晓伟

客连斌 杨新国 王 赛 陈 辰 黄香玲

审 查 人 员 : 李山林 邓春涛 田川平 曹胜昔 和国富 庄玉良 孙 彤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标志设置标准》DB13(J)/T 8469-2022 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以 2022 年第 69 号公告联合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志设置,规范标志牌制作和安装,做到系统、规范、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人防工程中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人防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的标志设置、制作和安装。

1.0.3 人防工程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规范编制的目的。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标志,不但对发挥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空效能、平时服务能力和灾时应急支援水平具有较高的战略意义,还为防护资源的正确识别、深刻认识和有效使用起到了宣教作用。

标志的设置应系统连贯,标志的制作应统一规范,标志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术语

2 术 语


2.0.1 人防工程标志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signs

用于识别人防工程,界定人防工程范围,提供导向、信息、警示、识别功能的标志牌和标志线等信息载体的统称。

2.0.2 导向标志 direction signs

指引人员按预定的行进路线到达指定位置的标志。

2.0.3 信息标志 information signs

提示人员进驻区域的功能或对区域进行注解的标志。

2.0.4 警示标志 warning signs

对人员进行提醒和警告的标志。

2.0.5 标志线 sign line

为区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在人防工程内部墙、柱表面喷涂的线形标志。

2.0.6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亦简称为人防工程。按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

2.0.7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保障对伤员早期救治工作顺利进行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担负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0.8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供防空专业队队员和装备战时掩蔽的人防工程称为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部分组成。

2.0.9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供城市居民战时掩蔽的人防工程称为人员掩蔽工程。按照所掩蔽人员战时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指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工程。

2.0.10 人防交通干(支)道 main (branch) passage-way of civil air defence

战时主要供人员或车辆通行的人防工程。

3标志设置

3.1 一般规定

3 标志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工程应设置导向标志、信息标志和警示标志,标志设置应遵循信息量适中的原则,做到系统、醒目、易识、协调;

2 人防工程内宜喷涂标志线,标志线的设置应连贯、协调。

3.1.2 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着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设备的门扇、闭锁把手和手轮着色应按表 3.1.2 采用;

2 其他设备设施的着色标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 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1 人防工程标志设置以标志牌为主、标志线为辅。本标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均应设置人防工程标志。平时功能为汽车库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标志线,以便明确人防区范围,且标志线应在掩蔽区内连贯、交圈。平时功能为商业、展览馆或储藏间的人防工程,人防标志线与平时建筑需求相悖,对建筑风貌影响较大,且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可不设置标志线。

人防工程标志作为信息载体,根据其传递的信息内容不同,分为导向标志、信息标志和警示标志三类。

民众是人防工程标志所传递信息的受众体,从人防工程标志中获得工程信息和必要的使用指导。过多、过繁的信息容易使人产生疲劳;信息量过少,又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人防工程标志的设置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做到信息量适中。

临战期间,人防工程的使用是有组织、有指挥进行的,留城人员进驻哪个工程进行掩蔽、进入路线都预先进行了规划。因此,人防工程在进行标志设置时,仅需对工程位置、出入口分布和公众使用的房间和区域进行必要性提示,内容主要包括场区内人防工程的位置、人防工程所处层数、出入口分布情况、公众使用位置引导等。

标志设置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所传递的信息应系统连贯;

2 设置位置应清晰醒目,易被发现;

3 标志设置位置尚应与其他标志协调,无违和感;标志牌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不破坏场区景观。

3.2 导向标志

3.2 导向标志


3.2.1 导向标志的类别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3.2.2 总图引导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区内人流密集处应设置总图引导标志。人防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的总图引导标志尚应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2 总图引导标志应标明人防工程名称、范围、所处层数、战时出入口编号、各防护单元战时功能、标志牌在总图中的位置及二维码等。

3.2.3 建筑红线内主要交叉路口宜设置方向引导标志,方向引导标志应标明人防出入口的方向。

3.2.4 口部引导标志应标明口部编号和口部性质,口部引导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口部房的室外出入口,应在口部房的墙(柱)外侧设置口部引导标志;

2 无口部房的室外出入口,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口部引导标志;

3 室内出入口,应在通往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前厅或通道内设置口部引导标志;

4 作为战时出入口使用的汽车坡道,尚应在坡道封顶线的梁侧面设置口部引导标志,标志规格及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2.5 公众使用的功能房间和功能区域应设置使用引导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消间、脱衣室、穿衣室、诊疗室、急救观察室等功能房间应在门洞外设置使用引导标志;

2 洗消区、医技部、手术部、外科护理、烧伤护理、内科护理等功能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引导标志;

3 战时厕所应在其附近醒目位置设置使用引导标志。战时旱厕的使用引导标志可临战安装。

3.2.6 防护单元连通口应在其门洞上方设置连通引导标志,连通引导标志应注明通往的防护单元编号。人防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应在与相邻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空间的连通口门洞附近,设置连通引导标志。

3.2.7 人防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应在工程内的出入口附近和干(支)道交叉口处,设置方向引导标志,标明干(支)道及连通道的连通方向。


条文说明:

3.2.2 总图引导标志应设置在视野开阔、人流密集度比较高的地方,例如场区的主口、中心广场等位置。标志传递的信息应简单明了。

民众通过阅读标志信息,应能迅速确定人防工程的相对位置、口部分布情况、防护单元划分情况、各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掩蔽能力)等,以便战时快速、正确的使用人防工程。

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二维码越来越普及,二维码的应运用可以提高信息处理和传递速度,所以本条规定,总图引导标志中应设置二维码。二维码宜设在总图引导标志的右下角或其他便于扫描的位置。本条中所说的掩蔽能力是与防护单元战时功能相应的掩蔽数量,医疗救护工程为床位数,防空专业队为掩蔽队员和装备数量,人员掩蔽工程为掩蔽人数,人防物资库为掩蔽体积,人防汽车库为掩蔽车辆数。

3.2.3 当总图引导标志距离室外出入口的口部引导标志较远时,仅靠总图引导标志的指引找到人防工程的入口,存在一定的难度。方向引导标志作为从总图引导标志到口部引导标志的“联络点”,便于民众进入人防工程。考虑到室内出入口位于地面建筑内部,可从地面建筑直接进入,因此,方向引导标志仅指向室外出入口的口部引导标志。人防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可以不在工程外部设置方向引导标志。

3.2.6 防护单元连通口为某一防护单元遭到破坏后紧急疏散到相邻防护单元的通道,应设置导向性标志,单元连通口两侧均应设置。

3.3 信息标志

3.3 信息标志


3.3.1 信息标志的类别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3.3.2 人防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应设置单元信息标志,单元信息标志应注明本防护单元的编号和战时功能。

3.3.3 人防工程应在主体内部主要出入口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管理制度和使用须知标志。

3.3.4 防毒通道和密闭通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通道信息标志。

3.3.5 指挥通信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防化器材储藏室、配电室、风机房、除尘滤毒室、封堵构件存放室、柴油电站等非公众使用功能房间,应在其门扇上设置房间信息标志。


条文说明:

3.3.2 单元信息标志提醒使用者即将进入的是该人防工程的第X防护单元和该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防护单元编号应与总图引导标志防护单元编号一致。

3.3.3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和使用须知标志的具体内容按各地要求填写。有条件的,管理制度标志牌可标明管理单位信息、监督单位信息、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使用须知标志牌尚可标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相关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3.3.5 房间信息标志应设置在门扇上的醒目位置,一般指门扇上部居中位置。当门扇为防护门或密闭门时,可设在门洞周边的醒目位置。

3.4 警示标志

3.4 警示标志


3.4.1 警示标志的类别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3.4.2 人防工程主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程警示标志,工程警示标志应注明本工程的属性并作出警示性提示。

3.4.3 人防工程内无专属房间的设备设施应设置设施警示标志,设施警示标志应注明设施的属性并作出警示性提示。临战构筑战时水箱的警示标志可临战安装。


条文说明:

3.4.3 根据设计要求的不同,部分设备设施设置了专属房间,专属房间有专人管理,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故可不设置设施警示标志。

3.5 标志线

3.5 标志线


3.5.1 标志线的类别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

3.5.2 人防工程主体内部墙、柱宜设置标志线。


条文说明:

3.5.1、3.5.2 墙标志线的作用是明确掩蔽区的范围和警示性提示,因此,仅在掩蔽区内开敞空间的墙面设置即可。设备房间内可不设置墙标志线。

柱标志线的作用主要是更直观的区分人防区与非人防区的范围,并与墙标志线协调、统一。

4标志牌制作和安装

4.1 标志牌制作

4 标志牌制作和安装

4.1 标志牌制作


4.1.1 标志牌的样式应美观、规范,图形和文字应简洁。

4.1.2 标志牌的材质应为铝板、不锈钢板或合成树脂板,并满足环保、耐用、阻燃、防腐、易维护等要求。

4.1.3 标志牌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室外的标志牌,其厚度应根据安装方式、标志牌结构形式、风荷载计算等确定,并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

2 设置在室内的标志牌,其厚度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

4.1.4 汽车坡道封顶线梁侧面设置的标志牌,其规格宜与梁同长同宽,图形区和文字区应比例协调;其他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表 4.1.4的规定,样式应符合图 4.1.4 的规定。

4.1.5 标志牌的底色、采用的图形和字体、图形和字体颜色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的规定。

4.1.6 铝板和钢板材质的标志牌表面应设置不低于高强级的反光膜,反光膜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 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2 标志牌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耐用、阻燃、防腐、易维护的规定。

4.1.3 本条给出了不同材质标志牌的最小厚度要求。标志牌制作时,还应考虑各种使用工况,确保使用期限内安全、坚固、耐用。

4.1.4 标志牌文字应居中、协调设置在文字区内,字符宜为标准间距,并参照本标准示例区分字符大小。当为多行文字时,行距宜在0.5~1.0 倍较小字高之间。

4.1.6 一般来说,地下工程内部光线较暗,为便于使用者识别标志牌,本条规定标志牌表面应设置反光膜。反光膜的设置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防火等有关要求。

4.2 标志牌安装

4.2 标志牌安装


4.2.1 标志牌的安装位置应醒目、无遮挡。房间信息以外的标志牌不得安装在门、窗等活动的物体上。

4.2.2 标志牌的安装应安全、可靠,安装方式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室外安装的标志牌尚应按本标准4.2.4 条进行风荷载验算。

4.2.3 标志牌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着式安装的标志牌,其上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0m;

2 悬挂式和柱式安装的标志牌,其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2m;

3 框架式安装的标志牌,其水平中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宜为 1.6m。

4.2.4 作用在室外安装标志牌上的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式和框架式安装的标志牌应考虑风压的作用,作用在标志牌上的风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 —— 单位面积上的风压力(Pa);

ρ —— 空气密度,可取 1.26kg/m3

c —— 风力系数,取 1.2;

v —— 风速(m/s),可取 30m/s~50m/s。

2 附着式安装的标志牌应考虑风荷载引起的负压作用,作用在标志牌上的负压力可根据公式 4.2.4-1 进行计算。

4.2.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标志牌均应在工程施工阶段安装,并与人防工程同步验收。


条文说明:

4.2.1 为保证标志牌达到预期目的,标志牌的安装位置应醒目、无遮挡,且不应对平时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4.2.2 各类安装方式的定义如下:

1 附着式:使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构件上的安装方式;

2 悬挂式:使用吊杆、拉链等与顶部连接的悬空安装方式;

3 柱式:使用一根或多根标志杆固定安装方式;

4 框架式:使用框架固定的安装方式。

4.2.4 室外安装的标志牌应考虑风压的作用,风压力公式参考窗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风压力公式给出。风压力求出后,应根据标志牌的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加强构件、连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出各部位断面尺寸。标志牌强度不够时,应该用加厚、背面加强等方式提高其强度。

5标志线样式

5 标志线样式


5.0.1 墙标志线样式应符合图 5.0.1 的规定。墙标志线颜色为国家标准《建筑颜色的表示方法》GB/T 18922-2008 规定的(颜色编码)1093 2.5YR 6.5/9.6。“人防工程 禁止破坏”字样应位于墙面醒目位置,间距不宜超过 30m,字体为国标黑体,字高为 130mm。

5.0.2 柱标志线的样式应符合图 5.0.2 的规定。柱标志线颜色为国家标准《建筑颜色的表示方法》GB/T 18922-2008 规定的(颜色编码)1093 2.5YR 6.5/9.6。

5.0.3 标志线应采用防霉涂料。

5.0.4 标志线应在工程施工阶段喷涂,并与人防工程同步验收。


条文说明:

5.0.1 墙标志线应在掩蔽区内连贯、交圈,每段墙体上均应喷涂标志线。当某段墙体长度较短时,可不在该段墙体设置“人防工程 禁止破坏”字样,但字样间距不宜太大,本条规定字样间距不宜超过30m。

 附录 A 导向标志图形符号

附录 A 导向标志图形符号


 附录 B 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附录 B 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附录 C 警示标志图形符号

附录 C 警示标志图形符号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

2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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