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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北省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技术标准》DB13(J)T8492-2022

实施时间:2022-01-01
字号:

 前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2〕92 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7 个章节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设计;5. 设备;6. 施工及验收;7. 运行及维护。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电话:0311-80995604,邮箱:hbjy@vip.163.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燃气热力服务中心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石家庄市供热事务中心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四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河北桓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欧文托普(中国)暖通空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莘 亮 宋志辉 徐京杰 吴向东 辛奇云

王宏伟 赵云霞 王向伟 马景岗 侯建军

高晓宇 冯洪波 王建栋 王 峰 李 顶

苗立鼎 齐许恩 张 军 刘晓亚 邓家捷

庞印成 王 佳 陈永飞 苗为杰 张振强

孙岳森 焦 敏 王严遵 宋晓红 付 鹏

邹韦唯 阎顺利 代迎春 余粉英 卢丽亚

徐佳慧 李洪泉 李 庭 杨慧英 高 天

肖晶怡 赵 洁 倪 嵩 李继来 王 超

审 查 人 员 : 齐承英 刘文栋 刘 强 尹红卫 李 然

徐志滨 张建甫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做到合理适用、技术先进、可持续发展,实现智能、可靠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设计温度不大于 85℃,以热水为介质的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维护。

1.0.3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北方采暖区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供热信息化建设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供热领域的深化应用,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在清洁供热、节能减排、大气雾霾治理等政策推动下,供热企业进行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升级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智慧供热系统建设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

河北省在供热系统信息化建设方面,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城镇供热智能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城[2017]72 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建城建〔2019〕10 号)等文件,提出了构建省、设区市、城市、供热企业信息共享、三级监管、四级联动的供热监管信息体系,推动行业监管、城市智慧管理、企业提质降耗、民生服务质量提升等协调发展。

2021 年 1 月,河北省颁布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DB13(J)/T 8375-2020,规范了我省城市智慧供热系统的建设,指导智慧供热系统安全、经济和运行工作,并作为本标准的上位标准规定了相关构架及信息建设要求。

本次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技术标准:按照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的顶层设计确定城市智慧末端系统的技术路线图,通过上位标准制定的统一建设架构及数据信息规范,按照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推动,促进供热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提升、行业升级,建设安全耐久、技术成熟、产品先进的智慧末端系统,完成省级、城

市级、企业级的智慧供热信息系统最后一步,达到终端用户的室温可调、可控,提高供热保障及服务能力,实现节能降耗和民生服务。

通过智能化的调节,实现精准供热、按需供热,满足人民日常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需求,减少室内温度的不平衡,消除过热现象,减少无效散热,促进行为节能,节约能源,从而降低供热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也是本规范制定的重要目标。


1.0.2 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庭院管网供热系统及用户热计量、分户(室)室温控制,采用区域供冷的用户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 术 语


2.0.1 庭院管网 block network

自热力站或用户锅炉房、热泵机房、直燃机房等热源出口至建筑热力入口,与热用户室内系统直接连接的热水供热管网。


2.0.2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 intelligent block network system

由庭院管网、热力入口装置、建筑物内立管、热力入户装置、热计量及平衡调节装置、热用户室内温控装置等智能化装置构成的供热输调配系统。


2.0.3 智能监控平台 intelligent monitoring platform

按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供热数据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处理等,具备数据清洗、诊断、分析及异常处理机制,依据智能决策指导供热系统优化运行、管理、服务的系统集成软件平台。

智能监控平台宜通过数字孪生仿真建模技术实现供热三维可视化。


2.0.4 智能终端装置 intelligent terminal unit

安装于庭院管网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具有数据测量、感知、变送、传输、调节功能的设备。实现室温控制(采集)、用户热计量、平衡调节功能的装置。


2.0.5 智能阀 smart valve

安装在热力入户或单元(楼栋)热力入口管道上,用于热用户平衡调节及室温调控的智能设备。通过远程通讯将数据上传,进行实时监控,实现户间或单元(楼栋)间平衡的电动调节阀门。

智能阀按安装位置分为入户型智能阀和入口型智能阀。


2.0.6 室温采集器 room temperature collector

安装在用户内,由室内测温、温度显示、数据传输等单元组成,实时测量并显示室内温度,且能主动和被动的将采集的室内温度信息传送的装置。


2.0.7 室温控制器 room temperature controller

安装在用户内,具有室温采集器的功能,根据室内温度设定值与实时检测温度值的偏差,通过逻辑比较计算,对智能阀下达开度指令,使室内温度稳定在设定值的装置。


2.0.8 集中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使用有线或无线网络将智能终端装置等设备连接到数据采集器,上传到上位机管理系统,并通过管理系统(云平台)下发控制指令到终端闭环控制设备的数据采集及调控系统。


2.0.9 物联网控制系统 internet of things control system

使用无线网络直接将智能终端装置等设备连接到管理系统,并通过管理系统(云平台)下发控制指令到终端闭环控制设备进行交互的远程调控系统。


2.0.10 数据采集器 data collector

以单元或楼栋为单位安装,采集本单元或楼栋热力入口所安装智能终端装置的数据信息,将采集数据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将控制信息下发到执行器,具有边缘计算的功能,实现数据与程序运算并进行相应调节控制的装置。


2.0.11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2.0.12 首次检定 the first compulsory vertification

用于热量结算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对热量结算表进行的检定。


条文说明:


2.0.5 入户型智能阀安装于分户回水或供水管道,入口型智能阀安装于单元(楼栋)热力入口供水或回水管道上,具有流量调节特性。智能决策层与智能阀通过数据传输层构成远程监控网络,实现庭院管网水力平衡调节及室温调控,达到户间水力平衡或单元(楼栋)水力平衡,实现精准供热、按需供热。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以供热稳定安全为基础,以供热科学精准、节能高效为目标,并遵循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保证工程技术质量,提高运行维护水平的原则。


3.0.2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扩建的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应设置智能终端装置,实现数据采集、远程调控、户间平衡或用户自主室温调控;

2 既有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改建的项目,宜根据建筑类别、室内供暖系统形式及经济技术条件合理选择安装智能终端装置,实现室温调控、数据采集、远程调控,户间平衡、用户自主调控或单元(楼栋)水力平衡调节;

3 未进行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改造的居住建筑小区,宜选取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装置。


3.0.3 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供热量可调节、用户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数据信息可上传。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及分摊计费方式,除满足现行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热用热条例、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的要求。


3.0.4 供热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供热庭院管网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30 年。


3.0.5 供热单位范围内安装的智能终端装置应符合统一的通讯协议要求,应直接与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进行数据通讯传输。数据传输的数据项和通讯协议应与智慧供热监控系统一致,并符合《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DB13(J)/T 8375 有关规定。系统的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系统接口要求》GB/T 35319 的规定。


3.0.6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实施时应采用集中控制或物联网控制模式,并确保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的供热技术能够深度融合。


3.0.7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应满足系统功能、介质特性、外部环境等设计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 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

3 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0.8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具有自感知、逻辑诊断、自主决策、自动执行等功能;

2 应采用标准化的通信协议、接口、结构;

3 执行类智能化设备应实现远程、本地控制模式;

4 运行数据宜实时显示、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实现本地存储;

5 具备故障报警、通讯状态显示;

6 数据传输中断时阀门应保持原有开度位置,并进行故障提示。


3.0.9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的运行维护应设置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温度和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热系统安全和供热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供热运行参数检测、报警、联锁和调控功能;

2 设备与管道应能满足设计压力和温度下的强度、密封性及管道热补偿要求;

3 应具备在供热用户发生事故状况时,及时切断,且减少影响范围、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能力。


3.0.10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系统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3.0.1 供热工程智能化实施,可根据工程规模、热源及输配等系统形式、客户需求、运行安全等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同步或分步实施。


3.0.2 本条提出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或改造的基本原则。

1 新建、扩建建筑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应安装入户型智能阀及室温控制器,入户型智能阀与室温采集器联动,实现用户自主调控、按需供热。

2 既有建筑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应针对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选择安装分户智能平衡系统或楼栋(单元)智能平衡系统,实现户间水力平衡调节、室温调控或单元(楼栋)间水力平衡调节。

3 室温数据是热力站优化控制策略的必要参数,是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监测评价供热质量的重要数据源。对于未安装庭院管网智能化系统的居住建筑小区,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装置,采集上传室温数据。


3.0.4 庭院管网的设计工作年限为管道及附属材料的工作年限。

对于智能终端装置中含有的大量电子元器件,其工作年限在各标准中的规定不同,如智能阀动力驱动装置的国家标准《智能型阀门电动装置》GB/T 28270-2012 中规定“智能电装应至少能承受无故障 8000 次工作运行的寿命试验”;《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 379-2012 中规定,通断阀“当开关次数达 10万次时,阀门运行应无故障、无泄漏、无损坏”;热量表的国家标准《热量表》GB/T 32224 中规定“热量表的使用寿命应大于 5 年,采用耐久性试验考核”。本标准中入户型智能阀和入口型智能阀

使用寿命应达到“调节动作次数达 10 万次时,阀门运行应无故障、无泄漏、无损坏”。


3.0.5 同一供热单位范围内,热用户智能终端装置应与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进行数据通讯传输,以形成源网联动的数据信息系统及智能优化调控系统,不应采用中间数据库转发模式。

供热单位在进行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中,往往会选择多个厂家的产品设备,应统一选配数据采集器,采用统一的通讯协议,庭院管网、管网智能平衡系统、热计量系统、热用户室温控制系统均应直接与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进行数据通讯传输,避免多个厂家的产品形成多个业务数据库。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数据采集、通信网络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智慧城市感知体系建设要求。


3.0.6 集中控制系统如附图 1 所示、物联网控制系统如附图 2 所示。

图 1 集中控制系统

图 2 物联网控制系统


3.0.7 2 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等措施。

3 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即对它们的质量进行“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这些材料

和设备必须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3.0.9 本条提出了供热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向用户安全供热是供热工程的基本功能,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要求供热管网及智能终端等设备具备安全的性能要求。

1 参数监测对供热工程安全稳定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联锁保护装置是可保证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稳定运行,减少突然漏水的隐患。

2 设备与管道强度、密封性和管道热补偿要求也是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的必要条件。设备和管道的选择,其温度和压力参数应与系统的要求一致,并应对管道的布置进行热补偿设计。

3 供热工程关乎民生,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大,因此对可靠性要求较高。热水管网智能终端的合理设置,是能及时切断管路,起到保护措施。

4设计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4.1.2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的要求。


4.2 庭院管网


4.2.1 庭院管网智能化的基础信息、基本要求、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基于 GIS 系统的位置信息;

2 可追溯信息;

3 管网的智能化功能信息。

4.2.2 庭院管网智能化可监测管网的数据信息,实时收集压力、流量和温度数据信息,宜具备以下功能:

1 压力数据分析;

2 流量数据分析;

3 温度数据分析;

4 宜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可进行漏损定位分析;

5 应具备管网巡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功能。

4.2.3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供热计量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物热力入口的数量。

4.2.4 庭院管网智能化的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性能要求:

1 应具备地理信息定位与身份唯一识别功能;

2 应耐受高温高湿环境,防护等级 IP68,耐受环境温度不低于 80℃。


4.3 建筑物热力入口


4.3.1 新建建筑物热力入口装置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楼梯间等专用表计小室内,既有建筑的热力入口宜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内。

专用表计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 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0.8m;

2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不宜设在室外地下热力小室内,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 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热力入口宜采用工厂组装预制,成品一体式装置,其中热量表、智能阀应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

4 穿地下室外墙的供暖管道应带保温过墙,当有防水要求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5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宜设置通风设施。

4.3.2 对于住宅小区的底商、小型配套公建,应按照产权单位划分系统并单独计量。

4.3.3 建筑物的智能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筑类别、室内供暖系统形式及技术条件等合理选择、设置入口型智能阀;

2 根据水力平衡计算和系统总体控制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调节装置;

3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设在回水管上;

4 涉及到的热量表、各种阀门及仪表宜水平安装;

5 供、回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

6 供、回水管应设置压力表和温度计及压力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7 热力入口涉及的干管关断阀门宜采用焊接球阀,过滤器宜采用在线排污型过滤器。

4.3.4 当公共建筑室内系统间歇运行时,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宜设自动控制装置,并应按预定时间分区分时控制。分时分区控制系统见附录 A。

4.3.5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调节阀开度、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流量、热量等相关控制参数信号应传至集中控制室,并应具备对供暖系统运行状态实时监测的功能。

4.3.6 单元(楼栋)智能平衡系统应由入口型智能阀、数据采集器、数据通讯和电源综合布线系统、智能调控软件系统(模块)组成,并应具备调节、数据存储、信息化功能,满足智能调节、故障分析等要求。


4.4 建筑物室内系统


4.4.1 新建居住建筑,应按户安装室温控制器;进行分户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宜按户安装室温控制器。

4.4.2 非独立住宅应按单元设置供暖用管道井,共用供暖管道及阀门应在管道井内敷设,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仪表、阀门等设备的安装间距应满足其检修、查验要求;

2 管道井在公用空间内安装检修门,并设置挡水门槛,检修门尺寸应能保证管道井内管道、仪表、阀门的安装、检修及查验要求;

3 管道井内应设置照明装置;

4 管道井内管道应设介质流向标识,标识位置应正确、清晰、牢固;

5 管道井内应防水隔潮,并应设排水地漏。

4.4.3 住宅户内系统入户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户用热量表法时,供水管由关断阀、Y 型过滤器、户用热量表构成;回水管由关断阀、智能阀、温度传感器连接件等构成;

2 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时,供水管由关断阀、Y 型过滤器、智能型通断阀构成;回水管由关断阀、温度传感器连接件等构成;

3 采用温度面积法时,供水管由关断阀、Y 型过滤器,智能阀构成,回水管由关断阀构成;

4 阀门材质应为铜,螺纹连接。

4.4.4 分户智能平衡系统应由智能阀、室温控制器、数据通讯和电源综合布线系统、智能调控软件系统(模块)组成,应具有调节、控制、信息化等功能,满足智能调节、远程管理、故障分析等要求。

4.4.5 既有居住建筑典型热用户的室温采集器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典型热用户的选取应科学合理谋划、均匀布置,既要选取供热循环的始端、中端、末端用户,也要选取顶部、底部和中部热用户,同时兼顾边端热用户。

2 同一栋建筑内相同户型热用户,室温采集器安装位置应相近;

3 同一热力站下,应优先在远端楼栋内选择典型热用户;

4 应以热力站或住宅小区为单位选取典型热用户,安装室温采集器的典型热用户数量应满足供热企业调控和供热质量评价要求。

4.4.6 公共建筑应采用分室温控,并在典型房间或典型位置、外围护结构多的不利房间设置室温采集器。

4.4.7 室温采集器、室温控制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无遮挡、无日晒、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2 相同户型安装位置应一致;

3 安装高度宜距地面 1.0~1.5m,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水平线上;

4 不应安装在散热器和供热管道上方;

5 不应设在外墙上。


4.5 热计量


4.5.1 热计量系统应满足计量、调节、控制、信息化等功能要求,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 的要求。

4.5.2 应根据建筑类别、室内供暖系统形式、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实践经验及供热管理方式,合理地选择计量方法,实施分户热计量。在热力入口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

4.5.3 热量表宜采用超声波或电磁流量传感器。建筑物热力入口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应为 2 级及以上;户用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应为 3 级及以上。

4.5.4 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4.5.5 热计量装置的工作环境应与其性能项目适应,现场安装的环境温度、湿度不应大于热计量设备的极限工作条件。

4.5.6 热计量装置采用外接电源或联网通信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外部接线,并采用屏蔽电缆线和接地保护措施,对雷击多发区,应有防雷击措施。


4.6 配 电


4.6.1 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配电应设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器;

2 配电宜为单独供电回路并设置电能表对用电进行计量;

3 应进行防雷、防触电设计。

4.6.2 智能终端装置宜采用集中配电,且工作电压应为不高于24V 的安全电压。

4.6.3 智能终端装置采用电池配电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保证正常工作时间大于 5 年;

2 当电池电压降低到设置的欠压值时,应有欠压提示信息,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4 管道井共用立管旁预留电源、网络穿线管及接线盒,每个管道井最底层和顶层配备专用 AC220V/10A 电源插座一个;各单元 热 力 小 室 穿 线 管 应 与 管 道 井 相 连 ; 热 力 小 室 内 应 配 备

AC220V/10A 配电箱。


4.7 数据通信及控制


4.7.1 设备应能与智慧供热平台进行信息交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应能与智慧供热平台进行身份互认;

2 设备的实时时钟应能根据网络时间进行同步。

4.7.2 设备应具备数据安全与加密功能。

4.7.3 通信设备的数据传输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信息传输周期应根据系统要求确定;

2 应能按照一定的算法进行分时传输;

3 数据传输失败时,可重复传输;

4 设备在收到数据智能监控平台发出的数据抄收命令时,应能及时响应,并发送相应数据。

4.7.4 室温采集器的数据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监测评价供热质量的室温数据,应直接上传至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管理平台,并应共享给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

2 用于企业供热监测、智能化分析的室温数据,应直接上传至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并根据需要共享给城市智慧供热管理平台;

3 应采用统一的标准通讯协议,符合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及企业智慧供热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要求。

4.7.5 室温控制器至入户型智能阀(智能型通断阀)之间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分户智能终端设备至楼栋数据采集器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有线网络方式。

4.7.6 楼栋数据采集器至上位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4G/5G/NB-IoT 等无线网络方式,且应符合信息传输安全防护的要求。

4.7.7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系统按组网方式分为集中控制系统和物联网控制系统。执行控制的间隔时间应根据热用户围护结构物理特性、室内系统末端散热装置类型、室内温度动态响应速度和系统控制策略等确定。执行过程应通过控制参数设定值与实际运行检测数据的偏差相比较,计算控制输出信号,并发送到调节阀执行器实施调节操作。

4.7.8 集中控制系统数据接口应采用 RS-485 或 M-Bus 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 RS-485 接口方式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Modb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第 1 部分:Modbus 应用协议》GB/T 19582.1 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 M-Bus 接口方式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区能源计量抄收系统规范 第 2部分:物理层与链路层》GB/T 26831.2的有关规定。

4.7.9 物联网控制系统传感器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总体技术 智能传感器接口规范》GB/T 34068 的有关规定。


4.8 通信安全及数据融合


4.8.1 通信设备应具备数据的非正常中断保护功能,电源中断或通信失败不应丢失设定数据,恢复后应能正常工作。

4.8.2 通信网络的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通信网络信息安全等级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中的相关规定;

2 感知终端需采取安全的通信传输协议,确保身份、认证以及其他重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恶意攻击和泄露。

4.8.3 通信可靠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供热工程系统通讯能力应满足系统的最低要求,各级通信系统应实现在线监督、诊断,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稳定、畅通;

2 供热工程平台系统与各子系统数据通信的内容积格式应标准化、规范化,应满足实时性、可靠性要求,以确保系统获得所需数据的有效性;

3 供热工程平台系统与外部系统通信时,应结合系统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8.4 数据采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采集的数据应全面、准确、完整;

2 采集的数据应实时可靠,数据标识应统一,信息采集周期应根据系统要求确定;

3 应支持标准数据类型的分类接入;

4 应具有数据采集故障处理措施,数据采集中断时应及时报警或修复;

5 现场传输的数据和平台接收的数据应对应正确、主题一致。

4.8.5 数据采集方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定时采集:按采集任务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采集终端数据,自动采集时间、间隔、内容、对象可设置。当定时自动数据采集失败时,应有自动及人工补采功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2 随机召测: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人工召测数据。如出现事件告警时,随即召测与事件相关的重要数据,供事件分析使用;

3 主动上报:供热系统数据采集端应具备基础的数据阈值判断功能,当发现数据超出预设的阈值时,应主动实时上报采集的异常数据;


条文说明:


4.2 庭院管网

4.2.1 1 基于 GIS 系统的位置信息,主要有经纬度位置坐标、管道埋深等;

2 可追溯信息,主要有设备层部件编码、设备层部件安装信息、维修及更换记录、设备层部件本身的标识信息等;

3 管网的智能化功能信息,主要有管网介质的流量、压力、温度、流速、以及阀门开度、动作次数、等数据信息。

智能管网宜具备下列基本要求:满足对管网状态进行在线监测、告警/预警提示、运维分析、业务管理等要求;具备与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的功能;可监测管网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的收集应实时收集压力、流量和温度等一个或多个数据信息。

4.2.2 1 对压力进行监测的智能管网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压力数据信息,捕捉出现的各类压力异常事件(如水锤等);

2 对流量进行监测的智能管网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流量数据信息,通过对区域流量、最小流量的分析评估,预测管网是否有漏损及预测未来流量变化趋势;

3 对温度进行监测的智能管网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温度数据信息;

4 通过管网监测点综合分析,判断管网可能存在的泄漏问题。当管网发生泄漏,智能管网系统应在业务单位要求时间内完成告警并实现定位,判断泄露的最小影响范围。

4.2.3 管网分支数量过多,会增加管路附件及检查室的数量,因此建议尽量减少分支数量。


4.3 建筑物热力入口

4.3.1 热力入口需设置控制阀门、计量仪表、控制器等装置,还可能设有电动调节阀和水泵。热力入口装置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或楼梯间内,可有效地防止地下水和潮气。当室内无条件布置热力入口装置时,一般在室外地下设检查室,地下设检查室应具有防水及排水设施,保证检查室内温、湿度满足控制设备和仪表的要求。

3 热力入口集成装置是由焊接球阀、在线排污过滤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压力表、温度计及测量装置的组合,具有关断、过滤、调节、观察、保温一体化的集成装置。在线排污过滤器采用直通方式过滤,便于保温,具有在线排污功能,排污及反冲洗时无需关停设备。采用预制成品一体式装置,可减少现场工程量、提高安装质量,热量表、智能阀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便于检修、维护。

4.3.3 2 设置水力平衡调节装置的目是通过限流与流量调节功能,实线热网的水力平衡。静态水力平衡阀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根据水力平衡计算和系统总体控制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调节装置的安装应满足产品要求。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 的规定标准。

7 焊接球阀的严密性和耐用性较好,在线排污过滤器能在系统正常运转时完成冲洗工作。

热力入口如按附图 3 所示。

图 3 热力入口示意图

1 焊接球阀 2 温度计 3 温度传感器(宜) 4 压力表(宜) 5 在线排污过滤器(正接)

6 Y 型过滤器(反接)(宜) 7 焊接球阀(循环管) 8 泄水球阀 9 热表流量计 10 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选装) 11 热表计算器 12 智能阀 13 压力传感器 14 静态平衡阀(选

装) 15 数据采集器 16 压力变送器 17 温度变送器


4.3.4 很多公共建筑可以采用分时段供热,可在热力入口安装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自动启停的功能,根据建筑使用规律设置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

公共建筑设置分时分区控制系统时,应在不利位置安装室温采集装置,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4.3.6 单元(楼栋)智能平衡系统,在单元(楼栋)热力入口安装入口型智能阀,采用室内温度作为控制信号来源,以回水温度一致为目标,进行智能平衡调节,可解决庭院管网水力失调的问题。数据采集器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采集器在断电或与控制中心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应可根据存储调控策略继续执行智能化调控及稳定运行。


4.4 建筑物室内系统

4.4.3 2 智能型通断阀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 379 外,还应具有智能阀的远程管理和上传功能。

户用热量表法如图 4 所示,通断时间面积法如图 5 所示,温度面积法如图 6 所示。

图 4 户用热表法示意图

1 供暖供水管 2 供暖回水管 3 热表流量计 4 关断阀 5 Y 型过滤器(60 目) 6 温度传

感器连接件 7 智能阀 8 室温控制器 9 数据采集器(根据控制系统确定)

图 5 通断时间面积法示意图

1 供暖供水管 2 供暖回水管 3 智能型通断阀 4 关断阀 5 Y 型过滤器(60 目) 6 温度

传感器连接件 7 室温控制器 8 数据采集器(根据控制系统确定)

图 6 温度面积法示意图

1 供暖供水管 2 供暖回水管 3 智能阀 4 关断阀 5 Y 型过滤器(60 目) 6 室温控制

器 7 数据采集器(根据控制系统确定)

4.4.4 调节功能是指实现户间管网智能平衡调节或热用户按需供热自主调节;控制功能是指实现对热用户采暖状态的远程控制、远程收费管理;信息化是指热用户供热数据信息远程传输至企业智慧供热监控系统,形成供热数据库,构成供热节能调节分析的数据信息源。

分户智能平衡系统由智能调控软件系统(模块)下发调控指令、以用户设定室内温度或用户回水温度,进行智能阀开度调节。

智能调控软件与收费软件系统、客服软件系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对热用户的远程智能化管理与服务。智能调控软件通过对热用户回水温度、热力站回水温度的智能分析,智能判断热用户采暖故障,并根据故障分析结果,精准化调度指挥维护维修。

4.4.5 为达到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供热质量监测评价的抽样评价目的,每栋建筑应设测温点。

既有居住建筑选择测温用户时应综合考虑距热源近端、中部、远端,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设立固定测温点。室内温度采集装置应尽可能多的覆盖所辖用户,且应覆盖供热系统近、中、远端,建筑物高、中、低层,户型位置边、角、顶、中户;室内温度采集装置应按规定选择相应位置安装。

4.4.6 外围护结构多的房间供暖热负荷较大,易造成室温偏低的结果,卫生间、楼道等位置可能因为使用条件不同造成温度偏低。在这些房间设置室温采集器,是为了供暖系统采取低温保护措施。


4.5 热计量

4.5.2 以热力入口为热量结算点时,该位置的热量表是供热量的热量结算依据,而楼内住户应理解为热量分摊,每户应设置相应的测量装置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热分摊方法包括通断时间面积法、温度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法。

4.5.5 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电磁环境、介质温度、介质压力等,热量表的工作环境一般要符合《热量表》GB/T 32224 的规定。

4.5.6 当建筑无防雷击措施时,注意要综合考虑有效的防雷击措施。


4.7 数据通信及控制

4.7.4 热用户室温是企业智慧供热监控系统数据挖掘、智能回归建筑热特性及热力站优化控制策略的必要参数,是城市智慧供热管理系统监测评价供热质量的重要数据源。为避免干扰、保证数据可靠,室温采集装置应根据不同需求分别直接上传至城市智慧供热管理平台或企业智慧供热监控平台,并根据需求实现城市平台和企业平台的数据共享。室温采集装置数据不应传输至设备厂家数据平台进行采集、转发。

4.7.5 分户智能终端包括入户型智能阀、户用热量表等,采用有线网络有利于保障数据传输可靠性,且入户型智能阀宜采用集中配电。当入户型智能阀采用电池供电时,宜采用无线网络通讯方式。

4.7.7 智能控制系统可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入户型智能终端,通过检测热用户室内温度与室内温度设定值进行比较,根据温度偏差调节智能阀开度或启闭频率,实现用户对室温调控;或者,由上位机发送用户回水温度设定值,通过智能阀检测回水温度与设定值偏差调节智能阀开度,实现户间平衡调节,用户回水温度设定值可由操作人员或软件智能计算进

行远程给定;

2 入口型智能终端,通过检测热力入口回水温度,并与其设定值进行比较,根据温度偏差调节智能阀开度,实现单元(楼栋)间平衡调节,单元(楼栋)回水温度设定值可由操作人员或软件智能计算进行远程给定;

3 自动巡检管网内的各个回水环路的智能阀门开度,确定最不利环路。

5设备

5 设 备


5.1 室温采集器


5.1.1 室温采集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实时显示温度,测温准确度不低于±0.2℃;

2 电池供电方式采样周期不应大于 60min,非电池供电方式采样周期不应大于 30min;

3 测温范围应为-20℃~40℃;

4 测温分辨率应为 0.1℃;

5.1.2 室温采集器应具备防拆卸性能,宜采用市电供电,应固定安装位置并具备位置移动报警功能。

5.1.3 当采用插座形式时,应具有防护门,并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2099.1 的有关规定;

5.1.4 室温采集器宜基于 NB-IoT 网络的传输方式。

5.1.5 室温采集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 (P 代码)》GB/T 4208 规定的 IP20。


5.2 室温控制器


5.2.1 室温控制器除应具有室温采集器的功能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设定范围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控制温度设定范围宜为:14~26℃;

2 温度调节步进:0.5℃;

3 屏幕应显示设定温度、当前室温温度等信息。

5.2.2 室温控制器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453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 14536.10的规定。

5.2.3 测温元件最大测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 传感器测温漂移不大于0.2℃/年。


5.3 智能阀


5.3.1 智能阀应至少提供下列数据信息:

1 智能管网的位置信息;

2 智能阀编码,在管网系统中,单个智能阀应进行编码,且具有唯一的编码;

3 智能阀安装信息,如智能阀安装时间等;

4 智能阀产品标识信息,如生产厂名(或简称)和商标、规格、主体材料等;

5 智能阀门类型,如球阀、调节阀等;

5.3.2 智能阀的动力驱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型阀门电动装置》GB/T 28270 的规定。其调节特性和流通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 或行业标准《供热用手动流量调节阀》CJ/T 25 的有关规定。

5.3.3 智能阀应能实现网络连接控制,阀开度应根据数据管理系统远程指定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参数进行控制,或根据用户室温控制器发出的指令进行控制。采用给定回水温度值调控策略时,宜采用同一庭院管网智能阀定周期同步调节模式,快速实现户间水力平衡或单元(楼栋)间水力平衡。

5.3.4 入口型智能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装设在室外检查井内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68;

2 具备电源条件时宜采用外部供电;采用电池供电时电池寿命不应低于 5 年,数据采集频率不宜低于 30 分钟一次、上传频率不宜低于 60 分钟一次;

3 应具有统一的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4 具有等百分比流量调节特性;

5 断电或数据传输中断时阀门应保持原有开度位置,并进行故障提示;

6 应具备按照回水温度自动控制或给定开度控制的功能,执行器应具有现场专用工具操作功能,阀体具有开度机械指针,产品断电时人员现场判断阀门开度状态;

7 具备集中控制或物联网控制功能;

8 阀体宜集成温度传感器。

5.3.5 入户型智能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2 具备电源条件时宜采用外部供电;采用电池供电时电池寿命不应低于 5 年;

3 应具有统一的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4 具有等百分比流量调节特性;

5 断电或数据传输中断时阀门应保持原有开度位置,并进行故障提示;

6 应具备按照回水温度、给定开度或用户设定室温自动调控的功能;

7 具备集中控制或物联网控制功能;

8 阀体宜集成温度传感器。


5.4 热量表


5.4.1 热量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热量表》GB/T 32224 的规定。

5.4.2 热量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应低于供热系统的设计压力,温度上限值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最高温度值。

5.4.3 热量表的常用流量应与供热系统设计流量的 80%接近。设计文件应标明所选热量表的常用流量。若选用热量表的口径小于所接管道的管径时,应采用缩径措施,缩径范围不应超过两档。

5.4.4 热力入口处的热量表在常用流量下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25KPa,户用热量表在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不宜大于 10KPa。

5.4.5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户用热量表外,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回水管道上;

2 流量传感器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等于所选用热量表的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无法确定选用热表的具体要求时,流量传感器前、后安装直管段的长度,宜按不小于 5 倍和 2 倍管径的长度预留安装空间。

5.4.6 热量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建筑表记小室内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安装设在室外检查井内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68;

2 采用电池供电时,电池寿命不应低于 5 年,当电池的电压降低到设置的欠压值时,应显示欠压提示信息;

3 应具备数据通讯功能,数据通讯协议应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 的规定;

4 应按日存储运行数据,内容至少应包括日期和时间、流量、热量、累积流量、累计工作时间、即时功率、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故障信息等,数据容量应能存储一个采暖季的数据;

5 当电源停止供电时,应保存断电前存储的累积热量、累积流量和相对应的时间数据及历史数据,恢复供电后应自动恢复正常工作;

6 可以通过网络同步校对时间。


5.5 数据采集器


5.5.1 数据采集器应能接收数据信息处理系统的指令,按设定周期自动对室温控制器(采集器)、智能阀、楼栋(户用)热量表、通断控制器等的数据直接实时采集。采集最大周期不应大于分摊周期。

5.5.2 应具有现场显示各热用户的采暖信息(室温、供回水温度、分摊热量或通断时间等)以及楼栋热量表参数。具备现场显示、查询数据及故障信息等功能。

5.5.3 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数据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

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至少保持数据和时钟一个月。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并恢复正常存储功能。采集计算器应存储楼栋热量表、通断控制器、室温控制器的所有供热参数和热计量数据信息,符合热计量分摊数据本地存储以及可溯源的要求。

5.5.4 数据采集器应布置在建筑物内,且信号传输畅通的位置。

5.5.5 数据采集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电压220V,对外配电电压:12VDC~24VDC;

2 通信接线端子应无极性;

3 无线数据传输应使用4G/5G/NB-IoT连接到管理系统;

4 在掉线以及异常情况下,故障处理后应能重新上线并自动连接到管理系统;

5 断电或与控制中心失联情况下,可继续执行断电或失联前控制策略保持供暖系统的智能化调控及稳定运行;

6 当M-Bus存在短路时,应具有自保能力,能及时切断M-Bus总线电源输出,并应提供警示信息;

7 M-Bus接口波特率应满足1200/2400/4800/9600bps,校验位应支持无校验/奇校验/偶校验,并应具有远程修改的能力;

8 电磁抗扰度应符合《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GB/T 17799.1的规定。


5.6 焊接球阀


5.6.1 焊接球阀为阀体采用一道或多道焊缝焊接成型的球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用焊接球阀》GB/T 37827 的规定。

5.6.2 焊接球阀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阀体材质为碳钢、不锈钢材料,球体材料为不锈钢,阀杆采用不锈钢或合金钢材料加工制造;阀座密封圈为聚四氟乙烯或

氟橡胶;阀杆密封件可采用 O 形橡胶圈密封或填料密封;

2 根据公称直径采用固定式或浮动式球阀结构;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DN200 的球阀应采用传动箱驱动,小于或等于 DN150 的球阀可采用手柄驱动,应有全开和全关的限位结构。

5.6.3 焊接球阀的连接方式,可根据工程需要采用焊接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7 静态水力平衡阀


5.7.1 静态水力平衡阀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 或行业标准《供热用手动流量调节阀》CJ/T 25 的规定。

5.7.2 静态水力平衡阀应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流量。

5.7.3 静态水力平衡阀的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阀门两端的压差不应超出产品允许的压差范围;

2 当资用压头已知时,静态平衡阀的规格应根据阀门的设计流量及两端的压差选择确定;

3 当设计资料未知时,可选用与管道同径或小一号的静态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计算其所需的最小压差。

5.7.4 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前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 5 倍管径、阀后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 2 倍管径。


5.8 过滤器


5.8.1 热力入口宜采用直通式在线排污过滤器。在线排污过滤器具有排污及反冲洗时无需关停设备的功能,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过滤用过滤器 通用技术规范》GB/T 26114 的相关规定。

5.8.2 热力入户宜采用 Y 型污过滤器,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型三通过滤器》GB/T 14382 的相关规定。

5.8.3 过滤器滤网规格宜为 40 目~60 目。


条文说明:


5.3 智能阀

5.3.4 1 智能阀的安装位置、工作环境与热量表相同,防护等级参照热量表的现行国家标准《热量表》GB/T 32224 的规定执行。

5.4 热量表

5.4.2 在热量表进行承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均不小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 1.5 倍。因此,在热量表选型时,只要其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供热系统的工作压力,即可使热量表在压力上限条件下持续正常运行,也可满足供热系统进行压力试验时不被破坏。

5.4.5 要求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其前后要设置直管段、避免安装在易出现涡流和气泡等位置,是为了保证热量表计量的准确度。

从流体力学分析,保证流量传感器前、后直管段足够长度可使流经热量表的流体处于稳定流动状态。

5.5 数据采集器

5.5.2 系统宜提供住户服务APP,住户可借助APP查看供热信息、供热政策以及设备状态,同时可以反馈意见或报告故障。

5.7 静态水力平衡阀

5.7.3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超过其允许的范围时,静态水力平衡阀将无法工作;

2 静态水力平衡阀在开度为 50~100%时,其测量精度较高,因此,当资用压头已知时应根据设计流量及两端压差的确定其 Kv值,并尽量选择开度在 50%以上且符合安装条件的阀门。

3 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照静态水力平衡阀两端压差不小于 3kPa 进行选择计算。其中 3kPa 是能够调试静态阀的最小测量压降,低于 3kPa 就意味着阀门选择过大。

5.7.4 在《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2012 中,对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安装有直管段的要求,其目的是保证热网平衡调节过程中压力值的测量精度,因此,应尽可能保证其直管段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当静态水力平衡阀的接口口径与入户管的管径不一致时,变径接头不应设置的要求的直管段内。


6施工及验收

6 施工及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2 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智能热网及终端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6.1.3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检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 6.1.3 的规定。

表 6.1.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
2~152151~28013
16~253281~50020
26~905501~120032
91~15081201~320050

6.1.4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终端安装完成后应配合供热监控系统、热源及热力站自控系统进行整体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总体验收。

6.1.5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软硬件设备安装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验记录;

2 软硬件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3 系统试运行记录;

4 设计变更审核记录。

6.1.6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6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7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8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6.1.7 其他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正确,工作环境应符合仪表运行环境要求;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3 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能够对热量分配系统进行调试,且数据显示应正常;

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安装位置的电磁干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1.8 智能热网及终端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尚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及《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DB13(J)/T8375 的有关条文要求。

6.1.9 自动化仪表设备应按产品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的相关规定;仪表电气线路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的相关规定。


6.2 施 工


6.2.1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2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

6.2.3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包括全部软硬件、仪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2.4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设备及材料代用或更换等情况,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应有设计变更手续。

6.2.5 热计量设备安装前应校验和检定,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相关规定。


6.3 主控项目验收


6.3.1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使用的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

6.3.3 室温采集器性能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采集器应能按采样设定的周期发送实时数据;

2 室温采集器应能发送室内温度实时数据至管理系统平台,并应满足及时性、准确性、测温精度和完整性要求;

3 室温采集器的实际测温精度、分辨率应满足 5.1.1 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 6.1.3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组。

6.3.4 室温控制器性能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度控制器应能实时采集和传输室内温度至管理系统平台;

2 设定室内温度控制参数,检测室内温度实时数据,并根据实际的温度偏差通过室内温度控制器给入户型智能阀发出控制指令,使室内温度实测值达到其设定值;

3 屏幕显示内容和实测室内温度精度应满足 5.2.1 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 6.1.3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组。

6.3.5 智能阀的的性能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户型智能阀的室内实际平均温度与其设定温度的偏差不应超过±1℃;

2 入口型智能阀控的回水实际温度与其设定温度的偏差不应超过±1.5℃;

3 智能阀的其他性能应符合 5.3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入户型按本标准第 6.1.3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组;入口型全数检查。

6.3.6 数据采集器的性能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终端测试接口直接读取实时采集数据并上传至管理系统,当管理系统平台接收和显示的通信数据与实时采集数据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时,数据采集器的采集和传输部分满足测试验证;

2 通过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应用软件(云平台)下发的数据指令与通过终端测试接口直接读取的接收数据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数据采集器的下发功能满足测试验证;

3 数据采集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 5.5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7 热量表、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核查应满足《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CJJ/T 223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热量表全数检查;户用热量分配装置按本标准第6.1.3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组。

6.3.8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的传感器、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的检测孔位置正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监测计量装置的测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标准仪器仪表实测监测计量装置的实测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对比。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表 6.1.3 最小抽样数量抽样,不足 10 台应全数检查。

6.3.9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应配合供热监控系统、热源及热力站自控系统进行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 120h 的连续运行,系统通信、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和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0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的数据远传功能应按分区、分类、分系统、分项进行设置和监测。

检验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核对,观察检查,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4 一般项目验收


6.4.1 智能终端装置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检验不少于 5 次。

6.4.2 应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

3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

4 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上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

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5 竣工质量验收


6.5.1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完成系统试运行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施工、监理、设计和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加,验收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智能终端装置的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2 计量、控制等装置的各项功能应工作正常,操作灵活、方便;

3 竣工图纸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符合要求。

6.5.2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分项工程应按表 6.5.2 进行划分:

表 6.5.2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分项工程表

6.5.3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均应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应有 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2) 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按本标准附录 C 判定的结果为合格;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6.5.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5.5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系统水力平衡调试、节能性能检测应合格,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6.5.6 竣工质量验收时,应核查以下质量控制资料:

1 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

2 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 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冲洗记录、系统试运行和调试记录;

6 软件验收测试报告、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 用户手册、系统运行维护手册等;

8 已完成的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6.5.7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标准附录 B。

6.5.8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验收手续,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6.5.9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分项工程移交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共同进行。


6.6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6.6.1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调试前应制订调试方案。

6.6.2 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装置自身功能的调试、本地监控功能调试;

2 监控平台硬件、软件调试;

3 信息网络调试;

4 智能化系统联网联机系统调试。

6.6.3 联网联机系统调试时应对供热系统智能化功能逐项进行调试,完成后应进行性能测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6.4 智能化系统和集中供热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 120h 的连续运行,系统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行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6.5 智能化系统的试运行和调试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4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实施阶段应重点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及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直接采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应检查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监测控制功能、能源计量功能,通过系统试运行进行调试和验证,完成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


6.3 主控项目验收

6.3.1 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校验合格证明。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的有关规定。涉及系统集成的部分,施工单位应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软件测试大纲(预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行工厂见证测试,重点测试接口的兼容性,保证接口双方中任何

一方发生故障时不影响另一方。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对照安装使用说明书,核查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对照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核查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6.3.8 现场传感器、执行机构等仪表设备的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效果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6.3.9 在试运行中,应对各监测控制回路分别进行自动控制投入、自动控制稳定性、监测控制各项功能、系统连锁和各种故障报警试验,调出计算机内的全部试运行历史数据,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测控制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运行及维护

7运行及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修订。

7.1.2 应建立完备的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设备档案和技术文件,内容应包括:

1 智能终端系统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数量、生产厂家、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及最近检定日期、状态(合格、准用、停用等)、服务联系电话;

2 计量器具型号、品牌、产品合格证、有效计量周期、首检及周期性检定证书、服务联系电话及运行检验记录等;

3 热分摊装置的合格证书、说明书及运行检验记录;

4 温控调节阀门的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书:

5 热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图;

6 调节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图;

7 热计量系统通讯协议;

8 仪表维保协议;

9 热计量系统的其它技术文件。

7.1.3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分项移交时,应对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应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智能终端装置的性能、工作原理、结构;

2 正确使用智能终端装置的方法。

7.1.4 供热企业对智能化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GB/T 51314、《信息技术 大数据 系统运维和管理功能要求》GB/T 38633、《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的有关规定。


7.2 运行及维护


7.2.1 供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对智能终端装置进行运行核查的设备;

2 应制定热量结算表的检定计划,按期送检;

3 应制定运行核查计划,并按核查计划对热计量装置进行运行核查;

4 应定期分析、比较供热计量数据,保证供热计量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5 应经常检查智能终端装置电池的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换电池;

6 应定期检查智能终端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工作,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出现故障的智能终端装置;

7 应定期清洗楼栋热力入口处和每户热力入户处的过滤器。

7.2.2 供热单位应根据热用户室温、计量数据,统计分析供热能耗,总结运行管理经验,调整运行工况,实现按需供热。

7.2.3 定期对智能化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且不限于:硬件、软件运行状态、数据连接、服务器可靠性、网络质量、数据质量。

7.2.4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系统应定期巡检,对传感器设备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定期核查,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检测并处理。

7.2.5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的应急预案应根据计量仪表和调控设备可能出现的突发故障制订,应包括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故障应急处理措施、分户计量应急处理措施和调控设备的故障应急处理措施。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随着城镇供热系统的发展,为了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手册是十分必要的,并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将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而供热质量的提高、供热设施的完善,也需要不断定期修订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7.2 运行及维护

7.2.4 供热运营企业宜在每个供暖期前对测温设备进行校准,并保留校准记录,校准不合格的测温设备不应使用;应建立测温设备管理台账,统一管理。

供暖期前应对室内温度采集装置进行维护,保证测温装置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供暖运行期间,应保证室温采集装置稳定供电,正常运行,定时将室温数据传输至监控系统。


 附录 A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

附录 A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


A.0.1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可用于不同供暖需求、不同用热规律的建筑物。

A.0.2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分时分区按需供热功能、防冻保护功能、全自动调节功能、手动调节功能、多时段功能、故障保护功能和通信功能。

 附录 B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附录 B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B.0.1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 B.0.1 的规定填写。

表 B.0.1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表

B.0.2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 B.0.2 的规定填写。

B.0.3 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物表 B.0.3 的规定填写。


 附录 C 正常检验抽样判定

附录 C 正常检验抽样判定


C.0.1 计数抽样的项目,正常检验一次和二次抽样的判定可根据工程量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C.0.2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可按表 C.0.2-1 判定,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可按表 C.0.2-2 判定。


C.0.3 样本容量在表 C.0.2-1 或表 C.0.2-2 给出的数值之间时,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可通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智慧供热技术标准》DB13(J)/T 8375

2 《物联网 系统接口要求》GB/T 35319

3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

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5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

6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

7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0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

11 《基于 Modb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第 1 部分:Modbus 应用协议》GB/T 19582.1

12 《社区能源计量抄收系统规范 第 2 部分:物理层与链路层》GB/T 26831.2

13 《物联网总体技术 智能传感器接口规范》GB/T 34068

14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15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2099.1

16 《外壳防护等级(P 代码)》GB/T 4208

1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14536.1

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 14536.10

19 《智能型阀门电动装置》GB/T 28270

20 《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

21 《供热用手动流量调节阀》CJ/T 25

22 《热量表》GB/T 32224

23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

24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GB/T 17799.1

25 《城镇供热用焊接球阀》GB/T 37827

26 《液体过滤用过滤器 通用技术规范》GB/T 26114

27 《管道型三通过滤器》GB/T 14382

2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2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30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3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32 《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CJJ/T 223

3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3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35 《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CJJ/T 223

36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

37 《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

38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GB/T 51314

39 《信息技术 大数据 系统运维和管理功能要求》 GB/T38633

40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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