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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30-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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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4.3  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4.3.1  厌氧消化池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打开检修人孔与顶盖,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将甲烷含量控制在5%以下,硫化氢(H2S)、氰化氢(HCN)和一氧化碳(CO)的含量应分别控制在4.3%、5.6%和12.5%以下,同时含氧量不得低于15%。进入厌氧消化池内维修、清理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其他人员在池外协作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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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应定期检查池体和沼气管道是否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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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工作人员上下沼气罐巡视、操作或维修时,必须穿防静电的工作服,并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子或高跟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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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检修沼气罐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由专业队伍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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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沼气罐蓄水池内的水严禁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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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对产生、输送、储存、使用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储气、配气系统。

   2  严禁烟火。

   3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4  进入设施内工作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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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锅炉房内各种管路闸阀的启、闭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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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冲洗锅炉水位表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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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锅炉出现事故时,必须按紧急应变计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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