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除臭系统
2.11 除臭系统
2.11.1 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粪便接受口及固液分离设备等高浓度臭气产生处,应定期喷淋除臭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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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生产性建筑物室内臭气浓度应符合劳动保护相关标准,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除臭系统出口的臭气控制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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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采用物理化学除臭时,吸收塔内的吸附剂应定期再生,除臭剂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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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采用生物除臭时,应定期投加功能菌剂和营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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