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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30-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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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接受设施

2.3  接受设施

2.3.1  接受口接受的原料应是吸粪车清运的人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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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接受粪便过程中接受口与吸粪车排放管应对接严密。采用水封的接受口应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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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卸粪完毕后,吸粪车应及时退出作业区,吸粪车的清洗不得在卸粪作业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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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卸粪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和洗刷接受口、吸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可能遗洒的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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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除砂设备每周应至少运行一次。若发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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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应统计排砂量。排出的沉砂应及时外运,不得暴露存放,并应采取最终卫生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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