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接受设施
2.3.1 接受口接受的原料应是吸粪车清运的人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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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本条规定粪便处理厂接受原料的运输方式和种类。原料来源一般包括:
1倒粪池:无卫生设备住户的粪便。
2公共旱厕:旧城区无水冲的厕所粪便。
3公共水厕储粪池:无排水管渠地区水冲厕所粪便。
4公共水厕化粪池:化粪池粪渣。
5楼房化粪池:化粪池粪渣。
6粪便转运站(码头):上述1~5类粪便和粪渣。
2.3.2 接受粪便过程中接受口与吸粪车排放管应对接严密。采用水封的接受口应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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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接受口与吸粪车排放管应对接严密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粪便遗洒而造成污染。为防止池内臭气外逸,提出保持水封高度的要求。
2.3.3 卸粪完毕后,吸粪车应及时退出作业区,吸粪车的清洗不得在卸粪作业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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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国内目前运行中的粪便处理厂的接受作业区面积都较小,为避免吸粪车在作业区阻塞作出本条规定。
2.3.4 卸粪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和洗刷接受口、吸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可能遗洒的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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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接受口和地面干净、平整、无积水,以防蚊蝇等滋生,也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
2.3.5 除砂设备每周应至少运行一次。若发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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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根据《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砂斗的有效容积是按排砂周期小于7d的设计计算的,若除砂设备不能按时清除沉砂,将减少池内有效容积的利用,降低沉砂效率,同时给后续处理构筑物和有关设备带来麻烦。
2.3.6 应统计排砂量。排出的沉砂应及时外运,不得暴露存放,并应采取最终卫生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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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排出的沉砂中含有有机污染物和病原体,除在现场不得暴露存放外,还应及时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采用其他卫生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