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粪便处理厂应制定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记录;
2 部件记录;
3 维修保养时间表;
4 全年维修保养预算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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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本条规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的原则要求。
1设备记录包括了设备名称、编号及在维修保养时需要的各项资料,应为每台设备填写一张“设备记录卡”或进入计算机资料系统,该设备维修保养过的工作应记录在卡上或资料系统中。
2部件记录应记录所有设备部件,包括维修工具。每件部件都应有一张“部件清单”,详细列明部件的细节。所有部件宜集中在一个仓库内,印有部件名称的标签应贴在货架的显眼位置,以便维修人员可以轻易找到需要的东西。
3维修保养时间表可根据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要求和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或修订。
4维修保养的开支一般占粪便处理厂运行总费用的较高百分比,除日常维护保养外的维修开支是时常变更的,所以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记录去帮助控制这方面的支出和通过这些开支资料来做出较实际的预算。
3.1.2 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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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关于本条规定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的要求。
1日常保养属经常性工作,由操作值班人员负责。应检查运行状况,对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清扫灰尘,对转动部件按规定润滑。
2定期维护属阶段性工作,由维修人员负责。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巡视,对异常情况及时维修或安排计划修理,防止设施、设备的损坏或故障。
3大修属恢复设施、设备原有技术状态的检修工作,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大修应在设施、设备较长时间运行后,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及对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设施恢复到良好的技术状态。
3.1.3 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以及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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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粪便处理厂的各种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类型、规格、构造不同,其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周期以及检查验收要求也不同,因此作出不同岗位或不同工种的维修人员应熟悉本厂有关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与规定以及检查验收制度的严格要求。
3.1.4 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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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检修的要求。
3.1.5 建、构筑物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应符合电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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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避雷、防爆装置是避免粪便处理厂发生事故的重要保护设备。国家关于其测试检修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建(构)筑物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检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3.1.6 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安全、急救及消防等防护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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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由于一些防护设施、设备容易老化、变质或超过使用年限,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3.1.7 各种护栏、盖板、爬梯、照明设备等厂区辅助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处理或更换损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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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条规定厂区内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各岗位应负责维护辖区内的有关设施,厂部应指派专人检查、维护全厂公用的有关安全设施。
3.1.8 构筑物之间的连接管道应定期清理维护,确保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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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为防止管道由于沉积物过多被堵塞,影响介质流动,要求定期清理。
3.1.9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定期保养,涂饰不同颜色油漆或涂料,不得擅自更改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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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各种工艺管线涂饰不同色彩的油漆或涂料,除可防止管材腐蚀外,还便于区分和管理。
3.1.10 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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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用在刮渣机等设备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其强度。磨损严重将破坏该绳的使用强度。如继续使用,可能造成钢丝绳拉断,出现严重的后果。
3.1.11 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应每年检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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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本条规定沼气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的时间要求。
3.1.12 电气控制柜和各种闸阀、开关及设备的连接件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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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电气控制柜应由专业电气维修人员定期检查,清扫电气控制柜,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各种闸阀、开关及设备连接件也应定期检查、维护。
3.1.13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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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维修机械设备搭接临时动力线时,应接在临时配电柜上。否则,易造成线路混乱,损坏电气设备,甚至引起安全事故。
3.1.14 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及其他杂物丢入粪便处理设施和设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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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杂物不可丢入粪便处理设施、设备内,以防止损坏机械设备本身,并保证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3.1.15 粪便处理厂的设备完好率应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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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本条规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