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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30-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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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  维护保养

3.1  一般规定

3.1.1  粪便处理厂应制定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记录;

   2  部件记录;

   3  维修保养时间表;

   4  全年维修保养预算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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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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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以及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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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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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建、构筑物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应符合电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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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安全、急救及消防等防护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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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各种护栏、盖板、爬梯、照明设备等厂区辅助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处理或更换损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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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构筑物之间的连接管道应定期清理维护,确保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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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定期保养,涂饰不同颜色油漆或涂料,不得擅自更改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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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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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应每年检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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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电气控制柜和各种闸阀、开关及设备的连接件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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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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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及其他杂物丢入粪便处理设施和设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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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粪便处理厂的设备完好率应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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