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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30-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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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监测室与环境管理

2.13  监测室与环境管理

2.13.1  粪便处理厂正常运行监测的项目与周期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并宜符合表2.13.1-1、表2.13.1-2和表2.13.1-3的规定。

表2.13.1-1  进厂粪便的监测项目

表2.13.1-2  厌氧消化的监测项目

表2.13.1-3  上清液处理的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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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粪便处理厂的进厂粪便性状、厌氧消化和上清液处理过程的工艺参数、泥水性状及出水水质等监测项目,其监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和《水质分析方法标准》GB 7466~749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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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监测室的各种仪器、器具、药品及样品应按各自要求放置在固定地点并摆放整齐。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管,计量器具必须带有“CMC'’标志,所有药品和样品应有明显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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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  监测人员应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调试及一般维修保养技能,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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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  监测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采样和完成样品的监测,并及时填写原始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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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存档等工作,宜采用计算机处理和管理。监测室报表应按日、月、年逐级整理、报送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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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  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2.13.8  厂界有害气体及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2.13.9  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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