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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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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

9.3  

9.3.1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排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小时不小于183m3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4  当采用复叠式制冷系统时,制冷机房应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设置可以同时排除泄漏的制冷剂和载冷剂气体的事故排风装置,制冷剂采用氨时,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均应选用防爆型。

    5  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制冷剂气体时,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下缘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宜大于0.3m;用于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制冷剂气体时,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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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和阀站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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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非控温穿堂宜设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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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送风和排风装置,新风量应按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具体要求时,通风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1次。

    2  新风的计算参数应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和室外计算相对湿度选取。

    3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风应进行冷却处理。

    4  当冷间外新风的温度低于冷间内空气温度时,送入冷间的新风应进行预热处理。

    5  新风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6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排风口下缘距冷间内地坪的距离不宜大于0.3m,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7  新风送风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设在冷间的同一侧面的墙面上。

    8  通风管道穿越冷间防火隔墙时,应设置70℃防火阀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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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变配电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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