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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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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负荷计算

6.2  负荷计算

6.2.1  负荷计算应包括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和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宜采用逐时或通过工程系数修正的稳态计算方法。

6.2.2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包括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冷间内货物热流量、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和冷间操作热流量。

6.2.3  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应根据不同蒸发温度分别计算,各蒸发温度的机械负荷应包括所有相应冷间的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冷间内货物热流量、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冷间操作热流量和所有相应制冷设备与管道的冷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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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外墙和屋面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热流量计算应包括太阳辐射因素;

    2  冷间内墙和楼板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邻室的室温,当邻室为冷间时,室温采用空库保持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的有关规定;

    3  冷间地面隔热层下设有加热装置时,外侧的计算温度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规定;

    4  冷间围护结构隔热材料设计采用的导热系数值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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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冷间内货物热流量应包括食品热流量、食品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热流量、食品冷却时的呼吸热流量和食品冷藏时的呼吸热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藏间的食品冷加工时间应按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没有明确的工艺要求时,不应超过24h;

    2  冻结物冷藏间的食品进入温度应按食品进入前的冷加工及储运条件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不宜低于-8℃;

    3  冷却物冷藏间的食品进入温度应按食品进入前的冷加工及储运条件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生产性冷库不宜低于当地食品进入冷间的生产旺月的月平均温度,物流冷库和商用冷库储存肉类、水产品不宜低于15℃、储存果蔬不宜低于25℃;

    4  冻结物冷藏间的食品每日进货量应按实际使用要求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物流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5%、商用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10%;

    5  冷却物冷藏间的食品每日进货量应按实际使用要求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物流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10%、商用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20%

    6  食品热流量和食品包装材料热流量应按降温过程中的最大热流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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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应包括有呼吸要求的食品的新风热流量和冷间内长期停留的操作人员需要的新风热流量,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规定。

6.2.7  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包括冷间内制冷设备配用的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冷间内运输工具配用的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冷间内固定配置的食品加工和包装工具配用的电动机运转热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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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冷间操作热流量应包括照明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通过冷库门进入的冷间外空气热流量、冷间内操作人员散热量、加湿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冷间内冷却设备除霜和防冻加热散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冷库门设置在非控温穿堂或站台的冷间,冷间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相对湿度选取;

    2  冷间内操作人员散热量应包括显热和潜热;

    3  加湿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应包括显热和潜热;

    4  冷却设备除霜时不储存食品的冷间,冷间操作热流量不应包括冷间内冷却设备的除霜散热量;

    5  全自动搬运货物的冷间,冷间操作热流量不应包括检修用照明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和冷间内检修人员散热量。

6.2.9  制冷系统机械负荷采用稳态计算方法时,各项热流量不应包括相应冷间对应热流量的重复计算部分;当各项热流量的峰值不同时出现时,应通过工程系数修正;对于严格限制压缩机运行时间的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应通过工程系数修正。

6.2.10  除冷间热流量、制冷设备与管道的冷损耗外,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应包括维持制冷系统在某一蒸发温度正常运转时需要制冷压缩机移出的其他热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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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冷却物冷藏间的最低使用温度高于当地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冷间冷却设备负荷还应按冬季工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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