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大于20000m3的应为大型冷库,公称容积为5000m3~20000m3的应为中型冷库;公称容积小于5000m3的应为小型冷库。公称容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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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对于按直接堆码冷藏物冷库的计算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冷库的计算容量(t);
Vi——各个冷藏间的公称容积(m3);
ηi——各个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ρi——各个冷藏间食品的计算密度(kg/m3);
n——冷藏间的数量。
3.0.3 在计算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时,冷藏间内能够用于堆码的货物体积应扣除相应冷藏间内的以下空间:
1 通道、设备、柱子等构筑物所占用的空间;
2 货物与设备、构筑物间隔所占用的空间;
3 货物托盘所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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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于采用货架储存冷藏物的冷库计算容量可按每个货位(托盘)最大允许存放量的总和计算。货位(托盘)数量应按实际布置确定。
3.0.5 食品计算密度应按实际密度采用,并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3.0.6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0.7 冷间的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也可按表3.0.7的规定选用。温度波动范围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冷藏工艺没有明确要求时,冷却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冻结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5℃。
3.0.8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不应小于最小总热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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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0m;当氨制冷系统符合本标准第6.7.17条的规定时,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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