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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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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6.3  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6.3.1  制冷系统的设计蒸发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的湿度没有工艺要求时,冷间温度和制冷系统蒸发温度的温差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直接式制冷系统不宜超过10℃、间接式制冷系统不宜超过15℃;

    2  冷间的湿度有工艺要求时,冷间温度和制冷系统蒸发温度的温差应首先满足湿度要求;

    3  在集中式制冷系统内,对于温度接近、运行特性互不影响的蒸发温度,经济分析可行时宜合并设置;

    4  二氧化碳制冷系统的高温级蒸发温度和二氧化碳冷凝温度的温差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且不宜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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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制冷系统冷凝温度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制冷系统和氨制冷系统不宜高于40℃;

    2  小型制冷系统不宜高于50℃;

    3  对于冷凝侧二氧化碳同时用作间接式制冷的二氧化碳复叠式制冷系统,冷凝温度的确定还应遵循系统简化的原则。

6.3.3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其中具有分拣、配货功能的穿堂或封闭站台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  商用冷库不应采用氨;

    3  大、中型冷库和大、中型制冷系统不宜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在冷间内直接蒸发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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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用冷库不应采用氨水溶液载冷剂;

    2  氨水溶液载冷剂的质量浓度不应超过10%;

    3  对于大、中型制冷系统,载冷剂使用温度低于-5℃时,宜采用二氧化碳;

    4  盐水载冷剂的凝固温度应低于设计蒸发温度,并且温差不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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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大、中型的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宜采用集中式制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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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对于制冷剂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的直接蒸发制冷系统,不宜采用多倍循环供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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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冷间冷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设计温度高于0℃的冷间内的或需要频繁除霜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2  对于储存块冰的冰库,冷却设备宜采用冷排管;

    3  食品冻结加工应根据不同食品冻结工艺要求选用相应的冻结装置;

    4  冷却设备不应危害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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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冷间冷却设备在一个除霜或清洗周期内的实际换热量不应小于该冷间冷却设备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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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冷间冷却设备的实际换热量应按照设计工况通过校核计算确定。

6.3.10  冷间冷却设备内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宜控制在制冷剂对应的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3.11  现场组装冷排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冷排管不应采用铜、铝及其合金管,管内不应镀锌;

    2  采用热气融霜的冷排管和二氧化碳冷排管不应按低温低应力工况选用材料;

    3  冷排管采用碳钢或低合金钢管制作时,二氧化碳冷排管腐蚀裕量不应小于2mm,氨冷排管腐蚀裕量不应小于1.5mm,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冷排管腐蚀裕量不应小于1mm;

    4  冷排管强度和刚度应按照外表面结冰、管内全部充满液态制冷剂计算;

    5  翅片冷排管的翅片构造应方便扫霜操作,翅片与管的连接不应在扫霜和融霜操作时松动,翅片的机械强度应保障扫霜操作时不变形;

    6  宜采取减少冷排管内制冷剂灌注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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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大、中型冷库的空气冷却器不宜采用电融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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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冷间内的空气分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冷间采用上送风方式时,贴附射流区应无遮挡,并且贴附射流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送风距离;

    2  冷间内货区的气流组织应均匀;

    3  冷藏间降温时,货区各处温差不应超过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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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蒸发温度系统的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的总制冷量不应小于相应机械负荷;

    2  对于集中式制冷系统,各蒸发温度宜选择多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其制冷量搭配应保障制冷系统在最小负荷时能够安全、经济运行;采用单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时,其制冷量应能够调节,保障制冷系统在最小负荷时能够安全、经济运行;

    3  对于分散式制冷系统,系统负荷波动大时应选择多台或带制冷量调节的单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并应保障制冷系统在最小负荷时能够安全、经济运行;

    4  二氧化碳制冷系统运行过程中无法保障工作压力小于系统设计压力时,应配置辅助制冷机组,辅助制冷机组的蒸发温度与其控制的二氧化碳压力对应饱和温度的温差不宜大于10℃,制冷量应大于二氧化碳系统的漏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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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制冷系统内的中间冷却器、液体分离器、油分离器、冷凝器、冷凝-蒸发器、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制冷剂循环泵、集油器、空气分离器、干燥-过滤器应通过设计或校核计算确定,并应与制冷系统内相应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蒸发器的运行参数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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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  对于冷凝温度运行范围有严格要求的制冷系统,冷凝器排热量应能够调节,并且调节范围能够满足冷却介质温度最低时制冷系统按最小能级安全、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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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  对于只有一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并且制冷量不能调节的制冷系统,冷凝器排热量应能够保障制冷系统蒸发温度在上限运行时冷凝温度不超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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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  大、中型制冷系统宜采用蒸发式冷凝器。

6.3.19  蒸发式冷凝器的标定排热量应按照实际工况修正,实际工况应包括下列因素:

    1  制冷系统设计冷凝温度和当地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2  水垢、污垢和油污对换热的影响;

    3  安装环境中其他热源、空气流通不畅的影响。

6.3.20  风冷冷凝器的标定排热量应按照实际工况修正,实际工况应包括下列因素:

    1  制冷系统设计冷凝温度和当地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2  污垢和油污对换热的影响;

    3  安装环境中其他热源、太阳辐射、空气流通不畅的影响。

6.3.21  制冷剂循环泵宜采用屏蔽泵。

6.3.22  大、中型制冷系统内的冷冻油向系统外排放时,应通过集油器等设备分离其中的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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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  氨制冷系统和大、中型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向系统外排放时,应通过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等设备分离其中的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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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  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制冷系统应设置制冷剂水分含量显示装置和干燥剂可更换的干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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