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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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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护及涂装

5.4  防护及涂装    

5.4.1  库房内车辆及叉车行车区域,承重结构应设置防止碰撞等的安全防护措施。

5.4.2  钢结构采用的防锈、防腐蚀材料应为环保、无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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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钢结构表面原始锈蚀等级和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应用作结构钢;

    2  喷砂或抛丸用的磨料等表面处理材料应满足防腐蚀产品对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应满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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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宜满足防护层施工、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2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应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4  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不易维修的钢结构应加强防护。

    5  应避免出现难以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  钢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防止水分残留的措施。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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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当采用涂(镀)层方案,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应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宜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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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建筑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4.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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