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设备开箱验收与贮存
2.4.1 设备开箱验收工作应根据设备订购合同、设备技术资料,以及设备监造大纲进行。
2.4.2 开箱前,应检查验收下列内容,并应做好记录:
1 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外包装有无缺陷、破损;
2 装箱清单,设备技术文件和资料;
3 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
4 设备及专用工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5 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6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设备应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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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进口设备应按进口设备的规定进行设备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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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压力容器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2.4.5 设备配套的电气、仪表等配件、备件,应验收后妥善保管。
2.4.6 设备开箱检查后,应对备件和随机部件分类造册,备件应移交建设单位保管,并应办理移交手续。保管过程中,不得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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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设备现场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现场存放应做到按类分区,并应做出明显标记;
2 对于重型、大型部件的支撑,存放场地的耐压力应能承受货物的全部重量。支撑应平整、结实、稳固、无变形现象;
3 设备存放应采取防潮、防尘、防霉变等措施,不得锈蚀或被油脂和有机物污染;
4 按要求应存放室内的设备,不得在室外存放;露天存放设备应封闭设备口;
5 存放设备的支撑高度,室外应保持货物底部距土质地面不小于200mm,距硬质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存放的距地面不应小于70mm;
6 结构细长的设备应在两端和重心处设置支撑点,可根据需要均匀增设支撑点;
7 设备的加工面和重要部位,不宜做支撑点,必需支撑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 对于形状特殊的设备,应采取特殊支架局部加固;
9 设备重叠堆放时,层与层之间应垫支撑物,不能保证设备或包装完好或重叠码垛,且有倾斜可能时,不得重叠堆放;
10 设备存放还应符合安装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