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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0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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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第八章  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第六十七条 车辆基地的布局和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布局,应根据线网规划统筹安排,充分考虑资源共享,明确各车辆基地在全线网中的地位和分工。必要时,可结合地形和规划条件,进行综合开发的专题研究。

   二、车辆基地应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等,也可设置物资总库(分库)和培训中心。其中车辆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段根据其作业范围可分为定修段和厂、架修段。定修段承担车辆定修、月检、日常检修和停放的任务;厂、架修段除承担定修段的任务外,尚应承担车辆厂修和架修任务。有条件的城市可集中设置车辆大修厂。

   (二)停车场承担车辆的月(周)检和停车、列检的任务;仅承担停车、列检任务的停车场称辅助停车场。停车场隶属于车辆段。

   (三)每条运营线路宜设一个定修车辆段,当车辆段距终点站超过20km时,宜增设停车场(或辅助停车场)。

   (四)厂、架修段和综合维修中心,宜结合轨道交通线网和车型情况按多线共用设置。

    三、车辆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性质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二)用地位置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三)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具有远期发展余地。

   (四)用地范围宜避开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不良地段。

   (五)用地周边应有利于与城市道路连接,有利于与城市电力、通信及各种管道的引入,并有良好排水条件,宜与地面铁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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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车辆段的规模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的检修周期,可按表8的规定执行。

车辆检修周期表 表8

   二、车辆段的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的列车编组和数量、列车年走行公里(或间隔年限)、车辆检修周期、检修作业时间等进行计算。

   三、车辆段内应根据列车运用整备和检修作业的需要设停车、列检库、月修库、定修库、厂架修库和调机及工程车库等,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四、列检列位宜按停车列检列位的50%确定。停车列检规模达12列位级以上的车辆段或停车场应设机械化洗车设备和洗车线。

   五、车辆段的运用整备和检修设施,初期建设规模应按近期规模设计,按远期规模预留。对远期改扩建困难的检修车库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车辆段远期停车能力,不考虑沿线车站夜间的停车线列位。

    六、车辆段检修、试验设备,应选用国家标准产品或成熟的专用设备。

   七、承担定修及以上修程的车辆段应设试车线,其长度应满足列车高速运行性能试验要求。在困难条件下,因用地长度不足,试车线长度可按中速(50km/h)运行试验,完成车辆动力运行试验,也可在正线上指定地段完成高速运行性能和有关信号的试验。

   八、定修段和厂、架修段宜设不落轮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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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车辆出入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出入线应在车站接轨,在接轨点外应具备一度停车条件。

   二、车辆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宜设置八字形出入线。

   三、车辆出入线与正线间的发车、收车应进行运行组织和能力验算,保证正线高峰小时的设计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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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联络线设置应从规划线网中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根据线网规划的车辆基地分布位置和承担的任务,对于同属一个车辆基地承担车辆厂、架修的线路之间应设置联络线。

   二、凡设置在相邻线路间的联络线,承担车辆临时调度,运送厂、架修车辆,工程维修车辆、磨轨车等运行的线路可设置单线。

   三、为相邻两段线路初期临时贯通、正式载客运行的联络线,应设置双线。

   四、联络线与正线的接轨点宜靠近车站,也可在区间正线接轨;在两线同站台平行换乘站,应设置渡线,代联络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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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为主体,根据地形条件综合考虑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作业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紧凑、经济、实用,节约用地。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宜按表9进行控制。

车辆某地占地面积指标表(m2/车) 表9

   注:表中数值用于实施后的用地,作为规划用地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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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综合维修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线网规划统一布局,资源共享,设在车辆基地内。承担本线或多线的土建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检修任务。可分设工务、建筑、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自动化等专业车间和计量站,当线路较长时,可在相应的停车场分设维修工区。

   二、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功能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通用设备应与车辆段共用;大型专用设备宜考虑路网中共享。

   三、综合维修中心的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楼合建;生活设施应在车辆基地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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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物资总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资总库宜设在车辆基地内,其规模应根据运营线路中的设备和材料种类、数量确定。

   二、物资总库应设有机电设备库、金属材料库、配件库、辅助材料库和起重运输设备等以及露天堆放场地。危险品库和燃油库可在线网中集中设置,或由社会供应。

   三、从全线网考虑,物资总库可集中设置,建立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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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统一布局,原则上集中设置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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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车辆基地生产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基地生产设施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各专业生产设施,包括站场轨道、道路、桥涵、房屋建筑、供电、给排水及消防、电力工程、暖通、通信、信号及防灾等各系统的设备和设施。

   二、站场线路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和作业的需要,并做好站场竖向设计,满足排水要求。

   三、房屋建筑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符合安全和节能的有关规定。

   四、车辆基地供电设计的制式和标准应与全线供电系统相协调,并满足工艺要求,确保作业安全。牵引和降压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

   五、采暖和通风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生活的需要,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合理设计。采暖地区的采暖设计宜采用城市集中供暖系统供热。

   六、给排水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并与城市给排水系统相适应。

   七、通信系统应设有列车调度电话、局部专用电话、公务电话、无线电话和广播、时钟等通信设施。

   八、信号系统应保证列车在车辆段内调车作业和列车出入车辆段的安全运行,并与正线行车密度相适应。

   九、防灾报警系统应设置值班室及救援设施,并与正线防灾报警系统联网。

   十、车辆基地应根据生产、生活的管理要求,设置综合办公楼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并宜设置维护管理系统和档案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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