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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0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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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车辆与限界

第四章  车辆与限界

第三十条 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行车密度、线路条件、供电电压、车辆与备品来源、技术发展、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综合比较而选定。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

   一、按车体宽度和驱动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六种车型:

   (一)粘着牵引系统:

   A、B型车,车体宽度为3.0m、2.8m的四轴系列车型;

   C、D型车,车体宽度为2.6m,车地板不同高度的铰接车系列车型;

   单轨胶轮车,车体宽度为3.0m的跨座式单轨胶轮系列车型。

   (二)非粘着牵引系统:L型直线电机车辆系列。

   二、按车辆的牵引控制系统,可选用交流变压、变频车。

   三、按车体材料,可选用不锈钢车、铝合金车和耐候钢车。

   四、按受电方式,可选用受电弓车、受流器车、受电弓加受流器车。

   五、按电压等级分:有直流1500V和直流75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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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同一城市内的车辆型式应从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类型不宜过多。各类车型的主要技术规格,可按表6规定确定,并严格遵循车辆国产化的原则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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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车型应规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A、B型车的限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铁限界标准》CJJ96的有关规定,其他车型的限界可按《地铁限界标准》CJJ96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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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车辆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设计最高速度的10%或10km/h。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并允许出现瞬间超速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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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制定限界的计算车辆应采用无驾驶室车辆的基本参数,进行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各类车型的计算车辆参数见表5。车站限界(站台)应满足列车停站、开门状态时的车辆限界,且满足列车过站时的车辆限界。

各类车型计算车辆参数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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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专用前端门或指定侧门为乘客紧急疏散门,并应配置下车设施。在正线区间隧道或高架桥的建筑限界内应预留乘客逃生和救援的通道和空间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驾驶室前端门专用疏散模式时,应利用轨道中心(或轨旁)道床面作为应急疏散通道。

   二、当采用指定侧门疏散模式时,在区间单线圆隧道内,应设置应急平台,宽度不应少于550mm;同时利用轨道中心作为应急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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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车辆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设置列车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必须设置乘客与司机的对讲通信设施;必要时,可在驾驶室设置对每个车厢的电视监视系统。

   二、车辆内应设有灭火器具、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车辆内部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绝缘性。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无卤电缆,其他部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四、运行在隧道内固定编组的车厢之间,应设置贯通通道。

   五、车辆的编组和动力(牵引和制动)性能,应满足在长大陡坡线路上正常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故障情况时的运行要求:

   (一)在定员(AW2)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或1/3动力时,列车仍能维持运行至线路终点。

   (二)在定员(AW2)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列车仍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并行驶至就近车站,列车清客后返回车辆段。

   (三)在定员(AW2)工况下,当列车丧失全部动力时,应能由另一列相同空载列车(AW0)在正线最大坡道上牵引(或推送)至临近车站,列车清客后被牵引至车辆段。

   六、车辆构造强度应满足车辆在构造速度运行时超员的荷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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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每辆车的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员:每辆车的定员,由座席位和站席位的总和确定,为正常情况下载客能力的计算依据。

   二、座席:车辆的座位数宜占总定员的15%~20%。当全程线路大于35km,平均运距大于12km时,根据客流性质,宜适当降低车辆定员。

   三、座席区:每位座席区面积计算范围包括座椅横截面宽度(0.45~0.5m)和座前区(0.20~0.25m),座席区横截面总宽按0.7m计。

   四、站席:车内面积扣除座席区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按6人/m2计。

   五、超员:每辆车的超员,按座席不变,站席以9人/m2计,超员系数(超员与定员的比值)不宜小于1.4,与车站客流的超高峰系数相适应,并应作为车辆构造强度和制动力计算的依据。

   六、车辆客室的车门开启宽度不宜小于1.3m,每侧车门数量应与定员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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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车辆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的评价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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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列车编组、定员与运能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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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6规定。

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 表6

   注:①车辆基本长度无司机室的为标准车辆长度;

       ②有司机室的车辆加长长度部分,应满足标准车的曲线地段限界;

       ③( )内的数字为车辆两端车钩连接中心点之间的跟离;

       ④C型车为低地板车,D型车为高地板车,均分为4、6、8轴的铰接车。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⑤双铰六轴70%为低地板车辆,全长28.7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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