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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0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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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第三章  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重视网络化运营效益,必须做好线网总图规划、线网实施规划和有关专题研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网总图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总体结构形态、覆盖范围、分布密度、总体规模、换乘节点、车辆基地及其联络线分布等。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经客流预测和多方案评比,确定远景线网总图规划。

   二、线网实施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近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运行组织、工程实施、换乘接驳以及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支持远景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

   三、在线网规划完成后,应对线网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包括车辆与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和综合规划研究,以及沿线建设用地、开发用地、交通枢纽及停车换乘等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重点把握功能定位、接驳换乘、客流效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建线路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根据在线网中功能定位和客流预测分析,明确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二、拟建线路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车站应服务于重要客流集散点,起迄点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枢纽相配合,构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

   三、拟建线路起、终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1/4的位置。

   四、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35km,旅行速度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五、对超长线路应以最长交路运行1h为目标,旅行速度达到最高运行速度的45%~50%为宜。

   六、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OD的特征;分析在线网中车站和换乘点分布;分析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站间距和旅行速度目标。

   七、当新建初期线路由两条线路的部分地段组合为一期工程,贯通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两条线路选用的车辆、轨道、信号和供电制式应一致,并不得影响远期车站规模。

   (二)两条正线为二期延伸预留工程实施应有足够施工长度,并不得影响一期线路安全运行。

   (三)两条线路初期组合贯通运行,应设置双线联络线(或渡线)。当两条正线分别延伸为独立运营后,联络线退出正线运行,但仍应保留联络线功能。

   八、轨道交通全封闭式线路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九、对设置支线的运行线路,支线长度不宜过长,接轨点必须在车站,宜选在客流断面较小的地段。正线、支线进站方向宜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

   十、两条正线共线运行地段,应符合支线接轨条件,且应分别满足两线列车行车密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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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

   (一)当采用全封闭方式时,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但应注意对地面建筑、地下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高架。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但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二)高架线地段,应注重结构造型,控制建筑体量,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和谐比例,既要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又要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做好环境设计。

   (三)当采用部分封闭方式时,在平交道口必须设置“列车优先通过”信号,同时兼顾道路的通行能力。

   二、在线路长大陡坡地段,不宜与平面小半径曲线重叠。当正线线路坡度或连续提升高度大于表2的规定值时,根据列车动力配置、线路具体条件和环境条件,均应对列车各种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以及运行速度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正线线路长大陡坡规定值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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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其位置应有利乘客集散,并应与其他交通换乘方便。

   二、高架车站应控制造型和体量,中运量轨道交通的车站长度不宜超过100m。站厅落地的高架车站宜设置站前广场,有利于周边环境和交通衔接相协调。

   三、车站间距应根据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确定。在全封闭线路上,市中心区的车站间距不宜小于1km,市区外围的车站间距宜为2km。在超长线路上,应适当加大车站间距。

   四、当线路经过铁路客运车站时,应设站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预留联运条件(跨座式单轨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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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条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轨道结构应有足够强度,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有利于养护维修,确保列车安全、快速、平稳运行。在新建的路基、隧道、桥梁上铺设轨道,应考虑工程沉降、徐变的时间要求。

   二、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要求。区间曲线最大超高为120mm,车站内曲线超高为15mm,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分别为0.4m/s2和0.3/s2

   三、在隧道内和高架桥上宜铺设无缝线路和混凝土整体道床,并应具有良好绝缘性能和对杂散电流的防护措施。在道岔铺设地段应避开结构沉降缝(或施工缝)。在振动超标地段,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四、高架桥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或小半径曲线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

   五、在轨道末端应设车挡,其结构强度应按列车15km/h撞击速度设计。

   六、在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或轨旁的道床面,应设有逃生、救援的应急通道,应急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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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条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路基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内时,应以少占路面为原则,并应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外时,应尽量少占土地。

   二、路基和支挡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并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三、路基与桥梁墩台应严格控制下沉,路基与高架桥衔接的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15~20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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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确定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地界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法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但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 表3

   三、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应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必要时须制定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四、在城市建成区,当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应采取必要的拆迁或安全保护措施。

   五、在规划线路地段,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控制保护地界为两侧各60m;当规划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保护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六、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m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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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表4

   注:①正线包括支线范围,联络线包括车辆出入线。

        No系指道岔号,Vo系指道岔侧向通过速度(km/h)。

       ③对特殊困难地段线路工程的技术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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