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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0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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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机电系统及设备

第七章  机电系统及设备

第五十九条 机电系统及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电设备应选择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高效、环保卫生、维修简便的产品。

   二、设备选择应首选性价比合理的国内产品,适当引进国外的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并做好统一技术标准和相关接口,有利系统设备集成化、模块化及网络兼容性,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例。

   三、初期设备数量应按近期需要配置,并预留远期设备加装位置。根据近、远期运量增长的需要,结合设备使用寿命周期,以及设备安装条件的可能,研究合理配置方案。

   四、设备和电缆的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和紧急疏散通道的地面和空间,还要考虑安全保护和防盗报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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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部电源方案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混合式。各城市应根据本市电网构成的不同特点,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进行选择。中压网络电压等级可采用35kV、20kV、10kV。

   二、主变电所应从城市电网取得两路独立电源,并做好电缆敷设路径选择,其中至少有一路应为专线电源。每座主变电所设两台主变压器,其容量按近、远期用电负荷设计,可分期实施;占用面积按远期设计控制。

   三、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应满足远期高峰运营的需要,并有两路独立电源,整流机组容量按近、远期运量的牵引负荷计算。当系统中任何一座牵引变电所故障解列时,应靠其相邻牵引变电所的过负荷能力,保证列车正常运行。

   四、注入公用点的谐波电压、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牵引网系统的标称电压应为直流750V或1500V。

   五、降压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电源,设两台配电变压器,其容量应满足当一台变压器故障解列时,由另一台变压器承担本所全部一、二级负荷。对高架车站,可采用箱式变电所。

   六、地下车站及隧道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其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七、其他

   (一)地下车站的照明应采用节能设施,其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照明标准》GB/T 16275的规定。地面车站与高架车站的照度可按相关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设电力监控系统,对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牵引网等进行控制、监视和测量。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杂散电流的腐蚀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517及现行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 49的规定。接地宜采用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组成的综合接地方式。

   (四)电气设备及材料应选用体积小、噪声小、低损耗、防潮、防火、阻燃、低烟、无卤、不自爆、维护少、安全、节能的定型产品。

   (五)电缆在地下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低烟、无卤的电缆;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的供电电缆,明敷时应选用低烟无卤耐火型电缆或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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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号系统配置应根据行车组织和运营要求、线路状态及车辆性能等条件,满足行车密度和列车运行安全的要求,满足故障运营或紧急状态下运行的需要。

   二、信号系统宜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通信技术,并易于实现自低水平等级向高水平等级的升级。系统水平的升级应尽量减少废弃工程。

   三、在全封闭线路上,必须配置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应配置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宜配置列车自动驾驶运行系统及相应的车辆段(场)信号系统。系统的地面电缆和轨旁设施,宜尽量避开在轨道中心设置,或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乘客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四、部分封闭的线路,应设车内信号显示及自动停车或列车自动防护等列车运行安全防护系统设备;在线路设置道口处,应设道口信号及“列车优先通过”设施。道口监控方式应与公路交通信号协调一致,其相关设备应纳入信号系统。

   五、在全封闭线路上,根据运营需求,可配置列车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

   六、采用分段建设、分段投入的初期运营线路,或改扩建线路,在线路较短、行车密度不大(15对/h以下)的情况下,可设置临时过渡信号,其涉及行车安全的设备,应遵循故障——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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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轨道交通宜设置独立的通信系统,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对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传送的需要。

   二、通信系统宜由专用通信系统、商用通信系统、警用通信系统组成。专用通信系统可由传输、无线通信、公务电话、专用电话、闭路电视监视、广播、时钟、电源、乘客信息、网络管理等子系统组成。

   三、传输子系统应利用光纤,采用光传输设备组网为通信各子系统,以及信号、供电、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等专业的信息提供可靠的传输通道。

   四、无线通信子系统主要包括正线无线通信和车辆段(场)无线通信,本系统宜采用数字集群移动通信技术。

   五、公务电话子系统宜采用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组网,其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制式系列。亦可利用公用电信网组建。

   六、专用电话子系统应包括调度电话、站内专用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及轨旁电话。

   七、闭路电视监视子系统应提供列车运行、防灾救援、设备安防及旅客疏导等方面的视频信息。

   八、广播子系统包括车站广播和车辆段(场)广播系统。车站广播应向乘客提供列车运行、安全及向导等服务信息,同时向工作人员发布指令和通知。

   九、乘客信息子系统宜由控制中心、车站及车载等设备组成,为站内和列车内的乘客提供列车运行、公告、紧急疏散指示等运营信息,以及新闻、商业广告等公共信息。

   十、商用通信系统、警用通信系统宜与专用通信系统同步建设、统筹实施、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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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通风与空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隧道排热通风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冷源,采用活塞通风。当采用活塞通风不能达到排除余热、余湿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地下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可采用开式运行、闭式运行。若采用站台屏蔽门式系统应经过方案论证。

   三、地下车站设置空调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车站采用机械通风时,站内夏季的空气计算干球温度超过30℃。

   (二)当地夏季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

   四、当地下车站设置空调系统时,车站公共区设计干球温度:在双层车站中,站厅宜比地面室外低2℃,站台宜比站厅低1℃;在单层车站中,站台宜比地面室外低2~3℃,但不应高于30℃,相对湿度均为45%~70%。每人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12.6m3/h,且新风量不应少于系统总风量的10%。

   五、区间隧道夏季最热日的日平均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车车厢不设置空调时,不得超过33℃。

   (二)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不设置屏蔽门时,不得超过35℃;车站设置屏蔽门时,不得超过40℃。

   (三)隧道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保证隧道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供应人员的新鲜空气量要求:当采用活塞通风或机械通风时,不应少于30m3/h;当采用闭式循环运行时,不应少于12.6m3/h。

   六、通风与空调设备传至车站站台和站厅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传至地面风亭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七、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具备事故通风及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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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给排水与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给水系统:

   (一)给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坚持节约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选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节水和节能设备。

   (二)给水水源应优先选用城市自来水,否则可采用其他可靠的水源。

   (三)车站给水系统应采用生产、生活与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和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用水的水压和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四)消防用水应按如下规定:

       1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应由城市自来水管引入两路消防给水管,并设置为环状管网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如地下车站只有一路自来水源,应由相邻地下车站再引一路,两站水源互为备用。

       2 地面、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消防用水量:地下车站为20L/s;人行通道、折返线及区间隧道为10L/s。

   二、排水系统: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种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并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二)地下工程开口部位的雨水量按口部汇水面积及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确定。

   (三)在地下车站内的低洼处,自动扶梯的基坑、厕所、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风口等应设排水泵房组成车站排水系统。

   (四)区间隧道应沿轨道设置纵向排水沟,在线路最低点、隧道洞口应设排水泵站;地下折返线检修坑等不能自流排水的低洼处应设局部排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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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设备运转的监控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综合监控系统(ISCS),均应以功能需要,经济实用为原则配置相关设施,并以全线装备的整体水平均衡选择,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应设FAS。FAS按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系统按中央级和车站级两级监控方式设置。车站内每个防烟分区为一个报警区域。

   二、FAS实现对车站消防广播、警铃、消防水泵、防火卷帘等相关消防设备的自动控制;并由控制中心或车站及时发送火灾报警信息及控制命令。

   三、FAS与通信系统公用广播及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互联,并具有火灾事故广播的优先级。

   四、BAS监控的对象包括:车站公共区及主要设备管理用房的环境参数,隧道通风、车站采暖、通风空调、空调水系统及采暖热源、车站及区间给排水、自动扶梯及电梯、照明、事故电源等设备。

   五、正常运行工况由BAS监控的防排烟、送排风等设备及与消防相关的其他机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时,BAS接受FAS发送的火灾信号并启动相应的火灾运行模式,实现相关防排烟设备的联动。

   六、IBP盘作为紧急情况下车站BAS系统的后备措施,可直接通过BAS控制器控制现场设备按规定的模式运行,并显示模式的运行状况,具有最高控制权。

   七、为适应轨道交通监控系统的发展趋势,宜将变电所自动监控PSCADA、BAS、FAS等子系统集成为综合监控系统,建立统一的监控层硬、软件平台,实现相关各子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功能。

   八、综合监控系统面向的对象为控制中心的行调、电调、环调、维修调度及车站值班站长、值班员;系统采用两级管理、三级控制分层分布式结构;系统应由信息管理层、控制层及设备层构成。可将3、4个站作为一个区域,设区域数据服务器和数据库,其他车站仅设工作站。

   九、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对象的模式控制、群组控制及重要设备的点控功能。相关的安全联锁功能由控制层实现,控制层应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能力。

   十、综合监控系统可采用工业以太网标准独立组网或共用通信骨干网通信级网络结构。

   十一、弱电控制系统宜考虑UPS电源系统合理整合,以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电源系统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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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电梯、扶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站台设置的自动扶梯数量和楼梯宽度的总量,应根据高峰小时客流量,按各口部提升高度及其客流不均衡系数计算确定,并满足乘客紧急疏散能力。

   二、自动扶梯与步行梯的设置,可按表7的规定执行。当两台自动扶梯平行设置时,应设置备用自动扶梯或楼梯,其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8m,并统筹考虑为行动不便的乘客服务的相应设施。

自动扶梯与步行梯设置 表7

   注:① H分别指站台至站厅,或站厅至地面高度。无站厅时,指站台至地面的高度。

       ②(或扶梯)表示在重要车站或主要楼梯口,也可设自动扶梯。

   三、当出入口或换乘通道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时,宜增设自动步道。

   四、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其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具有逆向运转功能。

   五、垂直电梯及其箱体结构宜采用透明材料,或设置电视监控、电话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但不能作为紧急疏散用。

   六、垂直电梯在站台上的开门方向不宜面向站台边线,否则应采取防挡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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