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一般规定
2 运行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粪便处理厂严禁接受有毒有害污泥。(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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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运行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的规定和本厂设计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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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2.1.4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应了解本厂处理工艺。
2.1.5 各岗位的明显部位,应张贴必要的工作图表、操作规程和运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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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各种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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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启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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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必要的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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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工艺和管理要求,按时巡视检查设施、设备及其电气和仪表的运行情况,做好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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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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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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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应对各项运行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准确计量,计量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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