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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视频图像共享应用技术标准 DB13JT8497-2022

实施时间:2023-05-01
字号: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2〕92号)的要求,由河北冀信攻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宣传与档案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前端系统;5. 网络传输要求;6.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7. 安全要求;8. 运维要求;9. 质量检验。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395号,邮政编码:050200,电话:0311-85200899,Email:hbgcjsxxznh@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宣传与档案中心

参编单位: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三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乾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视音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大科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 滨 李 刚 蒋学红 李 斌 冯惠利

曹聪佳 秦育庄 张 希 王 丽 滑天琦

刘全胜 王 萌 王铁钒 张 萌 徐 波

李忠诚 曹 明 丁洪涛 陈 欣 戴艳红

王 飞 高 磊 张宁宁 李仪琳 王书刚

郑鑫燃 翟俊锋 魏海峰 韩 昭 张新宇

袁学义 苏 硕 崔志伟 杨伟丽 王海亮

曹 满 刘 萍 王 都 赵晓亮 赵文辉

吴参毅 齐春虎 王哲民 沈 健

审查人员: 刘明生 赵丽娅 蒋素霞 王明章 曹福顺

连 珂 张秀玲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视频图像共享应用技术标准》DB13(J)/T 8497-2022,已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29日以第148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做到资源整合、合理适用,保证应用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视频图像相关应用的软硬件系统设计、实施、运行维护和质量检验。

1.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视频图像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近年来,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方面建设了大量视频图像采集前端,主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扬尘防治、工程进度,城市排水防涝重点区域的降雨、积水、排涝,建筑垃圾堆砌地、生活垃圾场站和集中投放点的环境卫生、规范作业、收运车辆倾倒垃圾,城市道路的市容市貌、清扫保洁过程和水洗机扫情况,公园绿地保护,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和污泥堆存等情况进行监测,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在后期进行联网共享和基于视频图像的风险预警分析时,部分点位无法满足视场覆盖和视频图像质量要求,故提出此标准,实现前端系统建设的标准统一,以及对网络传输、平台应用、安全、运维及质量检验做出统一规范的要求。

1.0.2 视频图像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本标准集中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范围内的应用,从事相关领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建设单位对视频图像相关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标准。

1.0.3 除本标准外,尚有一些标准对视频图像相关应用进行规范和引导,其中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既有工程建设标准,也有产品标准。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视频图像建设时,除要遵循本标准外,同样也要遵守其他方面的标准。

2术语

2 术 语


2.0.1 前端系统 front-end system

由安装于监控现场或汇聚节点的视频图像采集、编码/处理、计算分析、存储、供电、网络、安全控制等设备组成。

2.0.2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 video and image sharing

application platform

以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为联网标准,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为目的,构建的具有信息采集、传输、交换、控制、显示、存储、解析等功能的能够实现不同设备及系统间互联、互通、互控的视频图像综合系统。

2.0.3 视频图像信息 video and image information

视频片段、图像、与视频片段和图像相关的文件,以及相关描述信息。


条文说明:

2.0.1 本标准中的“前端系统”是指安装部署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现场端的视频图像系统相关软硬件设备的合集,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图像采集、编码/处理、计算分析、存储、供电、网络、安全控制等设备,是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组合,除特定条文做出功能或性能要求外,并不要求必须包含的内容。

2.0.2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区别于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是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组成部分,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通常部署于云端或中心端,用于面向前端系统和用户提供视频图像采集、存储、查询、分析等服务。

2.0.3 这里的视频图像信息是指按一定规则从监控视频流中提取视频片段、图像、文件等视频图像信息基本对象,及其所包含的人员、车辆、物品、场景、视频图像标签等视频图像信息语义属性。

3基本规定

3.1 系统架构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架构


3.1.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宜由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前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运维保障体系组成。

3.1.2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总体架构宜分为基础层、数据层、支撑层和应用层,以及覆盖整个系统的标准规范体系、运维保障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如图3.1.2所示。

3.1.3 基础层宜由前端系统、传输网络、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资源组成,其中计算资源、存储资源不在本标准中做规定。

3.1.4 数据层宜由数据库和静态信息、采集信息、其他信息等组成,数据库不在本标准中做规定。

3.1.5 支撑层宜由算法解析、数据服务、接口服务、其他支撑功能组成。

3.1.6 应用层宜由Web门户、可视化展示、视频应用、管理功能组成。


条文说明:

3.1.2 本条文规范了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逻辑架构,从逻辑架构的角度描述了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各层的关系,自下而上分别是基础层、数据层、支撑层和应用层;同时,强调了标准规范体系、运维保障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是覆盖于整个系统,而不是只应用于平台端。

3.1.3 基础层主要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前端系统具体技术要求参见本标准第四部分的内容,网络传输技术要求参见本标准第五部分的内容;同时,对于支撑整个系统的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按照当前的政策要求,通常采用电子政务网云端服务,故不再本标准中做规定,在设计和应用中根据功能和性能要求按需采购即可。

3.1.4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研发现,各系统承建方在进行数据库设计时,为提升数据库读取和写入效率,均采用了独有的数据库设计模式,且面对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对数据库表的标准化也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故本标准只着重规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同时面向共享应用,规范共享服务接口,不再对数据库进行规定。

3.2 统一标识

3.2 统一标识


3.2.1 前端系统接入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时,设备及平台的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编码应为全网唯一标识符,并在设备使用周期内不变。

3.2.2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中应采用五级目录架构,其中前三级应采用行政区域省、市、区县名称,名称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要求,在建立目录时去除省、市、区、县、自治区等文字,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应编制为河北、石家庄、长安。第四级为行业目录,如房屋建筑工程、污水处理厂等。如图3.2.2所示。

图3.2.2 目录结构关系图

3.2.3 第五级目录为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名称等,命名规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现场:工程名称+zz+施工许可证编号;或由管理部门统一编制顺序号:工程名称+zzWSGXKZ+市级区划代码(4位)+年月日(8位)+顺序号(3位)。

2 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名称+zz+所在市级区划代码(4位)+年月日(8位)+顺序号(3位)。

3.2.4 图像采集设备名称命名规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名称+监控设备所在方位+出入口;

2 施工现场堆放区:楼号+监控设备所在方位+监控主体;

3 施工现场加工区:楼号+监控设备所在方位+监控主体;

4 施工现场作业区:楼号+监控设备所在方位+监控主体;

5 施工现场塔吊顶端:楼号+监控主体;

6 城市排水防涝重点区域:位置名称+监控设备所在方位+监控主体;

7 建筑垃圾堆砌地:位置名称+监控主体;

8 生活垃圾场站:位置名称+监控主体;

9 城市道路:道路名称+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监控主体;

10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投放点名称+监控设备所在方位;

11 公园绿地:监控主体+监控设备所在的方位;

12 污水处理厂:设施编号+监控主体+监控设备所在方位。

3.2.5 编码规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编码由行政区域编码、接入单位编码、行业编码、类型编码、网络标识、单位编码和序号七部分组成,如图3.2.5所示。

2 行政区域编码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要求编制。

3 接入单位编码固定编码内容为“10”。

4 行业编码根据接入单位所在行业,按表3.2.5所规定内容对应编制。

5 类型编码的对象为第五级目录编码时,固定编码内容为“216”;对象为设备编码时,应按表3.2.5中所规定的内容对应编制。

6 网络类型应按市-省对接网络类型进行编制。

7 单位编码为所属建设单位编号,在接入时由上级平台按所属区县依次编号。

8 序号代表设备或目录所在本级平台中的序号,对象为第五级目录编码时,序号为18~20三位依次编号;对象为设备编码时,第18位应按表3.2.6设备编码表中通道序号规范编制,第19~20位为设备序号。

9 在同一施工现场中编码前17位应保持一致,序号部分不应在编码中重复。

3.2.6 视频图像在级联时,视频图像中的文字标注格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GA/T 751的有关规定,其中地点信息应与3.2.4中所规定的图像采集设备名称一致。


条文说明:

3.2.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命名举例如下:

1 施工现场命名举例:水悦华庭zz130125202105190101

2 使用顺序号命名举例:某小学zzWSGXKZ130120211017002

3 市政基础设施命名举例:长安公园zz130120220910002

3.2.4 图像采集设备名称的命名举例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出入口命名举例:中山路西门出入口

2 房屋建筑工程堆放区命名举例:5号楼北侧材料堆放区

3 房屋建筑工程加工区命名举例:8号楼西北角材料加工区

4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区命名举例:2号楼南侧作业区

5 房屋建筑工程塔吊顶端命名举例:2号楼塔吊顶端

6 城市排水防涝重点区域命名举例:中山西路与石太铁路交口地道桥南侧水位尺

7 建筑垃圾堆砌地命名举例:南门出入车辆识别

8 生活垃圾场站命名举例:西侧高点垃圾场全景

9 城市道路命名举例:中山路北国商城西侧人行道

10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命名举例:嘉实蓝岸环保驿站东侧

11 公园绿地命名举例:绿地休闲区西侧

12 污水处理厂命名举例:3号污泥脱水设备北侧

4前端系统

4.1 一般规定

前端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前端系统主要包括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摄像机)、边缘计算设备、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和备电系统。

4.1.2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按结构分为固定式摄像机、云台式摄像机和全景摄像机。

4.1.3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输协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2 支持H.264/H.265/SVAC压缩算法,帧率、码率根据网络环境自适应调整;

3 视频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

4 水平分辨力:环境光照不低于300lx时,不低于900TVL,环境光照在0.1lx以下的分辨力不低于650TVL;

5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帧率不低于25帧/秒;

6 最大亮度鉴别等级不低于10级;

7 宽动态范围不低于120dB;

8 云台式摄像机支持不小于20倍光学变焦,支持360°水平旋转,垂直方向转动范围不小于-15°~90°,转速可根据镜头变焦倍数自动调整;

9 支持多码流技术,每路码流可独立配置分辨率及帧率;

10 支持NTP协议的网络统一校时服务;

11 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

12 室外安装的设备应具备浪涌保护和防雷击保护的能力。

4.1.4 边缘计算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软硬件解耦的设计理念,支持面向多终端、多算法、多业务、多用户提供设备级、算力级、算法级、数据级的共享;

2 具备融合网络、计算、存储等基础能力;

3 支持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规定的协议或其他标准协议接入不同厂商的摄像机;

4 支持H.264、H.265、SVAC视频编解码标准;

5 支持实时视频流调阅和监控历史回看功能;

6 支持视频流的本地智能计算和处理;

7 支持按需配置向智能算法输出视频流或图片的能力;

8 支持按需对智能算法进行安装、删除、启动、停止、更新等操作。

4.1.5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的录像时长不小于30d。

4.1.6 备电系统宜选用不间断电源、蓄电池等。

4.2 部署及选型要求

4.2 部署及选型要求


4.2.1 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主要作业区、工地内主要施工道路安装摄像机;出入口宜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摄像机;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应安装1~2个可移动的摄像机;

3 在需要监控固定场景的位置,宜安装固定式摄像机;

4 在需要监控大范围场景(如主要作业面、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围墙或塔吊等)的位置,宜安装云台式摄像机或全景摄像机,摄像机宜具备电子罗盘或角度上报功能,宜具备自动指北,明确监控的视场角;

5 施工现场的重点监控部位如需要在低照度环境下采集视频信号,应采用红外摄像机或配备人造光源,当配备人造光源时,监控部位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2.2 城市排水防涝重点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城市下穿式地道桥、低洼地带、重要路段等易发生积水的重点区域安装摄像机,视场范围应覆盖水位尺、积水情况;

2 宜选择具备水位尺识别算法的智能摄像机,前端系统布设应充分考虑防水、防漏电。

4.2.3 建筑垃圾堆砌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出入口位置安装摄像机,视场范围应覆盖整个出入口区域;

2 摄像机应具备机动车车牌识别功能,宜具备人体、人脸识别功能;

3 宜支持对通过视频检测分析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进行自动记录,抓拍照片并生成通行记录。

4.2.4 生活垃圾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出入口、物料堆放区、作业区等位置安装摄像机;

2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视场范围应覆盖整个出入口区域,应具备机动车车牌识别功能,宜具备人体、人脸识别功能;

3 宜在高处(立杆或建筑物顶等)安装云台式摄像机或全景摄像机。

4.2.5 城市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商铺和商圈临时经营活动区、桥梁隧道、河道、城市交通运输沿线等重点区域安装摄像机;

2 建设前期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点和勘察设计工作,对公安、交通等部门已建成并符合应用场景和条件的视频图像资源,可通过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的互联接口接入。

4.2.6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及主要通道安装摄像机,视场范围应覆盖垃圾投放人和转运车辆;

2 摄像机宜具备机动车车牌识别、垃圾桶识别功能。

4.2.7 公园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绿地、建(构)筑物安装摄像机,视场范围覆盖绿地区域开阔面、树木、建(构)筑物;

2 摄像机宜具备扬尘、烟火、泥土裸露识别功能。

4.2.8 污水处理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出入口、污泥装车区、称重台等污泥转运作业区域安装摄像机,视场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区域和称重台重量显示区域;

2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具备机动车车牌识别功能,宜具备人体、人脸识别功能;

3 摄像机应具备防雾、防腐蚀功能,宜支持防爆功能。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文主要参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视频监控技术规范》中的内容,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规定。

4.2.2 本条文对城市排水防涝重点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规定,主要用于监测城市下穿式地道桥、低洼地带、重要路段的降雨、积水和排涝情况。

4.2.3 本条文对建筑垃圾堆砌地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了规定,主要用于监测建筑垃圾堆砌地乱堆物料、暴露垃圾、地面不洁、违规作业、非工作人员进站等情况。

4.2.4 本条文对生活垃圾场站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规定,主要用于监测生活垃圾场站(包括焚烧发电厂和水泥窑、填埋场、城市和农村垃圾转运站)乱堆物料、暴露垃圾、地面不洁、违规作业、非工作人员进站等。

4.2.5 由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城市道路、人员聚集场所等位置已建设了大量视频图像采集前端,应综合考虑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故提出可复用的视频图像资源可通过互联共享的方式进行接入,对于经调研不符合本部门管理要求或无法接入的视频图像资源,可根据需求选点新建。

4.2.6 本条文对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规定,主要用于监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乱投乱放、运输车辆混收混运、抛洒滴漏等。

4.2.7 本条文对公园绿地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规定,主要用于监测公园绿地内露天焚烧枯枝落叶、泥土裸露、建(构)筑物污损等情况,破坏性“建设”和破坏性行为,树木安全隐患和大面积病虫害等。

4.2.8 本条文对污水处理厂涉及污泥转运的作业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部署和选型作出规定,主要用于监测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非正常堆存等情况。

4.3 维护要求

4.3 维护要求


4.3.1 相关责任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以下视频图像维护工作:

1 定期清洁摄像机镜头,保持镜头清晰;

2 发现设备有遮挡、污损、偏移等情况时,应当立即恢复;

3 发现发生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传输的,应及时报修。

4.3.2 相关责任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技术人员对前端进行维护保养。

4.3.3 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工程进展,市政基础设施根据现场变化,应适时增减采集设备数量,调整点位和采集范围。

5网络传输要求

5 网络传输要求


5.0.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网络层应支持IP协议,传输层应支持TCP和UDP协议。

5.0.2 视音频流在基于IP的网络上传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5.0.3 前端系统的上行网络带宽应满足摄像机预览的并发要求。

5.0.4 前端设备与上级设备之间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2s。


条文说明:

5.0.3 目前市面上大多为使用H.264、H.265格式进行编码压缩的摄像机,传输一路1080P(1920×1080)视频流时平均码率约为4Mbps,同时应综合考虑画面抖动、大幅画面变化和夜间噪点等情况,做出一定带宽冗余。

5.0.4 信息延迟时间指信息(包括视音频信息、控制信息及报警信息等)经由 IP 网络传输时,包括发送端信息采集、编码、网络传输、信息接收端解码、显示等过程所经历的时间。

6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

6.1 应用功能

6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

6.1 应用功能


6.1.1 视频图像接入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和《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GA/T 1400的有关规定。

6.1.2 应支持基于 Web 技术的信息访问,应支持用户通过浏览器查看有访问权限的数据和图像并进行远程控制,应提供基于Web的系统平台管理功能。

6.1.3 应具备基于电子地图的可视化展示功能。

6.1.4 视频控制及应用功能应具有注册、设备控制、实时视音频点播、历史视音频回放、历史视音频文件下载、设备信息查询、设备信息管理、状态信息报送、历史视音频文件检索等功能。

6.1.5 视频图像分析应用功能应具有分析任务管理功能,包括分析任务的创建、执行、结果接收和查询等;宜支持视频图像内容分析及描述、视频图像增强、视频图像检索等一种或多种分析处理应用功能。

6.1.6 视频图像统计分析功能应支持根据视频图像事件类型、处理阶段、所属区域、时间范围等不同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并生成统计报表;宜支持基于视频图像信息对象的特征属性进行统计分析,并生成统计报表。

6.1.7 平台管理功能应具有用户管理、用户位置控制、用户授权策略、日志管理、NTP校时等功能。

6.1.8 视频图像质量检测功能应具有图像遮挡检测、条纹干扰检测、图像模糊检测等功能。


条文说明:

6.1.2 为保证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的易用性、便捷性、兼容性和跨平台访问能力,平台应提供基于 Web 技术的访问功能,提供不同浏览器内核下的插件,使用户可通过主流浏览器进行视频图像预览、远程控制和系统管理。

6.1.3 由于联网后视频点位数量多,通过电子地图可分区域、逐层显示不同分类的前端系统以及前端系统中所有摄像机、告警信息、传输设备等。用户通过点选电子地图上的摄像机可调阅实时视频;当设备产生告警信息时,设备图标会在电子地图上会以闪烁的方式提示用户,可实现应急指挥等功能。

6.2 算法解析服务

6.2 算法解析服务


6.2.1 解析服务应具备以下功能:

1 支持多算法,多算法包括不同厂家的同类算法、不同厂家的不同算法、同一厂家同一算法的不同版本等;

2 支持算法的增、删、改、查等功能;

3 支持算法管理展示功能,支持以列表、分页的方式展示平台中已有的算法,支持按照算法名称、来源厂商等条件快速查询相应算法对象;

4 支持统一的算法集成和调度框架,并提供算法接入方式;

5 支持对视频图像内容分析的结果进行描述,描述格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第2部分:视频图像内容分析及描述技术要求》GA/T 1399.2的有关规定;

6 支持输入文本关键字信息、图像、视频片段等进行目标及相关视频图像的搜索。

6.2.2 解析服务应包括算法配置管理、任务调度、结果输出、运行监测、算法授权查询、综合评价等管理功能。

6.2.3 解析服务宜具备运动目标检测、目标分类、目标颜色检测等目标检测算法。

6.2.4 解析服务宜具备车辆检验、车辆号牌识别、车辆基本特征识别、车辆个体特征识别等车辆识别算法。

6.2.5 解析服务宜具备人员检测及比对、安全帽识别等人员分析算法。

6.2.6 解析服务宜具备目标移除检测、绊线检测、入侵检测等行为分析算法。

6.3 数据存储

6.3 数据存储


6.3.1 应支持通过直连方式接入的原始视频图像和级联方式接入的重点关注视频图像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0d。

6.3.2 应支持本平台解析产生的结构化数据和接入的结构化数据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


条文说明:

6.3.1 直连方式接入的原始视频图像是指本级平台管理和直接存储的视频图像资源;级联重点关注的视频图像是指在原平台进行管理和存储,通过采集接口接入的视频图像资源,平台可根据需求对此类视频图像进行存储。

6.3.2 结构化数据是指根据原始视频图像中呈现出的人、车、物、颜色、数字及其他属性特征,运用算法解析后的属性信息、图片、视频片段等,可以为开展视频图像大数据应用提供基本的数据资源。本平台解析产生的结构化数据是指本级平台解析的视频结构化数据,接入的结构化数据是指通过智能结构化摄像机、边缘计算设备或其他视频图像平台解析的视频结构化数据。

6.4 平台服务功能

6.4 平台服务功能


6.4.1 应提供面向第三方业务应用的数据服务接口,便于实现特色业务应用,数据服务接口应符合REST标准。

6.4.2 平台服务应具备以下功能:

1 支持实时视音频点播、历史视音频回放、历史视音频文件下载、云台控制等视频监控基本功能;

2 支持对平台进行基于视频图像信息对象、视频事件、布控任务与告警记录、订阅任务与通知记录、视频图像分析规则等的特征属性及其组合的查询检索;

3 支持同时组合各业务场景多属性条件的查询检索;

4 支持对平台进行人工采集视频事件、智能分析采集视频事件及视频图像信息对象的创建、更新、删除等事件管理功能;

5 支持对平台进行基于视频图像信息对象特征属性对指定目标的布控与告警;

6 支持根据视频使用的层级、范围、时限等要素,对视频共享使用权限进行统一管理、结果的统一管理,确保视频数据共享使用的安全可靠。


条文说明:

6.4.1 第三方业务应用是指除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提供的基础视频图像应用外,对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采集汇聚的视频图像资源,有应用需求的单位或部门搭建的业务应用。

6.5 服务接口

6.5 服务接口


6.5.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服务接口包括采集接口、数据服务接口、互联接口。

6.5.2 采集接口用于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与前端系统之间数据的交互。

6.5.3 数据服务接口用于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与其他的视频图像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

6.5.4 互联接口用于其他视频图像平台向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推送视频图像信息。

6.5.5 接口的协议定义、协议结构、公共功能和资源请求URI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GA/T 1400.4的有关规定。

7安全要求

7.1 一般规定

7 安全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中关于第三级安全要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1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在我国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或领域指导用户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工作,本标准涉及视频图像相关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划分评定等级为三级。

7.2 前端系统安全

7.2 前端系统安全


7.2.1 前端系统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前端设备》GA/T 1788.2的有关规定。

7.2.2 通过专网采集接口接入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7.2.3 通过互联网采集接口接入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中A类设备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3 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是关于视频图像联网的强制性标准,对部署于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采集资源作出了规定,本标准涉及的前端采集点位有一部分属于公共场所,且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应符合GB35114的相关要求,但目前已建大部分前端未满足设备要求,故对于已建前端系统,应有相关安全措施保障信息联网安全,新建前端系统使用互联网传输时,宜符合GB 35114中A类设备的有关规定。

7.3 联网安全

7.3 联网安全


7.3.1 平级的其他视频平台、下级汇聚平台应通过专网互联接口接入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7.3.2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与其它视频图像应用平台或信息平台之间,应部署安全边界交互系统,用于传输视频流及相关信令、图像信息和文本信息的数据安全交互。

7.3.3 安全边界交互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安全交换接入系统、安全数据交换平台、防火墙等安全防护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第3部分:安全交互》GA/T 1788.3的有关规定。

8运维要求

8.1 一般规定

8 运维要求

8.1 一般规定


8.1.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制度应包括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故障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8.1.2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由专门人员负责。


条文说明:

8.1.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制度,并制订系统日常维护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进行系统的日常维护,以保障运维工作分工明确、负责到位。

8.1.2 专门人员是指具备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运维技术能力,并专门负责运维工作的人员。

8.2 运行要求

8.2 运行要求


8.2.1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 服务器运行是否正常;

2 网络传输是否畅通;

3 数据库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4 应用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5 前端系统是否正常。

8.2.2 运行维护人员应对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定期核查,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检测并处理。


条文说明:

8.2.1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主要对象包括服务器与存储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系统、网络通信和前端系统等,应确保系统能够正常稳定可靠运行。应定期对操作系统进行检查,对操作系统升级;应定期对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建立起包括问题发现、故障诊断、问题解决和日常维护在内的完整的数据库性能及可用性管理流程,可借助相关管理系统工具,实现运维管理功能。

8.3 维护要求

8.3 维护要求


8.3.1 应对硬件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8.3.2 应对软件系统运行状态定期检查、病毒查杀与安全漏洞定期排查、杀毒软件病毒代码库定期升级等。

8.3.3 数据更新应有日志记录,相关操作应具有可追溯性。


条文说明:

8.3.1 硬件系统的故障修复建议由专业人员负责;对硬件设备运行状况可作自动或手动的定期巡检,并根据设备特性和运行环境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清洁。

8.3.2 针对防病毒和防攻击,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病毒查杀和升级周期。

9质量检验

9 质量检验


9.0.1 前端系统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功能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

2 图像名称和文字标注检验符合本标准3.2的规定;

3 防雷接地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 安装质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

5 联网标准符合性测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9.0.2 信息网络安全评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有关规定。

9.0.3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软件测试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平台软件测试规范》GA/T 1765的有关规定;

2 系统功能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检验规范》GA/T 1741的有关规定;

3 联网标准符合性测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0.1 前端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前,应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统架构、实体和电子防护的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防雷与接地、系统供电、信号传输、设备安装及监控中心等项目进行检验。

9.0.3 视频图像共享应用平台在设计时,应选用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功能测试应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

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4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5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

6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GA/T 751

7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第2部分:视频图像内容分析及描述技术要求》GA/T 1399.2

8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1400.1

9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2部分:应用平台技术要求》GA/T 1400.2

10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GA/T 1400.3

11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GA/T 1400.4

12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检验规范》GA/T 1741

1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接口协议测试规范》GA/T 1764

1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平台软件测试规范》GA/T 1765

15 《公共安全社会视频资源安全联网设备技术要求》GA/T 1781

16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第3部分:安全交互》GA/T 1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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