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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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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按第5章、6.2、6.15、6.16、6.17和附录B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查,并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基本功能试验;

b) 充、放电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耐压试验;

e) 重复转换试验;

f) 转换电压试验;

g) 充放电耐久试验;

h) 恒定湿热试验。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7章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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