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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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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充、放电试验

7.3 充、放电试验

7.3.1 目的

检查系统的充、放电性能。

7.3.2 试验步骤

7.3.2.1 将放电终止的试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的状态,24 h后测量其充电电流。对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应在充电期间测量电池的充电电流。

7.3.2.2 使试样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在此瞬间测量电池的端电压,并观察试样是否重新启动,再测量静态泄放电流。对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还应在应急状态下测量电池的放电电流(启动电流除外)。

7.3.2.3 使试样的充电回路短路(不接入电池),接通主电源,检查故障指示灯的状态,24 h后测量其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重新安装电池,检查试样的工作情况。

7.3.3 试验结果

试样的充、放电性能应满足6.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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