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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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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充、放电性能

6.4 充、放电性能

6.4.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

6.4.1.1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 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 C5A(铅酸电池为0.05 C20A)。

6.4.1.2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使用铅酸电池时,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5%),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5A(铅酸电池为10-5C20A)。

6.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充、放电性能

6.4.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 h,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 C20A。

6.4.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 C20A;每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5%,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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